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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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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當工程建完並竣工驗收合格後,承發包雙方就進入工程結算階段。如果雙方經協商對爭議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一旦進入司法程式,就可能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指定具有審價資質的審價機構進行造價鑑定。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依據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式有明確約定的

(一) 合同有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必須依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進行鑑定,不得隨意改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

(二) 合同無效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可否以無效合同的約定進行呢?

1.驗收合格的情形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根據該條規定,即使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合同價款可以參照合同約定予以確定;工程造價鑑定機構也應參照無效合同中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鑑定工程價款。

可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的情況下,工程造價的鑑定依據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造價鑑定機構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造價鑑定。

2.驗收不合格的情形

無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應作如下處理:1.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2.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上述表述可用下表予以表示:

合同效力

驗收情況

鑑定依據

合同有效

合格

合同中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式

不合格

經修復合格的'

同上,但需扣除修復費用

經修復不合格的

不予支付工程價款

合同無效

合格

合同中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式

不合格

經修復合格的

同上,但需扣除修復費用

經修復合格的

不予支付工程價款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式約定不明的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建設工程價款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對造價鑑定機構而言,除非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程價款套用工程定額予以確認,否則造價鑑定機構應以市場價作為工程造價鑑定的依據。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因此,採取市場價作為鑑定依據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依據。

其次,建設工程定額標準是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建築市場建築成本的平均值確定的,是完成一定計量單位產品的人工、材料、機械和資金消費的規定額度,是政府指導價範疇,屬於任意性規範而非強制性規範。

再次,以定額為基礎確定工程造價沒有考慮施工企業的技術專長、勞動生產力水平、材料採購渠道和管理能力,這種計價模式不能反映施工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

最後,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的價格,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市場價格資訊,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築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

因此,以市場價作為造價鑑定機構進行造價鑑定的依據既符合法律規定,亦符合公平原則。

  三、鑑定資料的提供

鑑定程式啟動後,鑑定資料的提供就至為關鍵。建設工程案件較為複雜,從設計到竣工結算經過多個工序環節,所以用於造價鑑定的材料也多。通常情況下,鑑定涉及到的材料包括:

1、工程招投標檔案;

2、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及相關協議檔案;

3、工程施工設計圖(變更圖)、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預決算及預決算答疑檔案;

4、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工程現場簽證、收方資料;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過程中的相關技術(變更)措施方案;

6、雙方約定工程材料及價格的相關資料;

7、其他資料,如損失(停工)費用計算書,停工裝置數量及時間、租賃合同、工資表等;

8、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所在的說明意見書。

由於上述材料大部分為被告保管,取證難度大,對工程簽證等證據,原告也缺乏儲存的意識,鑑定所需的材料不齊全成為鑑定時間長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