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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內蒙古異地大學聯考報名政策

大學聯考 閱讀(1.55W)

異地大學聯考政策是什麼?2016年內蒙古異地大學聯考報名的政策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你介紹!

2016年內蒙古異地大學聯考報名政策

  一、關於報名條件中年限的界定

如無特別說明,大學聯考報名條件中涉及的年限計算一律按參加大學聯考年度的9月1日起向前推算。即參加2016年大學聯考的考生,其“滿3年”的條件要從2013年9月1日算起。

從2013年3月15日到同年8月31日,在此期間符合學籍、實際就讀、合法居住、繳納社保等條件,可視為滿足自治區教育廳《關於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參加會考和大學聯考工作的意見》(內教辦字〔2013〕25號)中所規定的對2013年參加會考學生和其家長有關“滿1年”的時間要求。

  二、關於合法穩定住所的界定

2016年內蒙古自治區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戶籍從區外遷入我區考生參加大學聯考的相關條件界定工作實施辦法

合法穩定住所包括合法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所,包括購買、租賃等方式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屋。報名時需出示房產證、購房合同、租房合同等證明材料,同時出具蘇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在上述房屋實際居住起止時間的證明和大學聯考報名條件所規定時段內各年度的用電用水繳費憑證(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考生也可提供由公安機關對其與家長核發的相應年度的《暫住證》或《居住證》)。自2017年起,租賃房屋必須是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

  三、關於合法職業的界定

(一)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正式錄(聘)用,須出具本單位的錄(聘)用證明和工資證明,並提供相關人社部門稽核意見。

(二)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須出具勞動合同原件和參保證明,並提供人社部門稽核意見。

(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有合法穩定經營場所並依法經營,須出具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和納稅證明,並提供工商、稅務部門稽核意見。

(四)靈活就業,須出具現居住地蘇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的從業證明。

  四、關於納稅及社會保險的界定

納稅證明包含以下幾種:納稅人出具的旗(縣、市、區)及以上稅務機關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者企業生產經營所繳納的各項稅款的完稅憑證;開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免稅者提交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以及稅務機關相關證明。

參加社會保險時長按自然年度計算,以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或參保憑證為準。向前補繳的`,以最後辦理補繳手續的日期為起始時間進行計算。

  五、關於學籍與連續就讀的界定

學籍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符合就讀學校所隸屬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考生必須連續就讀,學籍或就讀情況若有間隔則不符合該界定。

在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取得學籍並連續就讀的考生,須具有教育部門備案手續。

  六、其他相關報名條件限制

(一)若考生滿足以下條件,可對家長應具備報考條件中的納稅或社保適度從寬:考生國小、國中、高中均在內蒙古自治區具有學籍且連續就讀,且符合相應盟市國小升國中、國中升高中的相關升學規定。對此類考生就讀經歷的稽核,必須由相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不得交由考生自行完成。

(二)報名時,考試型別選擇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的考生,對考生家長具備的條件暫不做要求。

(三)對低保戶子女考生家長不做納稅或社保方面的要求,但低保戶子女考生家長鬚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低保證明。

(四)本人與其家長戶籍不在同一居民戶口簿的考生,須提交其《出生醫學證明》。若無《出生醫學證明》,則須提交由家長戶籍所在地相關部門出具的兩者關係證明。

(五)對由父母以外其他人擔任監護人的考生,須由有關部門提供其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相關證明,同時出具監護人的身份證明。

(六)若考生家長務工流入地或戶籍所在地、社保或納稅繳納地與考生本人所具有學籍及連續就讀的高中階段學校不在同一盟市,則不予認定符合報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