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升學>大學聯考>

黑龍江2017年大學聯考體育類招生考試管理辦法

大學聯考 閱讀(2.65W)

導讀:黑龍江2017年大學聯考體育類招生考試管理辦法已經公佈,考試定於5月5日-12日進行。具體內容請看如下資訊,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黑龍江2017年大學聯考體育類招生考試管理辦法

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類術科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術科考試)工作定於5月5日—12日進行。為加強全省體育類招生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切實做好我省普通高校體育類招生考試工作,確保考試安全有序、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辦法。

  一、招生計劃

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資訊標準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按時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稽核後報送教育部。省招考院依據教育部核准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向社會公佈,並嚴格依此安排體育類招生錄取工作。

  二、報名

報名工作按我院下發的《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院普招〔2016〕2號)中相關規定執行。

  三、考試

體育類專業的招生考試分為文化課考試和術科考試。

(一)文化課考試

報考普通高校體育類本科和高職(專科)的考生,須按規定時間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文化課考試。

(二)術科考試

1. 術科考試原則

為加強體育術科考試的管理工作,保證考試質量,我省術科考試將遵照統一設定考點,統一評分標準,統一考試計分的原則組織實施。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體育類的考生,均須參加我省統一組織的體育術科考試。單獨報考運動訓練及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考生除外。

2. 術科考試時間、地點

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招生術科統一考試工作定於5月5日—12日進行。考生的考試時間見准考證。

考試地點為哈爾濱體育學院(哈爾濱市南崗區大成街1號)。

3. 術科考試專案及評分辦法

術科考試專案為體能3項(100米、二級蛙跳、原地擲鉛球)和專項技術。考試辦法和評分標準按省招考院公佈的《2017年黑龍江省普通高校體育專業術科統一測試各專案測試內容和評分標準》(黑龍江招生考試資訊港)中的規定執行。體能3項每項20分,專項技術40分,4項總分為100分。

4. 術科考試要求

術科考試的考號由省招生考試院統一編排,准考證列印程式將於4月25日前經考務平臺下發。各市(行署)招考辦負責列印准考證,塑封后下發。併為考生準備兩塊印有術科考試考號的號碼布(白布紅字,長25釐米,寬12釐米),配8只別針。通知考生4月28日前到當地縣(市、區)招考辦領取術科准考證和號碼布。

(1)考生須攜帶術科准考證、身份證、號碼布參加考試。

(2)考生須按准考證上規定的考試時間在每項考試時提前15分鐘到達考試場地,參加檢錄。

(3)參加乒乓球、武術、田徑考試的`考生自備球拍、武術器械及短釘子鞋。

(4)考生進入田徑館參加考試,須另備一雙乾淨的膠底考試用鞋。

5. 術科考試違規考生的處理

我省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專業招生術科統一考試工作由省招生考試院組織領導,各市(行署)招考辦要認真做好體育類專業術科考試工作的組織和宣傳工作,加強對考生的誠信教育,考生應遵守考試紀律,聽從考試管理人員的指揮。如在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行為,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涉嫌違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以確保術科考試工作順利實施。

6. 術科考試成績釋出

術科考試結束後,考試成績將在黑龍江招生考試資訊港()上釋出。

  四、錄取批次及志願設定

大學聯考文化課成績公佈後,將分別劃定全省體育類招生文化課及術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一)錄取批次

體育類院校分本科批次和高職(專科)批次兩個批次進行錄取。

本科批次:本科院校設定的體育類本科專業。

高職(專科)批次:本科院校設定的體育類高職(專科)專業、高職(專科)院校設定的體育類專科專業。

(二)志願設定

本科批次和高職(專科)批次分2個錄取批次並按排列順序錄取,均設定2個高校梯度志願,每個院校志願設定五個專業。兩個院校志願投檔後,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將在網上徵集志願。

附件: 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術科統一考試考生守則

  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術科統一考試考生守則

一、考生須胸前、背後佩帶號碼布,攜帶身份證、准考證參加考試,攜帶符合考試要求的裝備,否則不準參加考試。

二、考生須在考試前15分鐘到達考試地點。檢錄不到,將視為自動放棄考試,不予補考。

三、考生須服從考試管理人員指揮,在考點指定區域活動,不得在場內隨意走動。認真聆聽考試有關要求及注意事項,考前做好準備活動。考試未結束,考生不得擅自離開考場。

四、考生不得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五、徑賽起跑時犯規即罰出場。

六、考生因傷病不能參加考試或在考試中由考生本人造成的考試失誤,一律不予補考。

七、考試結束後,考生要在管理人員引導下退出場地,不得在考場內逗留、圍觀。

八、考生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考試管理人員安排,愛護各種考試器材裝置,認真參加考試。對違反考試規定的考生,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