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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稅加工貨物的報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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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保稅加工貨物是通常所說的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加工貨物包括專為加工、裝配出口產品而從國外進口且海關准予保稅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產的成品、半成品。

其他保稅加工貨物的報關知識

  其他保稅加工貨物的報關

其他保稅加工貨物是指履行加工貿易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剩餘料件、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

剩餘料件,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過程中剩餘的可以繼續用於加工製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

邊角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海關核定的單耗標準內、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再用於加工該合同項下出口製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殘次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嚴重缺陷或者達不到出口合同標準,無法復出口的製成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製成品(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

受災保稅貨物,是指在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出口業務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經海關稽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損毀、滅失、短少等導致無法復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和加工製成品。

對於履行加工貿易合同中產生的上述剩餘料件、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受災保稅貨物,企業必須在手冊有效期內處理完畢。處理的方式有內銷、結轉、退運、放棄、銷燬等。除銷燬處理外,其他處理方式都必須填制報關單報關。有關報關單是企業報核的必要單證。

  (1)內銷

保稅加工貨物轉內銷應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加工貿易企業憑“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辦理內銷料件正式進口報關手續,繳納進口稅和緩稅利息。

經批准允許轉內銷的保稅加工貨物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應按規定向海關補交進口許可證件;申請內銷的剩餘料件,如果金額佔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及以下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及以下的,免予審批,免予交驗許可證件。

內銷徵稅應當遵循如下規定:

①關於徵稅的數量

剩餘料件和邊角料內銷,直接按申報數量計徵進口稅;製成品和殘次品根據單耗關係折算耗用掉的保稅進口料件數量計徵進口稅;副產品內銷,按申報時實際狀態的數量計徵進口稅。

②關於徵稅的完稅價格

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以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加工企業內銷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或者邊角料,以內銷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③關於徵稅的稅率

經批准正常的轉內銷徵稅,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如內銷商品屬關稅配額管理而在辦理納稅手續時又沒有配額證的,應當按該商品配額外適用的稅率繳納進口稅。

  ④關於徵稅的緩稅利息

保稅加工貨物包括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製成品及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經批准內銷,凡依法需要徵收稅款的,除徵收稅款外,還應加徵緩稅利息。邊角料不加徵緩稅利息。

緩稅利息計息期限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製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終止日期為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

(2)結轉

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將剩餘料件結轉至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項下生產出口,但應當在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廠、同樣的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的情況下結轉。

加工貿易企業申請辦理剩餘料件結轉時應當向海關提供以下單證:

①企業申請剩餘料件結轉的書面材料;

②企業擬結轉的剩餘料件清單;

③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海關將依法對企業結轉申請予以稽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會作出不予結轉決定,並告知企業按照規定將不予結轉的料件退出境外、徵稅內銷、放棄或者銷燬;對符合規定的會作出准予結轉的決定,並向企業簽發加工貿易剩餘料件結轉聯絡單,由企業在轉出手冊的主管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在轉人手冊的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特殊情況下,對準予結轉企業將剩餘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廠的,還將收取相當於擬結轉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對海關收取擔保後備案的手冊或者已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的手冊,擔保金額或者臺賬實轉金額不低於擬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可免予收取保證金或銀行保函)。

加工貿易企業因合同變更、外商毀約等原因無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請將尚未加工的剩餘保稅料件結轉到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加工復出口的,可以比照上述剩餘料件結轉的辦法辦理報關手續。

  (3)退運

加工貿易企業因故申請將剩餘料件、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保稅加工貨物退運出境的,應持手冊等有關單證向口岸海關報關,辦理出口手續,留存有關報關單證,以備報核。

  (4)放棄

企業放棄剩餘料件、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交由海關處理,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對符合規定的,海關將作出准予放棄的決定,開具加工貿易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交接單。企業憑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放棄的貨物運至指定的倉庫,並辦理貨物的報關手續,留存有關報關單證以備報核。

主管海關憑接受放棄貨物的部門簽章的加工貿易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交接單及其他有關單證,核銷企業的放棄貨物。

經海關核定,有下列情形的,海關將作出不予放棄的決定,並告知企業按規定將有關貨物退運、徵稅內銷、在海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監督下予以銷燬或者進行其他妥善處理:

①申請放棄的貨物屬於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的;

②申請放棄的貨物屬於對環境造成汙染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不予放棄的其他情形。

但是,企業進口保稅料件不屬於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在國內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屬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的,海關應當依企業申請作出准予放棄的決定。

  (5)銷燬

被海關作出不予結轉決定或不予放棄決定的加工貿易貨物或涉及智慧財產權等原因企業要求銷燬的加工貿易貨物,企業可以向海關提出銷燬申請,海關經核實同意銷燬的,由企業按規定銷燬,必要時海關可以派員監督銷燬。貨物銷燬後,企業應當收取有關部門出具的銷燬證明材料,以備報核。

  (6)受災保稅加工貨物的處理

對於受災保稅加工貨物,加工貿易企業須在災後7日內向主管海關書面報告,並提供如下證明材料,海關可視情況派員核查取證:

①商務主管部門的簽註意見;

②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

③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通知書或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有關檢驗檢疫證明檔案。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災保稅加工貨物滅失,或者已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無法再利用的,可由海關審定,並予以免稅。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災保稅貨物需銷燬處理的,同其他保稅加工貨物的銷燬處理一樣。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災保稅加工貨物雖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再利用的,按海關審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價格,按對應的進口料件適用的稅率,繳納進口稅和緩稅利息。其對應進口料件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按照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

對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災保稅加工貨物,海關按照原進口貨物成交價格審定完稅價格照章徵稅。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無關稅配額證的,按關稅配額外適用的稅率計徵稅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災保稅貨物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內銷徵稅時,如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免予交驗許可證件;反之,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災保稅貨物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內銷徵稅時,如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交驗進口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