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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術語與可保利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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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決定著進出口雙方承擔貨物的風險及其轉移時間,而風險及其轉移時間又決定著可保利益及其轉移時間。那麼,買賣的貨物在從出口商倉庫運至進口商倉庫的整個運輸過程中,誰承擔風險?

貿易術語與可保利益的關係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決定著進出口雙方承擔貨物的風險及其轉移時間,而風險及其轉移時間又決定著可保利益及其轉移時間。那麼,買賣的貨物在從出口商倉庫運至進口商倉庫的整個運輸過程中,誰承擔風險?誰具有可保利益?誰可以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公司?誰有權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這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交易中所採用不同的貿易術語。

  (一)EXW(工廠交貨)

在這一貿易術語下,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於指定地點將合同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風險即告轉移。因此,可保利益也於此時轉移給買方。買方如已將貨物辦理了保險,對此後貨物受到的損失,即有權向保險人要求損害賠償。若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貨物已經特定化並已為買方的提貨作好準備,但買方沒有按時前來提貨,此時可保利益也轉移給了買方,若貨物發生損失也由買方承擔。

  (二)D組術語

在D組貿易術語下,賣方於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邊境、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碼頭或指定目的地的約定地點,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風險即告轉移。在此之前的風險應由賣方辦理保險,在此期間發生的損失,由於只有賣方享有可保利益,所以只能由賣方向保險人索賠。在貨物被置於買方支配之後的風險,應由買方辦理保險,在此期間所發生的損失,也只有買方有權向保險人索賠。

  (三)FAS(裝貨港船邊交貨)

在該術語下,賣方承擔貨物的風險責任至貨物交到船邊為止,在此之前,賣方承擔風險,並享有可保利益。如果買方預定的裝貨船舶未能按時到港,或雖已到港卻無法裝運,則由買方承擔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屆滿以後的一切風險。貨物由賣方交到買方的船邊後,買方享有可保利益,若此時貨物發生損失,買方有權向保險人索賠,此時賣方已無可保利益。

由於賣方承擔貨交船邊前的風險,享有可保利益,因此,賣方一般要投保內陸運輸險。有時,因買方所派船舶噸位過大,吃水較深,無法靠泊,賣方為履行船邊交貨義務,需要用駁船將貨物運到船邊,過駁的這段海上風險應由賣方承擔,享有可保利益,賣方可向保險人投保相應的險別。如果貨物發生損失,享有可保利益的一方有權向保險人提出索賠。

  (四)FOB和CFR術語

在這兩種貿易術語下,按照INCOTERMS2000的解釋,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此時賣方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貨物越過船舷後,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此時買方享有可保利益。

按照國際慣例,在這兩種術語下,由買方投保海上運輸貨物的風險。而按照海上貨運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人承擔的責任期限採用的是“倉至倉條款”,即自貨物發運地倉庫至目的地收貨倉庫。但由於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風險尚未轉移,買方尚無可保利益,若在此期間發生損失,儘管保險責任期限是倉至倉,買方也無權就此項損失向保險人索賠。如果賣方沒有辦理貨物自發運地倉庫至裝運港船舷之間的保險,此時賣方也無權向保險人索賠。由此可見,FOB和CFR條件下,買方投保的海上貨運保險是於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才生效的,儘管保險責任期限是倉至倉,但買方對貨物在越過船舷之前並無可保利益,因而保險人對在此期間發生的.損失不向買方負責。保險人對買方所負的賠償責任僅限於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至目的地收貨倉庫為止,由承保風險所造成的損失。至於貨物自發運倉庫至裝運港碼頭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應由賣方自己辦理保險。

  (五)CIF術語

在該術語下,貨物的風險及可保利益的轉移時間和地點與FOB、CFR相同。所不同的是,在CIF條件下,賣方以自己的名義投保海上貨運保險,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賣方以背書的方式將保險單轉移給了買方。因此,若貨物自賣方發運倉庫到越過船舷前這段期間發生損失,可以由賣方向保險人索賠,因為賣方為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享有可保利益;也可以由買方向保險人索賠,因為CIF條件下,保險單經賣方背書轉讓之後,保險單的受讓人(買方)即享有與讓與人(賣方)相同的保險索賠權利。由此可見,CIF下的買方可以按照倉至倉的原則,對全程運輸過程中的損失享有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