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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考試《税法一》知識點:税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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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考試《税法一》知識點: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點

税收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範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廢止)税收法律規範的活動,即特定的國家機關就税收問題所進行的立法活動。

【要點1】從税收立法的主體來看,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權機關等。

【要點2】税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問題。

【要點3】税收立法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這是法的現代化的基本標誌之一。

【要點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廢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權及程序

1.税收立法權

税收立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法所行使的,通過制定、修訂、廢止税收法律規範,調整一定税收法律關係的綜合性權力體系

【要點1】税收立法權的劃分,應與國家一般立法權的基本類型結合起來。一般來説,立法權分為如下幾種類型:國家立法權;專屬立法權;委託立法權、行政立法權;地方立法權。

【要點2】在我國,劃分税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2.税收法律、税收法規

(1)税收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①創制程序(4項):提出--審議--表決通過--公佈

②有哪些(4法):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税收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税收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等。

(2)税收法規--目前我國税收立法主要形式

①創制程序(4項):

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佈

②有哪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等都屬於税收行政法規。

③效力:税收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税收法律,而高於税務規章。

(三)税務規章--僅指部門規章

1.税務規章的權限範圍

(1)屬於法律、法規決定的事項,三個要點:

①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等對税收事項已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制定税務規章,否則,不得以税務規章的形式予以規定,除非得到國務院的明確授權;

②制定税務規章的目的是執行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創設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所沒有規定的內容;

③税務規章原則上不得重複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

(2)對於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一般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條件尚不成熟,可出台聯合規章,單獨制定無效。

2.税務規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別注意第四項:審議通過的税務規章,報局長簽署後予以公佈,在國家税務總局公報上刊登的税務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3.税務規章的適用與監督

(1)税務規章的施行時間:税務規章一般應當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特殊情況下也可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2)税務規章的解釋

税務規章由國家税務總局負責解釋。税務規章解釋與税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務規章的適用。3項適用規則:

一是税務規章的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

二是税務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都作出過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是税務規章一般不應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税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4)税務規章的衝突裁決機制:

①税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税務規章就不再適用;認為應當適用税務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②税務規章與其他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5)税務規章的監督

①監督方式:備案審查、提請審查、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税務規章(如: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違背法定程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税務規章可以"參照"適用,對不適當的税務規章不能宣佈無效或予以撤銷,但有權不適用。

(四)税收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規範性文件的概念與特徵

(1)含義:税收規範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税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公佈的,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其他税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反覆適用的文件。

【要點】税收規範性文件與税務規章的區別表現在4方面:制定程序、設定權、效力、發佈形式。

(2)特徵:

一是:屬於非立法行為的行為規範。

二是: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訴性。

四是:具有向後發生效力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