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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2017年秋季中國小(含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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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教師資格證長期有效全國通用,不少同學這段時間都在準備教師認定相關的材料

廣東2017年秋季中國小(含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的通知》(教資字〔2017〕1號)要求,為做好我省今年秋季中國小(含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 (以下簡稱“秋季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認定範圍

(一)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學的全日制幼兒師範學校師範畢業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師範畢業生和全日制教育碩(博)士,直接申請認定與所學專業、學段相對應教師資格。

(二)持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中國小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內的人員。

  二、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符合《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資格認定條件,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廣東戶籍或人事(勞動)關係在廣東。

(一)思想品德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二)學歷條件

1.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必須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2.申請認定國小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3.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4.申請認定高階中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5.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階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6.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階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同時應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證書。

(三)身體條件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按照《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粵教繼函〔2013〕1號),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四)普通話水平

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三、認定時間

(一)網上申報

申請人於9月12日至9月20日,登入“中國教師資格網”()如實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中國教師資格網每天報名開放時間為7∶00-24∶00。其中:

1.持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中國小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申請人選擇“全國統考合格申請人網報入口”。

2.其他申請人選擇“未參加全國統考申請人網報入口”。

(二)受理認定

各級認定機構於9月21日至10月13日,對秋季教師資格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認定材料進行稽核和網上確認。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資料稽核和生成證書編號。

  四、提交材料

申請人須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人事(勞動)關係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供以下資格認定相關材料:

(一)《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2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學歷證書影印件和學歷鑑定證明。學歷鑑定證明只能是《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其中備案表的線上驗證碼有效期須達到10月31日;

(四)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鑑定;

(七)師範畢業生提供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實踐課程成績證明。參加全國教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人員提供《中國小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由申請人自行登入“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網”下載列印;

(八)戶口簿原件和影印件或人事(勞動)關係在廣東的證明材料;

(九)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張(與申請表和體檢表上的照片同底)。

(十)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需提供專業技術職務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以上證明(證書)材料影印件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留存,原件稽核後退還申請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認真做好資格認定工作有關政策法規的學習宣傳工作,加強領導,周密組織,嚴格管理,規範操作。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政策規定、認定範圍、程式、條件開展秋季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確保我省秋季中國小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順利開展。

(二)各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及時將本市開展秋季教師資格認定具體時間安排以及有關事項和要求向社會公佈,會同相關部門提前做好普通話測試、體檢、學歷(或學位)鑑定等工作。

各地在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如需諮詢,請聯絡省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