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醫學>公衛執業醫師>

公衛執業醫師考點:炭疽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附錄D

公衛執業醫師 閱讀(1.79W)

  炭疽病畜及受到炭疽芽孢桿菌汙染的畜產品及環境的處理

公衛執業醫師考點:炭疽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附錄D

  D1 炭疽病畜處理

具有重大經濟價值的家畜或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應嚴加隔離並由專人飼養治療。一般家畜應以"不流血"的方式處死,屍體經表面消毒處理後火化。

  D2 炭疽動物屍體處理

嚴禁剝皮食用死於炭疽的牲畜,畜屍應按處理死於炭疽的人類屍體的方式完整地火化,不得肢解。若死於炭疽的動物已被宰殺,則須將畜屍的剩餘部分儘可能地蒐集完全並焚燬。

  D3 炭疽芽孢汙染的消毒

D3.1 炭疽病人和牲畜的排出物消毒

炭疽病人和牲畜的排出物宜使用新配製的含氯消毒劑乳液消毒,可使用二倍量的20%漂白粉,或6%次氯酸鈣(漂粉精)與排出物混合,作用12h後再行處理。

D3.2 汙染表面消毒

汙染物體的堅固表面,如牆面、地面,傢俱等,可噴霧或擦洗消毒。可用含氯消毒劑如5%~10%二氯異氰尿酸鈉(優氯淨)或氧化劑如2%過氧乙酸(每平方米表面8mL)。

D3.3 汙染毛皮、衣物或紡織品消毒

低價值的'汙染物品應儘可能焚燬,可耐高壓消毒者可用高壓滅菌器滅菌,無法用高壓處理者,可裝入密閉的塑料袋內,每立方米加入50g環氧乙烷消毒。

D3.4 汙染水體消毒

被炭疽芽孢汙染的水源應停止使用,使用含氯消毒劑使有效氯濃度達200mg/L,待檢查不再存在炭疽芽孢桿菌後方可恢復使用。

D3.5 汙染土壤消毒

土壤被炭疽芽孢汙染時應首先查明汙染的範圍,被汙染的土地應避免耕耘、開挖和用於放牧牲畜。土壤表面的汙染可按D3.2處理。如果炭疽芽孢汙染已滲入土壤之中,應使用20%漂白粉液每平方米1000mL,待漂白粉液滲入地面數小時後,將地表土20cm挖起,坑內每平方米撒入漂白粉乾粉20~40g,再將挖起的土壤與20%漂白粉液充分混合,填入挖出的坑中。

證明被炭疽芽孢桿菌汙染的土地應儘可能移做它用,直至證明已消除了炭疽芽胞桿菌的汙染。如果在環境中檢出的炭疽芽孢桿菌均缺失了決定毒力的質粒,D3.4和D3.5兩條的規定可免予執行。

D3.6 病房終末消毒

病人出院或死亡,病房應以甲醛薰蒸處理。緊閉門窗後,按0.8kg/m2甲醛加熱蒸發,次日經通風處理後才能恢復使用。

  D4 消毒效果考核

消毒效果必須通過取樣進行細菌分離培養確定,連續三次取樣,按A3至A5所規定的程式,不能檢出具有完整毒力的炭疽芽孢桿菌時,方可認為已消除了炭疽芽孢桿菌的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