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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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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上市公司財務管理貫穿於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全方位,具有綜合性、統馭性、規範性和嚴謹性等特面對當前激烈的市場競徵。

關於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職能,規範公司財務行為,保障公司長期穩健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具體準則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部以及各分、控股公司。

第三條 公司的一切財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嚴格執行各項財務開支範圍和標準,正確處理並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並繳納國家稅收,接受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四條 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計劃、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和監督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合理配置資源,建立良好、和諧的外部環境,保障公司健康、平穩執行;有效利用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實現資本的保值、增值,確保股東最大利益。

第五條 公司(包括各分、控股公司)都應切實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和健全股份制財務管理核算體系,獨立執行,自負盈虧。

第六條 公司本部應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財務制度。各分、控股公司應根據本制度及公司本部各項具體財務制度,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各單位具體的財務制度和實施細則,報公司本部審定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公司堅持財務收支一支筆審批制度,實行授許可權額管理,重大財務收支和重大政策調整應在科學規範論證基礎上,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條 公司在本部與各分、控股公司之間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權益、分級管理、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 董事會對公司重大財務決策、財務政策及財務成果負責。董事長依據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對外代表權、緊急情況下的特別處置權和法定代表人職權。

第十條 公司總經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財務活動的執行結果負責,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設定公司財務會計機構,任免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支援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報公司董事會審批,根據經批准的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組織實施;

組織實施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組織實施公司重大采購、銷售計劃;

組織實施公司重大的投資、籌資、重組、抵押、擔保事項;

審批公司重大的採購、銷售、借貸合同;

審批公司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和實施辦法;

審批公司重大的財務收支及公司本部日常的財務收支;

向董事會報告公司財務狀況及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董事會閉會期間向董事長報告;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公司設定財務總監。財務總監由公司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財務總監協助公司總經理具體組織實施公司財務活動並行使監督職責,對公司董事會負責。主要職責如下: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法規和財經制度;

組織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統計、採購、資產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

總體領導和協調公司全面的財務預算、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工作;

參與制定公司的經營發展規劃,對重大的投資決策、經濟活動進行財務分析與把關,並對其進行財務監督;

負責對公司重大經濟合同及重要檔案的財務稽核;

負責公司重大改革、改組活動中的財務工作;

簽署公司財務報告,定期向公司總經理報送財務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財務決算、成本分析報告;

按照預算、計劃監督稽核公司的成本、費用的開支及其採購申請;

根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科學合理地安排籌集資金;

會同公司總經理審批重大財務收支事項;

提名公司財務部經理、各分、控股公司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報公司總經理批准聘任,並負責財務會計機構人員的配置。

第十二條 分、控股公司總經理按照公司審定的年度財務預算組織實施,並對實施的結果負責。分、控股公司總經理在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財務活動中接受公司財務總監的監督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如下:

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財務預、決算方案;

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採購、銷售計劃;

組織制定所在公司的財務管理、採購、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公司本部審批;

支援並保障所在公司的財務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所在公司日常財務收支及許可權範圍內的重大財務收支的審批;

第十三條 公司財務部是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根據國家財經法規政策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完善、推行財務管理制度並檢查其落實情況;

組織公司(含分、控股公司)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日常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工作,按時完成季度、中期、年度財務報告的編制及財務報告的審計;

合理排程和使用資金,保障資金安全;

建立、完善公司財務資訊化平臺;

為公司生產經營、業務發展以及投資等活動提供準確的財務資訊和財務分析報告; 培訓、考核全體財務人員,提高財務人員的管理水平,委派財務人員負責分、控股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

建立並保持與銀行、稅務部門、會計師事務所的良好溝通關係,建立和諧的外部環境。 財務部設部門經理1人,視情況設部門副經理和主管若干人。

第十四條 各分、控股公司均應設定財務部,業務工作接受公司本部財務部和所在

單位負責人雙重領導。

各分、控股公司財務部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理所在公司的財務收支事項,定期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報表、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務資料,及時向公司財務部報告所在公司的重大財務活動,接受公司財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各分、控股公司財務部設負責人1名及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若干名。負責人由本部財務部委派,其編制視具體情況歸屬公司本部財務部或所在公司,薪酬由編制所在單位考核和發放。分、控股公司財務部專職財務會計人員的編制歸屬各公司,其招聘、任用由本部財務部和分、控股公司共同完成。

第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均應定崗定員定責,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公司系統內(含各分、控股公司)財務人員實行定期或不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上述有關財務人員的管理辦法由公司財務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實行以現金預算為核心的全面預算管理。公司根據年度經營目標計劃,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和現金預算。年度預算在公司總經理領導下,由財務總監組織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各分、控股公司編制,報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批後實施。

第十八條 財務預算是對公司在未來一個會計年度內的資金籌集、使用、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計劃,是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預算以利潤為主線,涵蓋公司生產經營各領域,應保證公司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全面納入預算管理。各分、控股公司為財務預算編制的利潤中心。

現金預算是財務預算中涉及現金的預算的彙總。公司應按照現金預算積極催收回款,嚴格控制支出標準和範圍,合理籌集和使用資金,保證公司年度經營目標的實現。

全面預算的編制應以客觀務實、積極穩健和全面性為原則。

第十九條 預算一經有權機構稽核通過,各公司均應嚴格執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調整,如遇到下列客觀情況,可以由公司總經理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調整報告,具體說明調整的原因和意見,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進行相關調整:

(1)預算與國家新近出臺的'巨集觀調控、產業政策、財經法規不符的;

(2)公司在預算年度中遇到不可抵禦的自然災害;

(3)由於不可預見的因素造成公司實際情況與預算嚴重背離;

第二十條 全面預算分為年度預算、季度預算、月度預算。各分、控股公司必須編制年度及季度財務預算,按月編制現金預算。年度、季度、月度預算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控股公司董事會批准,報公司本部備案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中期、年度財務決算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由財務總監組織統一實施。各分、控股公司決算結果作為該公司總經理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四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籌資主要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籌資前必須周密策劃,根據公司發展方向、規模和產銷計劃以及現有資金數量,合理確定籌資的規模,提高籌資和用資的經濟效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籌資的渠道和方式必須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不得吸收投資者已設立有擔保權及租賃資產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公司嚴守資本金保全原則,對已籌集到位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

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公司也不得為其出具任何擔保證明

第二十六條 公司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由公司本部統一籌集。各分、控股公司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對外籌集資金,也不得以所在公司的資產對外作抵押或擔保。如因生產經營、對外投資等原因需要籌措資金,必須事先向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並明確說明所需資金數量、用途、投向、用款進度以及預期經濟效益,依據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經公司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由公司財務部協調解決。臨時資金拆借必須遵循資金有償使用原則,收取資金使用費。

第二十七條 長期資金的籌集如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中、長期發展的需要及公司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報經公司股東大會批准,按國家法律規定進行;長期銀行借款視情況由公司董事會或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決定,授權財務總監負責辦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依法享有獨立完整的法人財產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員工及企業,非依法律、法規及法定的程式不得侵佔、挪用及無償劃撥。

第二十九條 公司按經營業務性質的劃分對各分、控股公司實行資產授權經營責任制,各公司佔有使用的資產屬公司法人財產的一部分,公司董事會對該部分資產營運的安全與效率向股東大會負責;公司總經理組織指揮該部分資產的營運及業務的開展,向董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公司為提高整體資產的營運效率,有權對各分、控股公司的各項資產作出劃撥、重組、出售、報廢及用於對外投資等決定。上述決定按照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分別由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公司總經理作出。

各分、控股公司處置資產須事先向公司本部作出詳細的書面報告,並按公司章程或所在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及各分、控股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非本公司實際控制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公司為各控股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須按照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或程式執行。

第一節 流動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在一年內或長於一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運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存貨等。

第三十三條 公司要加強貨幣資金管理。銀行存款要堅持按期對賬制度,銀行存款日記賬餘額應與總賬相符,庫存現金應嚴格控制在限額以內,多餘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確保現金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現金或以白條抵庫。

分公司支付單筆20萬元以上的大額資金必須事前報公司財務部,經財務總監稽核並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控股公司支付單筆20萬元以上的大額資金必須經所在公司董事長批准後方可辦理執行。

資金管理辦法由公司財務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對應收款項(含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採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年末按應收款項賬齡餘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壞賬準備,具體壞賬準備計提標準如下:

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採用“五五攤銷法”或“一次攤銷法”攤銷,其他存貨的領用或發出,按加權平均法計價。分、控股公司的存貨盤存採用永續盤存制,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盤虧資產要查明原因,報公司本部批准後按規定程式進行賬務處理;庫存積壓的存貨物資要報公司本部批准後按規定進行處理,以防止庫存物資的毀損和積壓浪費。

第三十六條 各分、控股公司應根據各自單位具體情況,建立健全應收賬款、存貨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將應收賬款、存貨的控制作為日常管理的重要內容常抓不懈,控制結果應納入績效考核範圍。

第二節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公司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運輸裝置、其他裝置等。

第三十八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購建固定資產。分公司購建房屋建築物、運輸裝置、金額超過20萬元的機器裝置和其他裝置,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控股公司購建房屋建築物、運輸裝置、金額超過20萬元的機器裝置和其他裝置,須事先向公司本部作出詳細的書面報告,並經該公司董事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 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按實際發生的支出轉入固定資產。所建造的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確認為固定資產,並計提折舊;待辦理完成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暫估價值,但不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為在建工程發生的借款費用和匯兌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四十條 各分、控股公司支付在建工程施工進度款,必須上報公司本部,經有關程式批准後方可支付。

第四十一條 所有固定資產都應按月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平均年限法計提。

第四十三條 各分、控股公司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一律計入產品成本或當期損益,不得衝減資本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每年應實地盤點至少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和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詳細書面報告。如存在減值或損失,應根據損失金額大小報經有權批准機構審批後,按規定處理。

固定資產減值或損失審批許可權及相應管理辦法,由公司財務部另行制定。

第三節 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購入的無形資產按購入的實際支出計價;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在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情況下,按公允價值入賬;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中取得的無形資產,應以購買日無形資產公允價值計量;內部研究開發專案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確認為開發支出。

各單位研製、取得、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均屬公司所有。

第四十六條 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應自取得當月起在估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如果估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的,按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的年限分期平均攤銷。如果合同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效使用年限的,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金額一般計入當期損益。

對於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在持有期間內不需要攤銷,但應在每個會計期間進行減值測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的,相應計提減值準備。

第四十七條 其他資產包括商譽、長期待攤費用等。

商譽是指股權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於投資取得日的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或者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成本超過企業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於購買日的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的商譽至少應當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

長期待攤費用指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

第六章 成本、費用及稅收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分、控股公司要正確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成本、費用必須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嚴格界定成本、費用的受益物件或受益期限。各單位根據所在單位的特點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產品成本核算方法,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其他直接支出和製造費用,計入產品製造成本,並按產品分配到不同的受益物件。

第五十條 職工薪酬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補償等。所有職工薪酬應先確認為負債,然後分配至不同成本費用專案。

工資、職工福利費、非貨幣性福利按照實際支出據實列支,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照規定比例提取,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按有關規定辦理並繳納,辭退補償可據實列支或按規定預計負債。

所有職工薪酬除辭退補償外,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物件,分別計入產品成本、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當期損益。辭退補償全部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十一條 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十二條 各分、控股公司差旅費、業務招待費開支標準參照公司本部有關規定,結合各單位具體情況擬定,報公司本部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 各分、控股公司應根據成本管理要求,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成本核算辦法,分公司成本核算辦法報公司財務部,經財務總監審定後執行;控股公司成本核算辦法報公司財務部備案。

各分、控股公司應做好成本管理工作,不斷挖掘內部潛力,控制物耗和費用支出,

提高勞動生產率,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的日常費用按年度預算實行限額管理,由分管的公司副總經理審查。具體申報審批辦法另行制定。各分、控股公司也必須將日常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從嚴控制。

第五十五條 各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本部及分公司企業所得稅由公司本部財務部統一申報繳納。分公司除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各項稅費、控股公司的所有稅費均由各單位財務部自行申報繳納。

各公司應加強發票(收據)管理,發票(收據)購入、領用、繳銷要建立臺賬,不得私自出售、出借或代他人開具發票(收據)。

第七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利潤分配管理

第五十七條 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成本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第五十八條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應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後,才能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同時按照配比原則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支出。

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按合同約定的各期應收款日期作為收入實現;分期超過3年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按照合同價款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公允價值與合同價款之間的差額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採取代銷方式銷售商品的以取得代銷單位代銷清單作為收入的實現;

長期工程(包括勞務)合同可按合同確定的工程結算辦法作為收入實現;

銷售退回應衝減當期銷售收入。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涉及商業折扣的銷售應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收入。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衝減當期收入。

第五十九條 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第六十條 公司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計入投資收益。 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獲得的應收股利或應計利息也計入投資收益。

公司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將上述資產賬面餘額與出售所得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將原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

第六十一條 公司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按收入淨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按支出淨額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六十二條 分公司完成的年度利潤總額作為考核該公司總經理經營業績的主要指標,結合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由公司總經理提出考核及獎懲意見,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控股公司的利潤分配根據其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執行。

第六十三條 公司實現的利潤在提取所得稅後,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10%;公司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4、支付股利。

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及向股東支付股利的具體分配方式、分配金額由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定。

分公司不得自行支配利潤。

第八章 投資管理

第六十四條 公司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對外投資,投資形式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重大資產收購、資產重組、證券市場投資等。為了提高投資效益、減少和規避投資風險,所有投資必須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別由公司總經理、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分公司無權自主進行投資,控股公司投資必須經所在公司董事會批准,並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六十五條 公司的投資原則為:投資形式、方向和規模應符合公司長期發展戰略,有利於發揮公司的整體優勢,獲取規模效應;有足夠的資金力量用於投資,不得因投資影響公司本身正常的生產經營。

第六十六條 股權投資、債權投資、證券市場投資形成的資產專案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

交易性金融資產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投資等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應以攤餘成本計量。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以及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

第六十七條 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包括對外控股、參股,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討論決定,公司總經理組織實施。

第六十八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式確定: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在合併日按照取得被合併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合併對價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餘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確定的合併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以支付現金、非貨幣性資產等其他方式(非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支付的合併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投資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分別採取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按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包括以下兩類:一是持有的對子公司投資;二是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公司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

第七十條 公司的債權性投資包括購買國債、其他公司債券等,由公司有關部門或分、控股公司提出,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分別由公司總經理、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後實

施。

第七十一條 公司的證券市場投資主要是公司利用閒置資金按國家法律的規定在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外匯市場進行的投資。由於上述市場存在各種風險,此類投資須慎重進行,應由公司財務總監及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市場行情,向公司總經理提出投資建議,按照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程式批准後實施。控股公司的證券市場投資應向公司總經理提出投資建議,按照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程式批准後實施。

第七十二條 公司(含分、控股公司)的重大資產收購、資產重組專案,由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分、控股公司向公司總經理提出建議方案,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分別由公司總經理、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七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包括經營性(採購、銷售)合同、融資合同、抵押(或擔保)合同、租賃合同、投資協議以及其他以盈利為目的和資金往來為標的的契約性檔案。

第七十四條 合同的簽署。所有經濟合同原則上應由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代表人簽署。

第七十五條 合同的稽核。所有經濟合同須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規範文字,防範風險。經營性合同由各分、控股公司總經理負責稽核、批准或授權稽核、批准。

其他經濟合同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稽核。重大的融資、抵押、擔保、投資合同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人員向董事會做出詳細的說明,經董事會稽核通過。

第七十六條 合同的執行。經簽署的經營性合同由各分、控股公司總經理組織實施,其他的經濟合同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實施。

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遇有糾紛或其他重大變故,應由執行單位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報告。公司總經理視情況向董事會報告。

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應接受公司總經理指定或授權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 合同的保管。一般的經營性合同由各執行單位保管,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應備案一份,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的重大經營性合同應同時報公司財務部備案一份。其他的經濟合同由公司專門部門專人保管,同時公司財務部備案一份。

第十章 財務報告及對外披露

第七十八條 公司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會計附表及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

各分、控股公司應於月度終了六日內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於月度終了八日內報送財務情況說明書;季度終了,除上述月度財務報告外,還應於十日內報送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會計附表及會計報表附註。控股公司存在子公司的,應同時報送單戶報表和合並報表。

第七十九條 公司編制財務報表應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原則。

財務情況說明書作為對報表的解釋和補充,包括公司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及利潤增減因素分析;經營資金的增減和週轉情況;應收賬款的變動及銷售回款情況;存貨的變動及控制情況;投資的運作及收益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對本期和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主要財稅政策對公司的影響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十條 總結和評價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髮展能力指標—營業收

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盈利能力指標—營業收入利潤率、每股收益、淨資產收益率;償債能力指標—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經營效率指標—應收賬款週轉率、存貨週轉率。

第八十一條 日常財務分析由公司財務部負責按期編制,上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第八十二條 公司應按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對外公開披露規定的財務資訊。公司應保證公司董事可以及時閱讀本公司的財務報告及知曉重大財務事項。

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資訊由公司財務部稽核,並由董事會辦公室統一發布。未經有關程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有關財務資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凡未按本制度或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程式或許可權執行,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帶來相應法律風險的行為,一經發現應立即終止,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本制度從本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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