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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職稱英語免考條件

職稱英語 閱讀(1.17W)

職稱英語免考條件,指職稱英語考試在某種特定情況可以免考具備的條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各省市結合自身情況也出臺了較有差異的免考規定。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的內蒙古職稱英語免考條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內蒙古職稱英語免考條件

  免試範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免試職稱英語考試:

1.博士學位獲得者。

、GRE、TOEFL、雅思考試合格人員;BFT考試中(I)級合格(可免試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外語)和高(A)級合格人員。

3.具有外語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

4.具有國家認定的相應留學經歷的。

5.援外人員回國後兩年之內參加評審的。

6.經國務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和自治區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內蒙古傑出人才獎獲獎人員、深入工農牧業生產第一線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7.申報中國小教師系列,衛生系列的中蒙醫、藥專業,農業系列畜牧專業的中蒙獸醫、獸藥專業,翻譯系列的蒙古語翻譯專業的人員。

  【拓展閱讀】全國職稱英語考試注意事項

  一、關於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偷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的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全國職稱英語考試考場注意事項

正所謂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參加職稱英語考試前必須先了解考場相關注意事項,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錯誤,造成考試失利,以下幾方面是應試人員必須考慮到的。

一、考試的有關情況。

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各語種、級別試卷均由客觀題組成,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考生應認真、準確地按試卷上所規定的“試卷程式碼”填塗在答題卡相對應的位置上。

考生應考時可攜帶一本正式出版的一般通用的公共外語詞典(不得帶電子詞典及社會上專門為職稱外語等級考試編寫的詞典)、2B鉛筆、橡皮、黑色簽字筆,其他物品不得帶入考場或按規定統一放置。考生“嚴禁攜帶資料及手機等通訊工具入座,違者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開始後,如使用手機(開機狀態)的,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時將嚴格檢查。

二、全國職稱外語考試期間考場實行全程封閉管理,考試開始後,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離開考場。對考試將全程實時監控並錄影,請自覺遵守考場紀律,如發現舞弊行為將按規定嚴肅處理。

三、考生須仔細閱讀准考證上的《考場規則》,嚴格按《考場規則》各項規定執行。友情提醒以下幾點:

1、考生須持正式有效的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入場,駕駛證、過期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戶口簿等其它證件均無效;

2、考生須對號入座,走錯考場或坐錯位置,責任由考生承擔;

3、考試客觀題答題卡按規定使用2B鉛筆,必須妥為保護,不得汙損皺摺,否則責任由考生自負。

四、請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考試的有關規定應考,嚴格遵守考場紀律,特別提醒如下:

1、不得攜帶《考場規則》允許以外的任何物品進入考場或按規定統一放置;

2、考生“嚴禁攜帶資料及手機等通訊工具入座,違者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開始後,如使用手機(開機狀態)的,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時將嚴格檢查;

五、各考場均設定遮蔽器實施手機等無線訊號遮蔽。

六、考生提前30分鐘進入考場,並接受考試安全檢查。檢查的專案主要有:

1、考試文具。如:筆、橡皮、尺、詞典等;

2、眼鏡、手錶計時器等;

3、使用探測儀和監考大師等裝置重點對內建耳機及發射、接收等通訊器材進行全面檢測查處;

4、夾帶字條等考試作弊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