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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購管理辦法範本

採購師 閱讀(1.71W)

所謂採購,都是從資源市場獲取資源的過程,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於事業單位採購管理辦法的範本,歡迎閱讀。

事業單位採購管理辦法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中國小校物品採購管理,規範學校物品採購行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學校的建設與和諧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縣各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公辦學校 (以下簡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物品,按本辦法辦理集中採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中採購是指採購單位所需的教育教學用品和教育系統有專業技術特殊要求的專案採購活動。具體採購品種和限額標準參照政府採購目錄,接受縣政府採購中心的監督。

第四條 設立縣教體局採購辦(設在教育會計核算中心),具體負責部門集中採購工作。其中,屬於教學儀器裝置的由採購辦會同電教館負責辦理,其他辦公類用品由採購辦負責辦理。

  第二章 採購基本程式及採購方式

第五條 根據局辦公會議要求,批量購置金額在2000元以上或單件購置金額在500元以上的物品,應實行教育部門集中採購。各採購單位每月25日前將採購計劃分別報局會計中心和電教館稽核、分管領導審批。其中一般類辦公用品報局採購辦稽核彙總,教學儀器裝置報電教館稽核彙總後會同局採購辦確定相應的採購方式。

第六條 大額辦公用品採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採購方式的,按縣政府採購中心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縣政府採購中心辦理。其他採購方式經縣政府採購中心同意後,由局採購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七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式:確定採購小組成員、評標程式、談判內容、成交標準等事項,採購單位可派代表作為談判小組成員之一;談判小組負責擬定合同條款及技術附件,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條件、名單及選擇理由或公開徵集、隨機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並與其進行談判;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談判小組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八條 採用詢價採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式: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單位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條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可更改的價格,並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九條 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式:採購單位可派代表參與採購工作,採購辦負責擬定合同條款及技術附件,並對源頭供應商的資信、財務狀況、技術、服務和市場價格進行調查,直接與其就合同條款進行談判,按法定原則,在保證採購專案質量和合理定價的基礎上確定成交的供應商。

第十條 在採購過程中,縣教體局採購辦應當及時將採購活動進行詳實的記錄備案。同時,應當將每次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進行歸檔儲存。

第十一條 在採購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的,教體局採購辦應及時與採購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第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終止合同的,採購單位應與供應商協商一致,並將變更、終止合同的理由、變更內容和責任等以書面形式報教體局採購辦稽核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中標或成交的供應商不得以轉包方式履行部門集中採購合同。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內容及方式進行。專案主體部分或重要、關鍵裝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 採購結束後,由教體局採購辦、電教館、採購單位及相關人員共同按照採購合同的約定要求進行驗收,驗收結束,參加驗收的各成員應在合同所附《驗收結算單》上簽名並承擔相應責任。《驗收結算單》是支付採購資金的必備條件。

第十五條 供應商、採購單位或教體局採購辦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履約程度進行核驗,並作為交付或驗收的依據。

第十六條 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採購單位可以直接通知供應商,也可以通過教體局採購辦通知供應商在限定時間內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超過限定時間仍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作退貨處理。驗收結果與採購約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變確有困難的,經供應商與採購單位及教體局採購辦協商後,可減價接受。

  第三章 採購資金的管理

第十七條 部門集中採購資金支付由採購單位憑專案審批表、《驗收結算單》、發票到縣教體局會計核算中心報賬,審批後由縣教育會計核算中心將採購單位的採購資金匯入採購部門資金賬戶。

第十八條 根據合同約定需要向供應商支付部門集中採購資金時,必須附採購合同、驗收證明、貨物發票等,經稽核後將採購資金撥付給供應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教體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