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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流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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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標準定額司近日釋出關於造價工程師註冊稽核有關事項的通知(建標造函[2016]8號),擬在《關於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暫停執業、登出註冊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建標造函 【2008】2號)檔案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造價工程師註冊稽核的材料和流程,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流程和材料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流程簡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註冊管理機構”)應隨時受理造價工程師的註冊申報材料,並按有關規定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隨時接收註冊管理機構報送材料,每月公佈稽核結果。

  電子化審批

造價工程師註冊實施電子化申報和審批,申請人通過全國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上傳相關材料,除註冊申請表外,不再提供書面材料。上傳資料時,也無需再提供人事代理證明和社會保險證明掃描件。

註冊管理機構應將初審意見函和註冊人員彙總表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並上傳申報資料。

  變更

造價工程師申請跨省或跨部門變更註冊的,可通過管理系統提交變更申請,到新聘用單位所屬註冊管理機構直接辦理調入手續,無需再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

新聘用單位所屬註冊管理機構稽核通過後,在其證書上登記變更資訊,不再換髮證書。變更資訊將通過管理系統自動向原註冊管理機構備案,不再要求申請人到原註冊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

  暫停、恢復執業

暫停執業、恢復執業的,由註冊管理機構通過管理系統審批處理,管理系統將自動上傳相關資訊。

  同企業內變更

同一企業內造價工程師跨地區變更註冊,不受一年註冊變更期限的限制。

  初始註冊

取得造價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1年以後辦理初始註冊,或註冊證書失效申請重新註冊的人員,應出具近一年的繼續教育證明。

  繼續教育

按照《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檔案要求,註冊管理機構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繼續教育形式、標準和要求的各類學習證明予以認可。

  執業印章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於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案的通知》(財稅【2015】68號)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 註冊管理機構應停止收取造價工程師註冊費和印章費。執業人員應按照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的統一要求和規定樣式自行刻制執業印章。

  造價師跨省轉註網上申報流程:

1、進入中國建設工程造價資訊網;

2、進入“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造價工程師管理系統”;

3、進入“註冊造價工程師登入”,填寫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登入;

4、進入個人資訊庫,省內變更進入“機構內變更”,跨省變更進入“機構外變更”;

5、修改填寫有關資料;

6、修改有關掃描件(如已換證的註冊造價工程師需將新證書重新掃描;職稱有變更的重新掃描新證書;人事檔案證明及勞動合同需掃描新單位人事檔案證明及勞動合同);

7、繼續教育情況需及時更新;

8、工作經歷及工作業績需及時更新;

9、列印變更申請表;

10、資料上報;

11、如忘記密碼者,需帶本人身份證及註冊證書原件到省造價站查詢密碼(好像在網上註冊系統上好像自己可以找回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