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37號)中對放寬外語成績要求或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的9種物件,可分別按照我省閩人發〔2002〕152號、154號和閩人發〔2004〕145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申報經濟、會計、新聞等20個系列(專業)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外語不作必備條件(見附件)
2.企業單位、設區市及以下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不含高校教師和三級乙等以上醫院衛生技術人員〈除從事中醫、中藥、護理工作的人員外〉)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外語不作必備條件。
3.高等學校教師,省屬事業單位(不含工作地點在設區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單位)的自然科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農業技術人員、社會科研人員(不含從事中共黨史、地方誌、藝術研究工作的人員),省屬衛生單位和三級乙等以上醫院衛生技術人員(不含從事中醫、中藥、護理工作的`人員),省屬事業單位(不含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實驗技術人員,申報評審相應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高階國際商務師,按原有職稱外語要求,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上述人員中,對於1979年12月31日前進入大中專院校(含職業學校)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外語不作必備條件。
4.符合閩人發〔2002〕152、154號檔案規定的免試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外語可免試。
5.除免試人員外,對職稱外語不作必備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用人單位可根據崗位工作需要設定外語要求。
職稱外語不作必備條件的20個專業技術職務系列
序號 | 系列 |
1 |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 |
2 | 中國小教師 |
3 | 技工學校教師 |
4 | 經濟專業人員 |
5 | 會計專業人員 |
6 | 統計專業人員 |
7 | 體育教練員 |
8 | 新聞專業人員 |
9 | 翻譯專業人員(第二外語) |
10 | 廣播電視播音人員 |
11 | 出版專業人員 |
12 | 圖書、資料專業人員 |
13 | 文物、博物專業人員 |
14 | 檔案專業人員 |
15 | 工藝美術專業人員 |
16 | 藝術專業人員 |
17 | 律師 |
18 | 公證員 |
19 | 船舶技術人員 |
20 | 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