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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建造師掛靠風險與如何避免風險

一級建造師 閱讀(2.94W)

風險和利潤是對兄弟,在經濟問題上是永遠都存在的,其他方面不說,這隻說一級建造師的問題,我們要轉變觀念,要把傳統的觀念轉變為現代的觀念,無論是掛靠,借用都是不合法的,受不到法律的保證,所以我們要改變觀念,既然政策容許我們註冊到一個單位,那我們就從註冊方面著手。

級建造師掛靠風險與如何避免風險

一級建造師掛靠其實並不合法,有一定的分享、《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此外,我們還應該知道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於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一級建造師掛靠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從這點來看一級建造師掛靠價格的收益是屬於非法所得。

還有一個法律效力問題,關於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關於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一級建造師掛靠協議》效力,法學界主流觀點均認同司法解釋的意見,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 業名義的”。因此,只要是確有證據證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業主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則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以上關於建築業掛靠的法律解讀,基本可以認定建造師掛靠也是不合法的,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一級建造師掛靠價格就像水中鏡般非常不保障。

隨著專案經理向建造師過渡最後期限的臨近,建造師掛靠的`現象也日漸其盛。在國內一些主要的建造師網路論壇上,叫賣叫買的吆喝聲此起彼伏,不絕於耳。掛靠,儼然已經形成市場,掛靠的薪酬標準也很具體。

最近,一則題為《建造師掛靠風險談》的帖子在國內一些主要的建造師論壇上悄悄流傳。帖子對掛靠的風險作了三點分析,頗為精彩:

風險一:安全風險。這是風險中最大的風險之一,一旦引發安全事故,其後果不堪設想。因為現在工程實行的是專案經理終身制,如果本人根本就不在現場,那麼有可能稀裡糊塗的就給別人背了黑鍋。不是危言聳聽,的確發生過這樣的事情,有的最終是妻離子散,償還終身。此其一,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風險二:證書風險。現在雖然註冊辦法沒有出臺(建設部已於2007年4月10日公佈了《一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記者),但一般註冊制度應是兩至三年年檢一次,如果一旦出現違規現象,例如建設主管部門檢查專案經理不在現場,那麼就有可能影響年檢的通過。而且國家明令一證只得在一家單位註冊執業。

風險三:違約風險。由於與企業簽訂的掛靠協議本身是違反政府部門的規定的,因此應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如此則企業出現任何違約行為(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掛靠費用,不按協議的範圍或超出協議的範圍使用證書)時,建造師的約定利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建造師作為個人本屬弱勢的一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是一項很值得深思的問題。

掛靠,為了點小錢值不值得? 其認為,最好的辦法是不掛靠,而是全職擔當專案經理,簽定勞動合同,與企業之間的關係由勞動合同法保護,其間可以提高與現有工作加上掛靠費用同等的待遇作為出任專案經理的條件,以達到期望薪金,避免掛靠風險。

無論如何,一級建造師在簽訂一級建造師掛靠協議時要特別注意合同細則,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一級建造師掛靠費用依然還是屬於一級建造師的一部分正常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