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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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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可以定義為機構投資者所收集的資產被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實際過程。資產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據是什麼?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分享資產管理制度政策依據。

資產管理制度的政策依據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資管公司等紛紛設立各類資管產品。在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下,不同的監管部門對資管業務按照機構型別進行監管,同樣的產品因為發行機構不同,在投資門檻、投資範圍和資本風險計提等方面都有差異。目前資產管理行業存在監管標準不統一、缺乏統一監測、存在隱性剛性兌付等亂象,催生了資產管理產品之間多層巢狀,層層加槓桿等行為,引發監管套利、資金脫實向虛等多重問題,導致金融交叉領域的風險不斷積累,增加了金融體系的複雜性和脆弱性。

2017年2月下旬,業內熱議央行主導,銀監、證監、保監、外管局等部門合力醞釀製定大資管統一監管檔案草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尚未公開發布,但影響深遠,意味著銀行、券商、私募、保險、公募、私募等機構在內的整個資管行業或要迎來統一的監管標準。其實際意義超越資管業自身,標誌著分業監管向分類監管的`改革,單一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並重的轉型。在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同時,折射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風向標。

《指導意見》按照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穿透式監管、巨集觀審慎管理和實時監管的原則對同一型別的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並將微觀產品監管與巨集觀審慎監管相結合,建立資產管理業務等影子銀行活動的巨集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巨集觀、逆週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指導意見》針對資產管理業務提出一些具體要求,主要涵蓋如下方面。

其一,打破剛性兌付。《指導意見》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義,明確提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風險時,金融機構不得以自有資本進行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其二,界定合格投資者。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和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投資於單隻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100萬元(或者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

其三,明確投資範圍,限制非標資產投資。《指導意見》明確資產管理產品可投資資產包括:固定收益類資產、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權、金融衍生品、境外資產等。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準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資產管理產品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適用不同的投資範圍。另外,對金融機構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風險集中度提出要求。單隻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隻證券的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淨資產的10%,私募產品除外;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隻證券的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10%。

其四,統一資本約束、風險準備金及槓桿要求。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資本約束機制,確保資本與所承擔的實際風險相匹配。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產品餘額的1%時不再計提。資產管理產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上限,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140%,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淨資產的200%,總資產的計算應當按照穿透原則。結構化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槓桿倍數。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資產或者債券型基金比例不低於80%的槓桿倍數不得超過3倍,投資於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等股票類資產比例不低於20%的槓桿倍數不得超過1倍,其他類的槓桿倍數不得超過2倍。

其五,禁止資金池模式、多層巢狀、關聯交易及限制通道業務。資產管理產品不得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FOF和MOM除外),金融機構可以委託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對外投資,但被委託機構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其六,明確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制度。人民銀行負責統籌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工作,擬定資產管理產品統計制度,建立資產管理產品資訊系統,加強資產管理產品的統計資訊共享。金融機構於產品銷售前10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直接報送登記基本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