一、安全通行的基本原則
1.右側通行的原則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的習慣,《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即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不得逆向行駛。
2.各行其道原則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必須按照規定在各自的道路空間範圍內通行,如圖2-1所示。
“各行其道”含有兩層意思,即通行權和先行權。所謂通行權,是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依照交通法規的規定,所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間範圍通行的權利。如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人行橫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在各自規定的道路內通行享有通行權。所謂先行權,是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在共同享有使用道路某一空間範圍通行權利的前提下,依照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優先使用道路某一空間範圍通行的權力。例如規定機動車駛人或駛出非機動車道時,必須注意避讓非機動車;機動車駛人人行道時,必須注意避讓行人。因為,這裡機動車是借非機動車道進出,對機動車來說這時只有通行權,而沒有先行權。
3.安全原則
所謂安全原則,是指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進行與交通有關的活動中,都要將保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自己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行駛車道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如圖2-2所示。在沒有劃道路中心線和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在道路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如圖2-3所示。
《實施條例》對機動車道的通行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①在道路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靠右行駛,如圖2-4所示。
②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
③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④有交通標誌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
⑤慢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車道行駛。如圖2-5所示。
⑥變更車道行駛。所謂變更車道行駛,是指車輛在直行、轉彎、變更車道、會車、超車、掉頭、停車時,需要駛人其他車道。此時,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三、公交專用車道使用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矛規定:“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人專用車道內行駛。”例如,公交專用車道只准許公交車輛按規定時間、路線依次行駛,其他機動車車輛禁止通行;在路口,其他車輛需要穿行公交專用車道轉彎時,在不影響公交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可以在30m(米)內借道轉彎。
四、行駛速度與行車間距的規定
1.行駛速度
《實施條例》對機動車行駛速作了如下規定。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行駛速度:
①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行駛時速度,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km,公路為每小時40km,
②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公路為每小時70km,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km.
③高速公路上的行車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機動車的最高時速不超過120km。但是機動車在一般公路和高速公路或城市街道行駛,遇到高於或低於規定的限速交通標誌或路面文字標記時,必須按照標誌(記)所示速度行駛。
④為保證交通安全,機動車在行駛中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30km(拖拉機、蓄電池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15km) o
a.進、出非機動車道時,通過衚衕(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b.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c.遇風、雨、雪、霧、霆沙塵、冰雹等氣象條件能見度在50m以內時。
d.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e.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2.機動車的行駛間距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與前車應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即後車與前車必須根據車速、氣候和不同道路情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尾隨過近。一般來說,車速越快,制動距離就越長,安全距離應大些。在冰雪道路上應保持在50m以上的距離;在公路上應保持30m以上;在市區應保持20m以上;在繁華街道應保持5m以上。
五、會車與超車規定
1.會車
《實施條例》對機動車會車作了如下規定,機動車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減速靠右通行,並注意與其他車輛和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②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人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③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④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⑤夜間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在對面來車150 m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2.超車與被超車
《實施條例》對機動車超車作了如下規定。
①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鳴喇叭(禁止鳴喇叭的區域除外),夜間改用變換遠、近光示意。
②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訊號時,在條件許可時,應當降低車速,靠右讓路。
③待前車讓路並確認安全後,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在與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