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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採購管理辦法

採購師 閱讀(2.89W)

採購指通過交換獲取物料和服務的購買行為,為企業經營在合適的時間、地點、價格獲取質量、數量合適的資源。採購可分為直接採購和間接採購。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事業單位採購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事業單位採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教育系統物資、基建專案政府採購行為,確保我縣教育系統政府採購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促進廉政建設,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XX縣人民政府關於簡化政府投資專案行政審批程式的意見》等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教育系統的實際,特制訂XX縣教育系統物資、基建專案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採購是指我縣教育系統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專項資金)購買服務、物品、基建專案建設的採購。

第三條 我縣教育系統物資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規範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職責、物件

第四條 XX縣教育局是我縣教育系統物資、基建專案政府採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XX縣教育系統物資政府採購辦公室是負責本系統物資、基建專案採購管理業務的職能部門。XX縣教育系統物資採購管理辦公室依法組織我縣教育系統部門集中採購活動,辦理集中採購活動相關事務,並接受縣教育局、縣財政局的管理和監督。縣教育系統物資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設在XX縣學校後勤管理辦公室。

第五條 縣教育系統物資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制訂我縣教育系統物資基建專案政府採購工作的制度和辦法。

2、根據學校上報的《XX縣教育系統物資政府採購計劃申請表》,稽核和備案全縣教育系統政府採購計劃。

3、負責對本系統物品、基建專案採購的方式、程式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實施我縣教育系統政府採購的物件範圍

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辦幼兒園、其他普通教育事業單位(民辦學校財政劃撥資金)

  第三章採購範圍、辦法和程式

第七條 實施政府採購目錄:學校辦公裝置、用品及耗材類;文具用品類;教學設施裝置類、維護維修材料類;綠化、美化類;勞動工具類;消防安保類;專用裝置(電腦、電教、實驗、網路建設等)類;服務類;基建專案建設類等。

第八條 物資採購審批程式:

1、一次性彙總採購3000元以下(含3000元)採購審批程式:學校採購在預算內急需採購的貨物總資金一次性彙總3000元以下(含3000元),學校根據年初預算編制採購計劃,按政府採購目錄,編制採購明細表和政府採購申請表,鄉鎮先由學校報中心學校財務幹事簽字審批,再由中心學校校長審批後方可由學校組織採購小組進行詢價採購。縣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分管預算領導簽字審批後由校長簽字審批,由學校組織採購小組進行詢價採購。學校應將採購資訊在學校財務公示欄內公示,公示材料作報賬用。

2、一次性採購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審批程式:根據預算,實行逐級審批。學校根據年初預算或上級下達的計劃制定採購計劃,按政府採購目錄,編制採購明細表和政府採購申請表,由中心學校財務幹事(縣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分管預算領導)、中心學校校長(縣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長)審批,教育局分管採購領導簽字後,到教育局資訊網站公示採購資訊,局辦公室簽字蓋章證明公示,再到教育物資採購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後根據審批方式實施採購。

第九條公開資訊方式。資訊公開包括物質、服務、基建專案。一次性彙總採購3000元以下(含3000元)採購貨物,採購明細在學校校務公示欄內公示,公示內容作報賬用。一次性採購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貨物和基建專案(含基建專案服務類),各學校將採購物資資訊(含品名、規格、預算單價、採購時間)交教育局辦公室,由教育局辦公室在XX教育資訊網向社會進行公示,同時也在學校校務公示欄中公示。局辦公室出具資訊公示證明作報賬用。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公開招標的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示為準。

第十條 物資採購程式:

1、學校成立臨時採購領導小組,組長由校級領導擔任,成員主要由後勤人員、相關技術人員和教師代表組成,人員不得少於5人。

2、採購領導小組根據審批手續,通過小組商議,根據審批採購方式進行採購,小組商議要有會議記錄及領導小組成員簽名。

3、詢價採購、競爭性談判參加供應商不少於三家。學校採購領導小組根據採購需求首先向三家以上供應商進行實物考察並紙質詢價或三家以上供應商投遞紙質報價單,詢價單、報價單必須加蓋供應商公章(作報賬用)。領導小組要對詢價、報價及實物考察進行評估,確定供應商及商品價格。依據實物配置相同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由領導小組綜合進行遴選確定供應商及貨物價格。確定供應商過程要有會議記錄並作報賬用。

4、簽訂合同。供應商及貨物價格確定後,凡涉及需要維修或服務的必須簽訂合同,其它的由供應商提供加蓋公章的採購商品明細單,然後按期實施採購。基建、專案在2萬元以上的由教育局專案辦組織專案學校和施工單位合同簽訂,由中心學校和專案管理辦公室負責稽核,教育局分管領導審定後簽訂。2萬元以下的基建專案由中心學校組織專案學校和施工方簽訂合同,由中心學校基建幹事負責稽核,中心學校校長審定後簽訂。

5、採購物品完成後,各校(單位)應將上述有關材料整理入檔備案及用於報賬。

6、特種服務或物品實行單一來源談判採購。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採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原則,在保證採購專案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

第十一條 基建專案採購程式

1、採購範圍:所有基建專案以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專案均要依法依規辦理政府採購。

2、採購程式:

(1)辦理政府採購計劃。所有基建專案均要求憑審批後的基建計劃(2萬元以上由教育局專案管理辦公室下達,2萬元以下由中心學校下達)由專案學校到縣教育局物資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辦理政府採購計劃。

(2)採購方式。工程專案投資在40(含4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單項合同估價在10(含10)萬元以上的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公開招標;工程專案投資金額在40萬元以下15萬元以上的維修及10萬元以上新建,由教育局專案辦組織實行簡易招標(邀請招標)方式招標;工程專案投資金額在15萬元以下的維修10萬元以下的新建和2萬元以上的維修及新建,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專案單項合同估價在10萬元以下的,由教育局專案管理辦公室指導專案學校、中心學校進行採取詢價方式招標;2萬元以下的基建維修專案工程由中心學校組織實施,由專案學校集體(或職代會)研究後報中心學校下達基建計劃審批,採取詢價方式選擇施工企業並報教育局專案辦備案(備案資料有政府採購計劃、基建計劃、簽名會議記錄、詢價記錄等)後簽訂合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採購驗收及付款。

1、一次性彙總採購3000元以下(含3000元)驗收,由學校組成驗收小組(小組不得少於3人,學校主要領導和採購組人員不能參加)驗收;2萬元以下的基建及維修專案由中心學校依法組織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2、一次性採購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驗收,由學校組成驗收小組驗收(小組不得少於4人,鄉鎮中心學校必須1人蔘加,學校主要領導和採購組人員不能參加),縣教育局物資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對採購的裝置等固定資產參加驗收,對其它進行抽樣驗收;2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基建專案由教育局專案管理辦公室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中心學校等專案責任單位對開工放線、基礎驗收、主體、竣工等各環節依法依規進行驗收。

3、付款。物質驗收完成後,憑政府採購計劃申請表、採購資訊局網公示證明、報價單或詢價單、確定供應商會議記錄、合同或供應商提供加蓋公章的採購商品明細單、發票、驗收單到教育局經費中心辦理報賬手續。一次性彙總採購3000元以下(含3000元)採購付款憑政府採購計劃申請表、詢價表、供應商提供加蓋公章的採購商品明細單、發票、驗收單到教育局經費中心辦理報賬手續;基建專案工程及工程前期費用均按照工程進度和合同約定付款,付款實行層層審批,憑施工單位申請、貨幣工程量清單、監理支付證書、付款計劃表、合同、中標通知書、工傷保險發票影印件、稅務發票、專案學校付款憑證、付款臺賬等資料到教育局經費管理中心辦理報賬手續。

第十三條各學校根據學期預算綜合實施採購,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服務、基建等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四章集中採購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教育系統部門集中採購是指學校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10萬元以上的貨物、單項合同估價在10(含10)萬元以上的服務專案、投資在40(含40)萬元以上的基建專案。

第十五條各專案學校應按照有關年初財政採購預算安排,對採購金額一次性10萬元以上的貨物,辦理相關手續後到縣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政府集中採購。

第十六條政府採購方式由政府資源交易中心依法確定,並實施招標。學校根據資源交易中心下發的中標通知書與供應商簽訂合同,並按合同要求採購貨物。

第十七條組織驗收。合同落實後,供應商按照合同的內容,按時供貨、安裝和除錯完畢後,學校向教育物資採購管理辦公室申請驗收,由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教育物資採購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並簽署驗收意見;基建專案由教育局專案管理辦公室組織縣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站、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中心學校等專案責任單位依法依規進行驗收。

  第五章使用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各學校對採購物資加強使用管理,要建立物資管理使用臺賬,做到入庫、出庫、結餘一目瞭然,固定資產要登記備案。

第十九條教育局監察室及聯絡股室加強對各學校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教育系統政府採購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控告和舉報。

第二十條對採購過程中存在的分解採購專案,規避採購額度的行為,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建立財政性資金管理問責機制,實行“校長為第一責任人”責任追究制度。對虛報、套取、冒領財政性資金行為,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責任追究,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試行)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如上級政策變化,從其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