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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考試《税法一》知識點:税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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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對外發布的修訂的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中獲悉,自2013年7月1日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將由筆試正式改為無紙化考試,即機考,同時還對免試等規則進行了調整,有業內人士將其譽為國內會計師從業資格考試的新變革。今天,小編特意為大家推薦税務師考試《税法一》知識點:税收司法,希望大家喜歡!

税務師考試《税法一》知識點:税收司法

  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税收行政司法

1.作為法律上的一項救濟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納税人的合法權益是應有之義,也是立法者進行制度架構的初衷。

2.通過司法審判活動對税務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督促其依法行政。

3.税務行政訴訟的具體的受案範圍:列舉十一項

如: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

4.税收行政司法審查特點:

(1)以具體税收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相應排除了將抽象税收行政行為納入税收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僅侷限於合法性審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優先權

(1)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税人欠繳税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税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税收代位權、撤銷權

税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尚未履行的納税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