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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查驗流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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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是國際貿易發展的產物,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由國家設立的檢驗機構或向政府註冊的獨立機構,對進出口貨物的質量、規格、衛生、安全、數量等進行檢驗、鑑定,並出具證書的工作。商檢查驗的具體流程如下:

商檢查驗流程「詳解」

  一、商品檢驗的內容和依據

商檢法規定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檢驗的依據主要以買賣合同(包括信用證)中所規定的有關條款為準。

  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程式

1.接受報驗:報關公司準備好資,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鑑定工作專案和要求,同時提交貿易合同、備案號、委託報檢協議等;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安排查驗人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鑑定。抽樣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分析申報的檢驗專案,確定檢驗內容,仔細稽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準、方法,然後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凡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籤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行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後,方可出運。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

  三、進口商品檢驗分類

1.法檢商品:列入《種類表》和合同規定由我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進口商品,到貨後規範申報,填寫進口貨物檢驗申請書,並提供合同、發票、提單、裝箱單等有關資料和單證,檢驗機構接到報驗後,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合格後,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海關據此放行。

2.不屬於法檢商品:由收貨、用貨或代理接運部門向所在地區的商檢機構申報進口商品檢驗,自行檢驗或由商檢機構檢驗,自行檢驗須在索賠期內將檢驗結果報送商檢機構,若檢驗不合格。應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複驗並出證,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賠。

  四、進口報驗時必須提供的單證

1.進口商品報驗時,報驗人應提供外貿合同、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和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等有關單證;

2.申請進口商品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使用說明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

3.申請殘損鑑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4.申請重(數)量鑑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