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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擬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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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市公司(pre-ipo)是指以上市為目標,上市有實質性進展並經省發展改革委確認的公司。

什麼是擬上市公司

  擬上市公司條件

擬上市公司享受優惠政策,要向同級發改部門提出申請,按程式經市發改部門審查並出具書面確認意見後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擬上市公司確認條件

一、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依法設立且運作規範;

三、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同意公司發行股票並上市;

四、公司基本符合上市條件;

五、公司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的環保要求;

六、公司與合格的境內外上市保薦機構簽署了合作協議;

七、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發展戰略。

  改制方式與責任財產

不同的改制重組方式對擬改制上市的企業法人的責任財產產生的影響不同,其債務承繼所需履行的法律手續也會有所不同。

整體改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以其全部資產、負債變更法人組織形式,並在必要時引入個別新出資人的改制方式。整體改制重組儘管可能伴隨股權的調整,但改制前後法人主體的.責任財產沒有實質性的改變,改制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當然地繼承了改制前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整體改制時,就無須為改制所產生的債務承繼而履行特殊的法律手續。

合併改制重組方式是通過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法人的全部資產、負債加以集中,從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良性資產、負債的疊加必然增加責任財產的範圍,對原企業的債權人並無不利,但如果良性資產、負債與存在潛在損失的資產、負債混合,則將對原債權人一方帶來實質上的損害。

分立改制重組將原本集中的資產、負債加以分割,並以其中一部分作為財產核心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分立企業原債權人而言,無論其債權落實於分立後的任何一方,其責任財產的範圍都有所減少。正是基於合併、分立可能給原企業債權人帶來的不利影響,從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護民事活動秩序的角度出發,我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對企業合併和分立均有較為嚴格的程式性要求。對於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因改制重組而涉及的合併、分立,《公司法》已經有較明確的規定。可以歸納為:

(1)公司在合併或分立的決議通過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擬上市公司法律的一般規定

對於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因改制重組而涉及的合併、分立,相關法律尚未有具體規定。依《民法通則》的一般性規定,合併、分立之前辦理公告仍是必要的法律程式,也可以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公告之外徵求債權人的同意。我們認為合併、分立的債務承繼不同於債務轉移,不能適用《合同法》第5章有關債務轉移的規定。首先,改制時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擔的債務並非基於其所參加民事活動而產生,而是基於其與改制前企業的身份關係所當然繼受;其次,在除派生分立以外的重組方式下,改制前後的法律主體在時間上無並存的可能,無法成為同一民事法律行為(債務轉移)的相對人;其三,從我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上看,均針對法人的合併、分立的權利、義務承繼問題進行專門的規定,已經認同了這種區別,否則有關問題可以直接依據法律關於債權、債務轉移的規定。

由於保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在原企業的債務由他人提供擔保時,通知保證人並徵求其書面同意仍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