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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結構師變更流程

結構工程師 閱讀(2.04W)

導語:結構工程師是指合理的將建築物的結構承重體系(包括水平承重體系的'樓、屋蓋等和豎向承重體系的砌體、柱子、剪力牆等)建立和佈置起來,以滿足房屋的承載力、安全、穩定和使用等方面的職務和工作。結構工程師即取得相應資質,進行結構計算和繪製結構圖的人。

註冊結構師變更流程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規定程式辦

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註冊師變更註冊申請表(1式2份);

2、註冊師申請變更至新設計單位註冊的證實(如用計算機列印需由註冊師本人簽字)。

3、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的聘用合同影印件(至變更註冊時聘期不得少於1年,且合同中應

有本人簽字);

4、原聘用單位出具的與申請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證實及同意其調動(離退休人員的外聘)證實

;

5、原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申請變更註冊前2年內的職業道德證實;

6、申請人變更註冊前的執業印章;

7、新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

8、繼承註冊時要求變更時,需同時提供參加繼承教育證實和體檢證明。

  辦理程式

  A、跨省(部門)變更註冊程式:

(1)申請人按照變更註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2)申請人將有關材料(含申請人的執業專用章)報送省註冊地方治理委員會;

(3)省註冊地方治理委員會審查材料符合變更條件後,將變更註冊人員材料返還申請人。

  B:省內變更註冊程式:

(1)申請人按照變更註冊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2)將有關材料報送新聘用單位所在建設局主管部門;

(3)各地建設局主管部門稽核、備案後,將申報材料報省治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

(4)省治理委員會(結構)辦公室審查同意簽字蓋章後,將變更註冊材料報送全國管委會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