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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熟練掌握法律英語寫作

職業英語 閱讀(1.15W)

法律英語是一門專業語言,英語專業科班出身或有在英語國家學習的經歷,與掌握法律英語並無必然聯絡,即使精通日常英語,對法律英語的掌握也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我在本科學的是法學,之後去法國用法語唸了兩年歐盟法,並沒有專門用英語學習過法律。我在法律英語方面的技能,完全是在工作中通過不斷的使用和打磨而習得的。

如何熟練掌握法律英語寫作

按照我的經驗,任何一個普通的律師,只要遵循正確的練習方法,假以時日,都可以熟練掌握法律英語。

就我比較熟悉的涉外非訴業務而言,通常會接觸到的英語檔案不外乎往來郵件、合同、法律意見書、盡職調查報告和工作報告等幾類。如不考慮檔案本身所涉及法律問題的難易程度,僅僅從寫作的角度而言,我個人認為,最好寫的檔案是合同,其次是往來郵件(不包括以郵件形式提供重大法律意見),最難寫的是法律意見書及盡職調查報告。

  英語合同

合同中所呈現的幾乎全都是對事件的客觀描述,合同各方是誰,交易是什麼,每一方要做哪些事,如果發生了某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等等。其中既沒有主觀意見,也不體現任何情感,通常情況下,只會用到一般進行時、現在完成時和一般將來時三種最基本的時態。對於非英語母語的作者而言,應該是最容易學習的語體。但英文合同往往又是最難閱讀的。我覺得,其中的原因更多地來自於文化差異及語言差異。

判例法系國家的律師都愛寫冗長而面面俱到的合同,對每一個方面、每一種可能性都要作出明確約定,以設立規則。相比而言,成文法系國家的合同,針對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在合同中不加描述,亦不會影響相關事項的履行或後果。

此外,中文是一種柔軟而靈活的語言,日常中文的語言習慣中幾乎不會出現長句,在表達複雜的意思時,我們習慣使用簡單的定語和狀語對內容進行描述,或以連續的短句對核心含義進行補強。而英文相對而言比較直接,語法規則比較細緻明確,因此在表達複雜的意思時,會使用大量的從句,以達到面面俱到的效果。

例如,英文的“承諾與保證”的“未決訴訟條款”中會出現這樣的句子(直譯):“除《披露清單》第1條列明之情形外,不存在針對任何主要子公司或目標公司(視情況而定)的任何正在進行的,或據賣方所知悉可能發生的,且如作出不利判決,可能合理預期對主要子公司或目標公司(視情況而定)的實質性方面產生任何不利影響的法律(無論民事或刑事)、行政、仲裁或類似法律程式、主張、訴訟或控告,亦不存在針對任何主要子公司、目標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財產做出的,具有實質性不利影響的任何有法律約束力的禁令、命令、判決、裁決或決議。不存在任何針對任一主要子公司或目標公司所正在進行的、或據賣方所知悉可能發生的,且可能阻礙交易的任何部分完成的訴訟案件、法律程式或調查。”讀起來費勁,但確實滴水不漏。

英語合同閱讀和寫作最好的學習方法,是翻譯合同。找一份由英美頂級事務所起草的完整英文合同,從第一個字翻譯到最後一個字。

翻譯是唯一一種能夠迫使我們進行精讀並且轉化為己用的學習方法。單純的閱讀是不求甚解的,只要大概明白這段在說什麼,就過去了。只有在翻譯的過程中,我們才會清晰地發現,對任何一個詞的含義、一個從句修飾的物件的不甚確定,都會導致全句無法翻譯。

在這一點上,應當感謝中文與英文字身是如此的天差地別,才使得譯者不得不完完全全地吃透原文的每一個細節。我這幾年幾乎已經不翻譯法律檔案了,所以我在業餘翻譯小說,實際是為了保持精讀量和翻譯的手感,堅持練習。

此外,不要因為覺得某個條款已經看懂了而略過不譯。很多看起來非常簡單明瞭的句子,要用中文的合同語言準確而簡潔地表達出來,對中文的要求也很高,往往需要譯者反覆地揣摩。而在這個思考的過程中,一邊增強了對句子本身的記憶,以後可以套用在合同起草中,一邊也能背單詞。很多單詞在法律英語中往往具有特殊的含義,在日常英語中很難遇到,因此,在翻譯過程中遇到看起來“不對頭”的句子,很有可能就是常見詞的生僻用法。

例如,provide通常解釋為“提供、供應、供養”,但在法律英語中,可能會表示“規定”(例如:Article 1 of the Agreement provides that…),也可能表示“以……為條件”(例如:The purchaser shall pay the purchase price at the closing, provided that the closing takes place within 30 days.)。在這裡特別推薦Black’s Legal Dictionary,這是法律英語必備的工具書。

針對從句套從句的長句翻譯,提供一個小技巧。首先,抓住主句的基本要素:主謂賓分別是什麼。其次,必須找到每一個從句所修飾的物件是什麼,每一個分句應該斷在哪裡。第三,基於從句和分句的結構,將長句拆分成短句,先分別譯出來,再依據主句的結構,將整個句子整合在一起。

以一份貸款合同中關於借款方變更名稱的條款為例:“If a Lender changes its name, it shall, at its own cost and within 7 Business Days, provide the Facility Agent with an original or certified true copy of a legal opinion issued by the legal advisers to such Lender in the jurisdiction where such Lender is incorporated addressed to the Facility Agent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Finance Parties), which is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Facility Agent, confirming that (a) such Lender has changed its name; (b) the new name of such Lender; (c) the date from which such change has taken effect; and (d) such Lender's obligations under the Finance Documents remain legal, valid, binding and enforceable on such Lender after its change of name.”

此句中,“if a Lender changes its name”為條件狀語從句,則主句應為“it shall…provide”,即指“如一個貸款人變更其名稱,則其應當提供……”。“at its own cost and within 7 Business Days”均是對provide這個動作的.條件限定。“provide the Facility Agent with a legal opinion”結構是本句的核心內容,“issued by the legal advisers to such Lender”為過去分詞做定語修飾legal opinion(其中to在此指“貸款人的法律顧問”),“in the jurisdiction”為地點狀語也修飾legal opinion,“where such Lender in incorporated”修飾jurisdiction。“addressed to the Facility Agent”與“issued by…”相呼應,也修飾legal opinion,可簡化為:the legal opinion issued by the legal counsel and addressed to the Facility Agent。接下來的“which…”從句繼續修飾legal opinion。“confirming that…”現在分詞作定語,同樣修飾legal opinion。

歸納起來,此句的結構為:如一個貸款人變更其名稱,該貸款人應當提供一份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1)由該貸款方在其設立地法律管轄之內的法律顧問起草;(2)應出具給貸款代理行;(3)其形式和內容應滿足貸款代理行的要求;(4)其中應當確認(a)至(d)所羅列的內容。

在釐清句子結構的基礎上,整句可譯為:“如任一貸款人變更其名稱,其應當在七個營業日內,自行承擔成本,向貸款代理行(代表融資方)提供一份由該貸款人在其設立地所屬管轄範圍內的法律顧問向貸款代理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影印件,該等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貸款代理行的要求,且其中應當確認(a)該貸款人已經變更其名稱;(b)該貸款人的新名稱;(c)該名稱變更的生效日期;以及(d)在名稱變更後,該貸款人在融資檔案項下的義務對該貸款人仍然合法、有效、有約束力並且有執行力。”

在做合同翻譯的時候,除非絕無他法,通常都建議儘量保留英文原句的完整性,以避免出現不同語言版本之間的歧義。但我們作為非英語母語作者,在自行起草英文合同時,不建議過分追求華麗的長句,只要能夠把意思準確周密地表達出來,囉嗦一點不會導致實質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