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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寫作不能犯的錯誤盤點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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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不好的訴訟文書都是相似的,優秀的訴訟文書各有各的優秀”,因此,對於高質量訴訟文書中那些邏輯嚴密、法律精湛、論證充分的高大上要素,本文暫且按下不表。以下,天同律師專攻訴訟文書各處禁忌,以例項點評,從細節入手,說說哪些錯誤不能犯。

訴訟文書寫作不能犯的錯誤盤點2017

  訴訟文書寫作禁忌之一:冗長

論起訴訟文書中的諸多禁忌,冗長首當其衝。為何訴訟文書不可冗長,原因有二,一是訴訟文書的閱讀者系訴訟專家,法官心中自有天地,點到即可;二是訴訟文書閱讀系法官職業工作,夜以繼日處理檔案,難免不堪其擾。

因此,訴訟文書以簡明為第一要義,寥寥幾句,可抵高頭講章、長篇大論。

Tips 1:訴訟文書篇幅以十頁以內為佳,如案件複雜必須詳細論述者,建議準備一至二頁的簡要版檔案(簡要版代理意見非常實用)。

Tips 2:文書結構不要層級太多,一般以二到三級標題為宜。

Tips 3:避免重複論述、避免糾纏於無關事實。

以某上訴狀為例:一審法院未將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材料送達上訴人,導致上訴人未能參加一審程式,程式違法,應發回重審。被上訴人認為一審程式合法的主張不成立。

評析:上述內容雖然表達清晰,但第二句話“被上訴人認為一審程式合法的主張不成立”,除了對被上訴人進行駁斥外,在法律上不構成獨立的論證基礎。如第一句話成立,那麼第二句話表達的含義將顯而易見,實無重複論述之必要。第一句中,一審法院未依法送達訴訟材料本身已構成程式違法,“導致上訴人未能參加一審程式”也屬於必然結果,不應重複論述。因此,減少訴訟文書冗長最行之有效的途徑,就是避免重複論述。

建議修改:一審法院未將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材料送達上訴人,程式違法,應發回重審。

除避免重複論述外,避免糾纏於無關事實,也是訴訟文書“瘦身”的好方法。所謂無關事實,係指對案件結果沒有直接影響的事實。對此類事實,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忽略不計,否則不僅使訴訟文書拖沓、分散法官注意力,更會給人“吹毛求疵”之感。

以某上訴狀為例:上訴人公司的註冊地址為A區,並非B區。法院未對此事做任何法庭調查的情況下,作出了“上訴人公司註冊地址為B區”的判斷,說明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是既不嚴謹,也不清晰的。

評析:本案為貨物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系約定管轄。故上訴人公司註冊地址查明是否正確,與本案程式及實體判決均無影響。一審筆誤,不僅不能直接證明其“既不嚴謹、也不清晰”,更有“找茬”之嫌。對此類無關事實,應避免出現在書面的訴訟文書中,但可以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向法官說明,以利於二審法院查明事實。

建議修改:直接刪除。

  訴訟文書禁忌之二:複雜句式

數年法學院埋頭苦讀,新入行之年輕律師,不可避免地習慣以論文式語句書寫訴訟文書,句式複雜、難懂,這無疑會增加讀者的閱讀負擔。因此,天同年輕律師入職培訓第一課,就是要改掉論文寫作手法,文章華美不重要,簡明、有力才重要。

Tips:減少使用長句、倒裝句、多重轉折句。

技巧性使用句式形態,是律師表達己方觀點的有力武器。一般而言,對於有利的事實,多用短句、主動句,簡明有力進行陳述;對於不利的事實,則以長句、被動句為宜,讓不利事實顯得拖沓、干擾性強,不好讀,而且讓它包夾在一堆有利事實之間。

因此,訴訟文書以短句、簡單句為宜,雖不華麗,卻當實用。

以某上訴狀為例:原審法院以係爭款項存入證券公司之目的和用途並非進行委託理財,而該資金已按照甲方的真實意思予以劃轉為由,認定乙方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評析:上述語句共64個字,“以……為由”這一狀語從句就有46個字,拉長了整體句式結構,使核心含義落空,讀者很難第一時間抓住該句的重要資訊。對此類長句,在不能簡化語句內容時,應儘量簡化語句結構,將長句轉化為多個短句。

建議修改:原審判決認定乙方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原因有二,一從行為目的來看,證券公司存入係爭款項並非進行委託理財;二從行為結果來看,該款項已經按照甲方的真實意思劃轉。

  訴訟文書寫作禁忌之三:毫無意義的標題

對於標題的普遍性誤區,是認為標題越短越好,其實不然。標題之作用,一為提綱挈領、統攝全域性;二為便利法官,減輕負擔。換個更務實的角度,標題最實際、最直接的作用,系讓法官看到標題就瞭解全文主要內容,直接引用標題,就能夠在判決或審理報告中形成“上訴意見、答辯意見”等內容。天同對年輕律師的要求是:無需法官閱讀全篇內容後另行概括總結,只看標題就能夠了解全文之邏輯結構及核心內容。

Tips:標題應包含實質內容和依據,理想化的標題一般為三到四行。

以某上訴狀為例: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評論:上述標題雖然具有高度概括性,但卻使用空洞化表述,即法官如果不繼續閱讀主要內容,無法得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到底錯在哪裡,有哪些依據。

建議修改:據被告《企業工商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及《驗資報告》顯示,其實收資本5000萬元已全部到位,原審法院判決被告出資不實,認定事實錯誤。

  訴訟文書寫作禁忌之四:傾向性明顯

任何法律檔案都代表一方當事人之利益訴求,具有一定傾向性,毋庸置疑。

但能充分表達己方觀點,只能算是訴訟文書之中品;能以公正立場說服法官,使己方內容與裁判文書之“本院認為”部分相契合,才是訴訟文書之上品。

Tips:切記不能攻擊法官,避免多頻使用情感強烈語言、絕對化語言,儘量不用感嘆號。

同樣的證據材料,以更具客觀性的說明方式予以論證,更利於法官接受。如果法律檔案過分傾向一方觀點,反而易使法官對檔案內容的真實性產生懷疑。而攻擊性語言更會引起法官的警惕心理。

對此內容,在美國訴狀寫作技巧中,有一個核心詞彙叫做“subtle”,此詞內含與其字面意思一樣,很“微妙”。它的`大概意思是,既有誘導性又不著痕跡,讀起來要中立,不帶偏見。

以某上訴狀為例:原審法官竟然認定甲方有權行使解除權,如此令人詫異的結果,不禁讓我們不得不懷疑原審法官的公正性!懇請貴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的枉法裁判!

評論:上述語句,不僅感情抒發過分激烈,更對原審法官進行了道德性評價,這不僅不能起到說服法官的作用,反而易引起法官的反感情緒。專業律師行文風格應以冷靜、客觀為主,情感強烈性語言和感嘆號其實是上訪材料的專用工具。

建議修改:原審認定甲方有權行使解除權,適用法律錯誤,懇請貴院依法改判。

  訴訟文書寫作禁忌之五:給法官上課

如上所述,訴訟文書之閱讀者系法律專家,相較於律師較為廣泛的從業領域,我國法官隊伍構建更偏向於精細分工,就某一特定領域而言,法官往往具有比律師更豐富的處理經驗。教科書式訴訟文書易引起法官反感,更會分散法官注意力,沖淡核心內容。

Tips:避免解釋基本法律概念、條文。

以某上訴狀為例:撤銷權行使中的“催告”,是指撤銷權相對人或其代理人請求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通知,其中必須包含明確要求對方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且將依法產生特定的法律效果。該通知於送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

評論:該部分內容雖然沒錯,但卻屬於教科書式語句,顯然是在給法官上課。訴訟文書以閱讀者懂法為假設前提,如此浪費篇幅解釋何為“催告”,略顯多餘。

建議修改:直接刪除即可。

需要說明的是,應予避免的僅是“基本法律概念、條文”,在涉及其他領域專業術語時,正確的解讀和界定非常重要。如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33號判決(刊載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1期),正是通過對“流動資金”這一會計學專用術語的解讀,解決了保證人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

  訴訟文書寫作禁忌之六:只破不立

發現對方證據及論證存在瑕疵時,普遍的心態往往是興高采烈,然後對此痛加駁斥。反駁對方觀點是訴訟文書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特別在答辯類檔案中尤為重要。但任何訴訟文書,均是立論大過破論,反駁對方觀點只能作為己方觀點的支援要素,而不能只破不立。

原因很簡單,法院裁判系積極認定事實真相和法律後果,而不能消極排除。特別是在事實查明部分,如果我們僅證明對方講述的故事不是案件事實,而不告訴法官真正的案件事實是什麼,法官根本無從裁判。

Tips:避免開篇總結對方觀點。

展開反駁應融合於立論之中,開篇總結對方觀點不僅會沖淡己方主張,使文書囉嗦、重複,更會加深法官對對方觀點的印象,得不償失。

除上述禁忌外,天同律師總結的文書寫作行之有效的注意事項,還包括“永遠記得標明案號”、“永遠記得插入頁碼”、“遞交法院時同時提供電子版本”、“使用三號仿宋字型”、“不要羅列證據”、“不要大量引用原審判決”等。總而言之,高質量之訴訟文書,係一種以讀者為終端的客戶體驗,換位思考之後,很多困境便可迎刃而解。

【注:本文論及之訴訟文書限於提交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代理意見等文書,不包括提交給客戶的法律分析意見等其他法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