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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端州區2017年春季第二階段教師資格認定通知

教師資格 閱讀(2.96W)

根據教育部“須為春季國考合格者開展春季認定受理工作”的要求,我省春季教師資格認定分二個階段。第一階段認定工作已完成,證書待通知後再發放;第二階段僅受理2017年上半年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根據《肇慶市教育局關於開展2017年春季中國小(含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肇教人〔2017〕4號)精神,我區開展第二階段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肇慶市端州區2017年春季第二階段教師資格認定通知

  一、認定範圍

持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2017年上半年《中國小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內的`人員(在校生僅為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二、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符合《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資格認定條件,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有端州區戶籍或人事(勞動)關係在肇慶,或為端州區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一)思想品德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二)學歷條件

1.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必須具備幼兒師範學校全日制畢業及以上學歷。

2.申請認定國小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3.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4.申請認定高階中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5.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階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6.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階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同時應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證書。

(三)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1.身體條件: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按照《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粵教繼函〔2013〕1號),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2.普通話水平:按照省教育廳《關於調整中國小教師資格認定普通話測試標準的通知》(粵教繼〔2004〕25號)要求,社會人員要求達到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在編在職教師認定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要求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

根據省教育廳、省語委《關於重申不準跨地域和對港澳臺及外籍人士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等有關規定的緊急通知》(粵教語〔2010〕24號)精神,普通話水平測試嚴格執行屬地管理原則,在我省普通話培訓測試站取得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有效。

  三、認定時間

(一)網上申報

申請人於6月20日至6月30日,登入“中國教師資格網”()如實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中國教師資格網每天報名開放時間為7∶00-24∶00,申請人選擇“全國統考合格申請人網報入口”。

(二)受理認定

1、學歷認證報告:該報告認證時間至少需要15個工作日,肇慶市人才服務中心可代辦或登入學歷認定唯一網站: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 辦理。

2、體檢要求:申請人自行下載體檢表(雙面列印)貼好照片於6月30日前待網報後,憑身份證到端州區人民醫院體檢中心參加體檢,體檢後自行取回體檢結果。

3、現場確認:

申請人於2017年6月29日-7月4日,需提供以下教師資格認定相關材料進行現場確認: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2份;

(2)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3)學歷證書原件、學歷證書影印件和學歷認定報告(全日制應屆畢業生提交學校出具的學業成績單);

(4)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6)思想品德情況鑑定(全日制應屆畢業生由學校出具、有單位的由單位出具、無單位的有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出);

(7)《中國小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8)戶口簿原件和影印件或人事(勞動)關係在肇慶的證明材料(全日制應屆畢業生無需提交);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張(與申請表和體檢表上的照片同底)。

(10)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需提供專業技術職務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以上證明(證書)材料影印件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留存,原件稽核後退還申請人。

端州區教育局地址:肇慶市古塔中路二號端州區教育局七樓,聯絡人:張老師,電話:0758-2279344。

  附件請點選下載:

端州區教育局關於開展2017年春季中國小和幼兒園第二階段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