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定義中,凡引入字母索引中的術語都用半黑體字印刷,在每個術語的定義中所引用到的其他術語都列出了它們所在編號。給出編號的術語和定義按以下主題分類:
--通用術語
--與質量有關的術語
--與質量體系有關的術語
--與工具和技術有關的術語
一、通用術語
(1) 實體
可以單獨描述和考慮的事物。
注:實體可以是,例如:
--某項活動或過程;
--某個產品;
--某個組織、體系或人,或者上述各項的任何組合。
(2) 過程
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一組相關的資源和活動。
注:資源可包括人員、資金、設施、裝置、技術和方法。
(3) 程式
為完成某項活動所規定的途徑。
注1 許多情況下,程式要形成檔案(如質量體系程式)。
注2 已成文的程式,常用“書面程式”或“檔案化程式”之關的術語。
注3 “書面程式”通常包括:某項活動的目的和範圍,做什麼和誰來做,何時、何地和如何做;要用什麼材料、裝置和檔案;以及如何進行控制和記錄。
(4) 產品
活動或過程的結果。
注1 產品包括服務、硬體、流程性材料、軟體或它們的組合。
注2 產品可以是有形的(如元件或流程性材料)或無形的(如知識或概念),或它們的組合。
注3 產品可以是有意生產的[如提供給顧客或無意中形成的(如汙染或有害的影響)]。
(5) 服務
為了滿足顧客需要,在供方和顧客接觸之間的活動和供方內部活動所產生的結果。
注1 接觸時,供方或顧客可以由人員或裝置來代表。
注2 顧客與供方接觸時的活動對於服務提供可能很重要。
注3 有形產品的提供或使用可構成服務提供的組成部分。
注4 服務可以與有形產品的製造和提供結合在一起。
(6) 服務提供
為提供服務,供方必須開展的活動。
(7) 組織
具備自身職能和獨立經營管理的公司、社團、商行、企事業或公共機構,或其一部分,不論是否是股份制,也不論是公營的或私營的。
注:上述定義適用於質量標準,在ISO/IEC指南2中對術語“組織”的定義與此定義不同。
(8) 組織結構
某組織為行使其職能按某種格局而安排的職責、許可權及其相互關係。
(9) 顧客
供方提供的產品的接受者。
注1 合同環境中,顧客稱之為“需方”。
注2 顧客可以是諸如最終消費者,使用者、受益者或需方等。
注3 顧客可能是組織內部的也可能是外部的。
(10)供方
向顧客提供產品的組織。
注1 在合同環境中,供方可稱之為承包方。
注2 “供方”可以是諸如生產廠、銷售商、進口商、裝配廠或服務組織。
注3 “供方”可能是組織外部的也可能是內部的。
(11) 需方
合同環境中的顧客。
注:有時將“需方”稱之為買賣的第二方。
(12)承包方
合同環境中的供方。
注1 有時將“承包方”稱為買賣的第一方。
注2 在法文中,有時將“titulaire contrat”稱之為“contractant”。
(13) 分承包方
向供方提供產品的組織。
注1 在英語中,“分承包方”亦可稱為“分供方”。
注2 在法語中,“分承包方”亦可稱為“sous-traitant”或“sous-commmandier”。
二、與質量有關的術語
(1) 質量
反映實體滿足規定和潛在需要能力的特性總和。
注1 在合同環境或法規環境(如核安全領域)下,“需要”是給定的,而在其他環境中“潛在需要”應予標識和確定。
注2 許多情況下,需要隨時間而變化,因而應對質量要求進行定期評審。
注3 需要通常要轉化成有規定指標的特性。需要可以包括如特性、實用性、可信性(可用性、可靠性、維修性)、安全性、環境要求、經濟和美學等諸多方面。
注4 “質量”這個術語既不能從比較意義上作為一個單獨術語去表示相對優良程度,也不能在定量意義上用作技術評價。為了表達這些含意,應採用修飾性形容詞,例如可以組成下列術語:
a)“相對質量”在優良程度或相對意義上,對實體按有關基準進行排列時使用(不要與“等級”混淆)。
b)“質量水平”用於定量意義上(如驗收抽樣時),而“質量度量”用於精確的技術評價。
注5 總的來說,令人滿意的質量成效是通過“質量環”各階段的活動來取得的。各個階段對質量的作用有時是為了強調才單獨地標明的,例如歸因於確定需要的質量,歸因於產品設計的質量,歸因於符合性質量,歸因於全壽命週期產品保障的質量。
注6 在某些資料中,質量被稱之為“適用性”、“適應意圖”或“顧客滿意”或“符合要求”。按上述定義,這些提法僅表示質量的某些方面。
(2) 等級
對功能用途相同但質量要求不同的實體所作的分類或分級。
注1 等級反映了預定的或公認的質量要求上的差異,它強調功能用途和費用之間的關係。
注2 等級高的實體(如豪華飯店)的質量不一定令人滿意,反之亦然。
注3 當等級用數字表示時,最高等級通用1表示,較低等級依次為2、3、4等,而當等級用符號。例如,用星號表示時,則較低階通常用較少的符號或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