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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教師資格證《國小綜合素質》學生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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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權利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個是學生作為公民享有的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另一個是學生因特定的學生身份而享有的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利。下面由小編為大家分享學生權利保護考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下半年教師資格證《國小綜合素質》學生權利保護

  一、學生的權利

學生權利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個是學生作為公民享有的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另一個是學生因特定的學生身份而享有的相關法律賦予的權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學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些權利依學生就讀學校的不同和學生年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如

獎學金、貸學金的規定主要適用於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學位證書的規定主要適用於高等學校的學生等。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教育法之外的法定權

教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隱私權。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權。再如體育、衛生行政部門賦予學生的身心健康的權利等。

2.新頒佈的法定權

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規定實行"兩免、一補".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可以免交雜費。

  二、學生的義務

學生的義務是指學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參加教育活動中必須履行的義務。依學生就讀學校的類別與其年齡,學生的具體義務各有差別。我國現代教育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對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的基本義務專門作了規定,包括下列四個方面內容:

(1)遵守法律、法規;(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學生義務,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還要履行下列義務:(1)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具有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2)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具有履行身為學生的義務。(3)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具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