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職業>企業培訓師>

P2P網路借貸公司基本法律知識

企業培訓師 閱讀(2.25W)

關於傳統的民間借貸關係中只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兩個法律主體。而P2P網路借貸公司實際上是撮合出借人與借款人成立借款法律關係的中介組織。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P2P網路借貸公司基本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P2P網路借貸公司基本法律知識

  P2P網路借貸公司的法律地位

傳統的民間借貸關係中只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兩個法律主體。而P2P網路借貸公司實際上是撮合出借人與借款人成立借款法律關係的中介組織。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蒐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互動、借貸撮合等服務。”

因此,P2P網路借貸公司是藉助網際網路技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提供居間法律服務的居間人。

  是否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這裡所謂連帶還款責任是指:當出現借款人到期不還錢時,出借人可以要求P2P網路借貸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司法實踐中連帶責任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不能採用推定的方式確定。P2P網路借貸公司作為居間人其與出借人之間形成的居間法律關係,與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形成的借款法律關係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的法律責任也是不同的。

《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除非P2P網路借貸公司為借款提供擔保,否則償還借款的責任只能是合同的相對方,即:借款人。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暫行辦法規定雖然明確禁止P2P網路借貸公司為出借人提供擔保,但該辦法並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因此並不意味著P2P網路借貸公司為出借人提供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演示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7日,被告某投資有限公司與張某簽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金額為8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借款利息為固定月利率1.5%。

在借款合同第8.2.3條,雙方還約定“甲方(即某投資有限公司)依據本合同提取的任何一筆借款發生欠息、本金逾期及其他違約行為,均屬於本合同所指的借款實際違約,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的150%(即本合同既定利率×150%)支付逾期罰息”。

同日,被告還與張某簽訂了質押合同,約定被告以其自有的3000萬股權為該筆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原告樊某經某融資理財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介紹後,依據被告與張某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向被告出借了260000元。

該借款到期後,因被告無力償還借款,遂於2014年11月5日與張某簽訂了《借款展期協議書》,雙方約定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15年5月6日。2014年11月6日,被告亦向實際出資人之一的原告樊某出具了借款憑證。

2014年5月26日,被告再次與張某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8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借款期限內的利率為月利率1.5%。

同日,被告嚴某與張某簽訂了《保證合同》,被告嚴某自願為某投資有限公司與張某簽訂的第二份《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4年5月29日,原告經被告某融資理財資訊諮詢有限公司居間介紹,將其72000元的資金出借給了被告,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憑證予以確認。

另查明,原告在向被告出借上述兩筆借款後,被告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原告在庭審中,申請將逾期罰息的起算時間變更為2015年3月1日。

  裁判原文節選

本院認為,原告樊某與被告某融資理財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被告某投資有限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與《借款展期協議書》、被告嚴某與張某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當嚴格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義務。

原告依據被告與張某簽訂的兩份《借款合同》履行了實際出資義務,其應當分別依照《借款合同》享有合同權利,現兩筆借款已到期,被告應當在借款到期後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故對原告訴請被告立即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因被告某投資有限公司在借款期內未能按約支付利息及借款到期後未能及時償還本金的違約行為,其應當按照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照“合同既定利率利率×150%”支付逾期罰息,但雙方關於逾期罰息的約定已超過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故對原告訴請的'逾期罰息本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援。

被告嚴某自願為某投資有限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連帶保證擔保,而原告樊某依據《借款合同》履行了實際出資72000元的義務,其作為實際出資人之一,亦享有要求嚴某對其該筆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權利,故對原告樊某訴請被告嚴某承為其72000元的債權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原告樊某與被告某融資理財資訊諮詢有限公司系居間服務關係,即使某融資理財資訊諮詢有限公司在居間服務中存在過錯,原告樊某亦只能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故對原告樊某要求被告某融資理財資訊諮詢有限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投資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樊某借款本金人民幣共計332000元及逾期利息;

二、被告嚴某對上述債務中的72000元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如保證人嚴某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有權向被告某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三、駁回原告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