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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單耗管理的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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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單耗管理是加工貿易合規管理的重要內容,關係到加工貿易手冊核銷、內銷補稅、緝私監管等重要事項。諸多公司實踐表明,單耗管理的風險主要集中於單耗版本和庫存管理、料件清單運用、工藝損耗認定和殘次品認定等環節。

加工貿易單耗管理的風險-防範

  案情要覽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的某外商投資企業主要進口處理器、液晶屏、鋰電池、硬碟、記憶體條、積體電路等零部件,然後加工生產成筆記本電腦後復出口。2014年年底,海關稽查部門在對該公司加工貿易單耗情況進行核查過程中,發現如下問題:

第一,經過核查手冊和實地查驗庫存,發現公司記憶體條盤盈1000條;

第二,經實際稽核該公司的料件單耗情況,發現該公司“積體電路”料件實際單耗是36個,而公司申報數為40個,造成實際單耗與申報單耗存在差異;

第三,在2013年1~12月間,該公司售後服務部門通過維修服務銷售而領用1263個CPU,後被納入加工貿易“淨耗”予以保稅核銷。海關認為,維修服務所領用的料件不能進行保稅核銷,而應將其納入內銷補稅;

第四,公司僅將最後檢測時發現的有質量問題的成品列入“殘次品”管理,而在加工過程中,由人為原因導致的料件損壞(如液晶顯示屏上的黑點、裂紋等)則被列入工藝損耗管理。海關認為後者不能被納入工藝損耗管理。

  案例分析

關於記憶體條庫存檔虧的問題。經調查發現,該公司組裝的膝上型電腦使用記憶體條分1根和2根兩種情況,該公司有兩個對應的單耗版本:A版本記憶體條為1根,B版本記憶體條為2根。2014年6月份,該公司出口電腦1000臺,實際為A版本,卻誤以B版本申報出口,導致記憶體條低耗高報和庫存檔盈,而企業也未及時盤點庫存。對於盤盈的1000條記憶體條,經海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企業可有三種選擇:一是以“後續補稅(9700)”監管方式辦理料件補稅手續後用於內銷;二是以“其他(9900)”監管方式辦理退運;三是在核銷手冊時申請結轉到下本手冊繼續監管。

如果企業事先通過盤點庫存方式發現庫存檔盈問題,應立即查清原因並向海關進行說明,切不可為保證庫存平衡,擅自隱瞞不報和擅自處理,如將盤盈庫存記憶體條內銷或以一般貿易形式出口。因為此行為涉嫌走私,雖然此行為通常在海關不聯網監管和未進行賬務稽查的情況下較難發現,但一旦企業被海關稽查,通過調取近三年保稅倉與非保稅倉之間的轉料情況則很容易被發現,因此切不可存僥倖心理。

關於積體電路單耗差異問題。經仔細核對和查證後發現,雖然公司關務和海關稽查部門都是依據料件清單(BilofMaterial—BOM)來確定單耗的,但公司關務是依據工程BOM表資料向海關申報單耗,而海關則是依據製造BOM表資料來稽核實際單耗。

工程BOM表是產品工程設計中使用的資料結構,通常能精確地描述產品的設計指標和零件與零件之間的設計關係,對應檔案形式主要有產品明細表、圖樣目錄、材料定額明細表、產品各種分類明細表等。製造BOM表則是在工程BOM表基礎上,由生產部門根據製造裝配要求完善的BOM表,對應檔案形式包括關鍵工序彙總表、重要件關鍵件明細表、自制件明細表、通用件明細表等。

通常,製造BOM表是反映生產工單的實際情況,是最準確的料件清單。因此,加工企業應根據製造BOM表來申報料件單耗。

對於積體電路單耗申報不實問題,可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十二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應向海關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情況和海關總署令第1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加工貿易企業應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內銷前如實向海關申報單耗等規定,移交給海關緝私部門作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關於售後維修銷售領用料件問題。該問題的關鍵是對“淨耗”的理解。海關總署令第1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淨耗是指在加工後,料件通過物理變化或化學反應存在或轉化到單位成品中的量。維修服務只是對維修品的.損害部件進行替換,所領用料件並沒有物化到原加工成品中,故不能將其納入淨耗。

既然該領用料件不能列入淨耗,那可否將其列入“工藝損耗”呢?海關總署令第15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工藝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過程中除淨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轉化到成品中的量。由於維修並不是發生在正常加工過程中,所以也不能列入工藝損耗。因此,維修所領用的耗用料件不能予以保稅核銷,需及時向海關進行申報,接受海關監管和補徵稅款。

如果企業維修領用料件想享受保稅優惠以降低稅負,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進境修理貨物需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原材料、零部件進口申報手續時,應向海關提交進境修理貨物的維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單(與進境修理貨物同時申報進口的除外),並且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規定辦理,但須注意“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於進境修理貨物的修理,修理剩餘的原材料、零部件應隨進境修理貨物一同復運出境”,而不能挪作他用,否則涉嫌走私。

關於人為原因導致損壞的料件問題。海關總署令第155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因突發停電、停水、停氣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不屬於工藝損耗範圍。因此,該案中在加工過程中因人為原因導致的料件損壞不能列入損耗範圍進行保稅核銷。

海關總署令第1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殘次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嚴重缺陷或達不到出口合同標準,無法復出口的製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本案中由人為原因導致損壞的料件確實存在嚴重缺陷而不能復出口,因而可根據該條規定將其列入殘次品管理。

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第三條規定:殘次品屬於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目前海關規定的殘次品處理方式有四種:內銷、退運出境、放棄、銷燬。如果企業選擇將殘次品內銷,則須按其對應進口的原材料進行補稅。

因此,對於該企業在加工過程中所發現的殘次品,海關須根據企業確定的處理方式,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相關規定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

綜上所述,加工貿易企業應注重加強單耗管理,降低風險。如果在加工貿易生產活動中發現涉嫌違法的行為,應立即主動向海關進行說明,切不可為平衡料件資料而擅自瞞報或處理,此舉極有可能給企業埋下更大的風險,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