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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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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立至今,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髮展,A股退市制度歷經數次改革。1993年,《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情形作出了規定,我國上市公司強制退市制度由此建立。

上市公司退市是什麼意思

2006年,修訂後的《證券法》規定了上市公司強制退市的具體情形,強制退市和自主退市並存的退市制度初步形成。2015年10月,中國證監會啟動了新一輪的退市制度改革,釋出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交易所同步修訂了相關配套規則,形成了涵蓋財務類、交易類、規範類、存續類四種情形在內的多元化退市標準。

考察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執行情況,現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規定某些情形下證券交易所有權決定某股票終止上市,具體情形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上市公司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淨資產連續為負;等等。而從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2014年底,累計有85家上市公司退市,其中,強制退市48家,主動退市37家。概括這些上市公司退市執行的特點,主要為:從年份來看,2004~2007年上市公司退市呈井噴狀態。從退市原因來看,強制退市中連續虧損的佔絕對主導。從控股情況來看,國有控股企業強制退市總量及比例明顯低於非國有控股企業。從所屬轄區分,退市規模同轄區經濟發展水平無顯著相關關係。對此,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執行效果,總體來說,上市公司退市家數有所增加,退市型別進一步豐富。從退市型別來看,以連續虧損為主要退市因素,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執行中達到退市標準的應退盡退。同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的推出,尤其是*ST博元的退市,有效震懾了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但與美國等國家“大進大出”式的退市形態相比,A股上市公司退市家數偏少;同時,部分空殼公司、殭屍公司未退市,引發二級市場炒作。

面對上述情形,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執行障礙的原因可知,上市公司“殼價值”較高是退市難的根本原因,有兩方面因素導致上市公司“殼價值”較高。一是直接融資的渠道相對較窄,上市公司資源較為稀缺。二是上市公司享有較多發展紅利。上市公司透明度較高,治理運作相對規範,在直接融資、信貸融資、併購重組等多方面都享有更多的機會。在上市公司“殼價值”較高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股東、重組方、債權人等多方面都不願意看到上市公司退市。另外,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配套制度尚不完善,退市維穩壓力突出。一是對於退市公司中大股東、董事、高管及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追究機制還不成熟。二是司法救濟渠道缺失,中小股民通過民事訴訟實現權利救濟的難度很大,表現為:上市公司造假較專業隱蔽,而投資者處於資訊劣勢地位,獲取證據的難度很大;沒有集團訴訟,缺少代表中小投資者的訴訟主體;等等。因此,需要進一步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第一,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引導“殼價值”迴歸,是實現退市常態化的根本途徑,必須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使企業擁有更多的'直接融資渠道。第二,強化退市配套的投資者保護機制。一是加大對退市公司控股股東、董監高的責任追究力度,二是進一步強化投資者權益救濟保障。第三,進一步加強對ST公司的監管,嚴厲打擊內幕交易。一方面,嚴格按照現行退市制度實施退市;另一方面,加強對ST公司的日常監管。第四,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退市標準,建議結合財務指標設計完善退市標準,以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作為退市的決定因素。第五,簡化上市公司退市流程。在退市投資者保護體系相對完善的前提下,可以考慮借鑑成熟市場做法,縮短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的時間和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等,對於不能滿足持續上市標準的上市公司,給予一定寬限期,寬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直接進入退市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