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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條全文-土十條內容

環保工程師 閱讀(3.07W)

土十條,即《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由國務院2016年5月28日頒佈實施,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土十條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土十條全文-土十條內容

土壤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關係美麗中國建設,保護好土壤環境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堪憂,部分地區汙染較為嚴重,已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之一。為切實加強土壤汙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我國國情和發展階段,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全域性,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汙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汙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汙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而奮鬥。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國土壤汙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迴圈。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汙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汙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汙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汙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一、開展土壤汙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汙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汙染的面積、分佈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汙染地塊分佈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制定詳查總體方案和技術規定,開展技術指導、監督檢查和成果稽核。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環境保護部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路。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定,建成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路,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各省(區、市)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設定監測點位,增加特徵汙染物監測專案,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提升土壤環境資訊化管理水平。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資料,建立土壤環境基礎資料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資訊化管理平臺,力爭2018年底前完成。藉助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拓寬資料獲取渠道,實現資料動態更新。加強資料共享,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許可權和方式,發揮土壤環境大資料在汙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二、推進土壤汙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

(四)加快推進立法程序。配合完成土壤汙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適時修訂汙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增加土壤汙染防治有關內容。2016年底前,完成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工作,釋出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2017年底前,出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等部門規章。到2020年,土壤汙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土壤汙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法制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五)系統構建標準體系。健全土壤汙染防治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2017年底前,釋出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完成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範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修訂工作;修訂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汙泥中汙染物控制等標準,進一步嚴格汙染物控制要求;修訂農膜標準,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農膜標準;修訂農藥包裝標準,增加防止農藥包裝廢棄物汙染土壤的要求。適時修訂汙染物排放標準,進一步明確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汙染物分析測試方法,研製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各地可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六)全面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汙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採、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等區域。(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汙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汙染治理設施、監測資料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汙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汙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對全國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汙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完善各級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七)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按汙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未汙染和輕微汙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汙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汙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以耕地為重點,分別採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2017年底前,釋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以土壤汙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完成。劃定結果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審定,資料上傳全國土壤環境資訊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佈等資訊進行更新。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牽頭,國土資源部、國家林業局等參與)

(八)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佔用。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專案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繼續開展黑土地保護利用試點。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並依法採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等參與)

防控企業汙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資訊化部參與)

(九)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汙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汙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2017年底前,出臺受汙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汙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農業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十)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並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範圍,制定實施重度汙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繼續在湖南長株潭地區開展重金屬汙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試點。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重度汙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力爭達到2000萬畝。(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參與)

(十一)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汙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範圍。加強對重度汙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採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