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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的註冊條件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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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的註冊條件與要求

  執業藥師的註冊條件

申請註冊的執業藥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②遵紀守法, 遵守職業道德;③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 師崗位工作;④經執業單位同意。

此外,再註冊時,還應有繼續教育學分證明。首次註冊在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的,除按首次註冊提交材料外,也應提交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註冊人員,不予註冊: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2年的;③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2年的;④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他情形的(主要包括:甲、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執業藥師業務工作的)。

  執業藥師的註冊要求

我國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藥學人員,經執業單位同意,並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到執業單位所在省級執業藥 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手續。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凡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而未經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執業藥師執業活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區到執業單位所在省級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進行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藥學與中藥學類; 執業範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 機關、院校、科研單位、藥品檢驗機構不屬於 執業單位,不予註冊;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 直轄市。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註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如執業範圍為藥品經營,則需在 《執業藥師註冊證》上註明藥品經營(批發) 或藥品經營(零售);如註冊在零售連鎖企業, 則應在《執業藥師註冊證》上註明藥品經營 (零售),註冊的執業單位應當明確到總部或門店,執業藥師應當在其註冊的執業單位執業。

  執業藥師的註冊程式

  (1)首次註冊與再次註冊

執業藥師首次(再次)註冊應填寫《執業藥師首次(或再次)註冊申請表》,並按要求準備相關材料,交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手續。註冊機構在受理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時,對於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 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並於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註冊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對於不予註冊的,需註明原因及日期,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註冊機構專用印章的書面通知。准予註冊的,頒發《執業藥師註冊證》。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 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注 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辦理再次註冊時,同時變更執業單位的,須提交新執業 單位合法開業證明。

  (2)變更註冊與登出註冊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單位、執業 範圍應及時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申請表》,並按要求準備相關材料,交執業單位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變更執業地區的申請材料應交新執業單位所 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對於以上資料,註冊機構核對原件和影印件無誤後,應當將原件返還申請人。註冊機構應當自受理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 內作出准予變更註冊的.決定,收回原《執業 藥師註冊證》,頒發新的《執業藥師註冊證》。變更執業範圍、執業地區、執業單位,註冊有效期不變。 執業藥師註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登出註冊: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②受刑事處罰的;③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④受開除行政處分的;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⑥無正當理由不在崗執業超過半年以上者;⑦註冊許可有效期 屆滿未延續的。登出手續由執業藥師本人或其所在單位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