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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經營租賃

經營管理 閱讀(1.78W)

“經營租賃”對於大家是一個耳熟能詳的名詞,但很多人未必能說得清楚,那麼到底什麼是經營租憑呢?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解釋一下吧!

如何理解經營租賃

 一、在我國,經營租賃是《會計準則》中給租賃的分類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第5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第10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租賃會計準則同時又列出瞭如下五項具體標準,符合其中一項或數項標準的,就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佔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簡單推理,凡是完全不符合上述五個條件的,即為經營租賃。

可見:經營租賃是會計上的概念,是相對與融資租賃而言的,非融資租賃即經營租賃。

  二、在我國,法律法規中並沒有經營租賃概念,但有“租賃”和“融資租賃”之分

《合同法》中,有第13章的“租賃合同”以及第14章的“融資租賃合同”,這兩者是並列關係,前者就是相對於融資租賃的其他租賃。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37條稱,“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對租賃物取得佔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中稱,“融資租賃業務係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該辦法還針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分別作出了相應規定。

從以上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他們都把租賃和融資租賃作為兩個並列的關係,其突出的思想是:即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具有金融業務屬性,在中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要有市場準入條件以及行業監管。相對於融資租賃的租賃又是什麼,是商業服務業務,

無需審批和監管。

 三、那麼,在我國,法律範疇的租賃即是《會計準則》中的經營租賃嗎?

舉個例子:出租人100萬購買了裝置(並未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三年期限,每年年末以40萬元支付租金,期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

顯然,這是一個典型的法律意義上的租賃合同,但從會計準則角度,出租人三年期限收回120萬租金,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顯然,其融資租賃。可見,在我國,法律範疇的租賃未必就是《會計準則》中的經營租賃。

  四、在我國,經營租賃到底是什麼?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關於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反過來理解,經營租賃是實質上沒有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這是從租賃交易的實質上界定的。

而法律上是依據交易的形式來界定融資租賃的,融資租賃突出的特徵是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舉個例子:出租人100萬購買了裝置,該裝置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三年期限,每年年末以25萬元支付租金,期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

顯然,出租人三年時間僅收回75萬元租金,還要承擔裝置餘值的風險,實質上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從會計角度其是經營租賃。

但從法律形式上,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該租賃是融資租賃。

可見法律形式上的融資租賃可能是從會計角度的經營租賃。

小結如下:經營租賃是會計上的概念,是相對與融資租賃而言的,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非融資租賃即經營租賃。

會計上的經營租賃可能是法律上的租賃,也可以是法律上的融資租賃。

  五、在發達國家,經營租賃是融資租賃的高階階段

縱觀發達國家的租賃行業的程序,租賃的演變有六個階段:出租、簡單融資租賃,創新融資租賃、經營租賃、新產品和成熟租賃階段,各階段出現不不同的特徵。

第一階段:出租。其特徵有:有很長的歷史,期限短(少於12個月),出租人提供全面服務,資產期末返還。

第二階段:簡單融資租賃。其特徵:承租人的意願是最終購買,租賃協議不可撤消,全額清償,租金定額支付,非全面服務。

第三階段:創新融資租賃。其特徵:市場競爭激烈,出租人具有創造性(如租金靈活安排、增加服務等),資產期末不同處理,專屬租賃公司出現,租賃增長率加快。

第四階段:經營租賃。其特徵:競爭加劇,市場發生變化,承租人越發成熟,出租人有餘值風險,提供全面服務,資產返還,開拓二手市場。

第五階段:新產品。其特徵:出現合成租賃,風險租賃,租賃資產證券化等。

第六階段:成熟租賃。其特徵:收購兼併頻繁,市場滲透率平穩,競爭加劇、毛利下降,強調增值服務,傾向於聯盟合營等。

在國外,經營租賃是市場發展演變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它是相對與出租和簡單簡單融資租賃而言的,各個階段出現不同特徵。比較如下:

出租 簡單融資租賃 經營租賃

承租人的目的 短期 中長期表外或表內融資 中長期融資

租賃投資決策人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承租人共定

是否全方位服務 是 不是 是或不是

租金與投資關係 非全額清償 全額清償 非全額清償

出租人風險 資產風險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資產風險

期末所有權處置 退租 命運價格轉讓 退租或市價續租轉移

會計處理 承租人表外 承租人表內 承租人表外

可否解約定 可以 不可 不可

注:此表來源於史燕平《融資租賃及其巨集觀經濟效應》。

從發達國家租賃行業的程序演變來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國外經營租賃是出租人對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進行以融資為目的的購買,,然後,將租賃物件中長期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從該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小於租賃投資,即出租人承擔租賃投資風險的融資租賃。

2.國外經營租賃是簡單融資租賃發展的必然結果。原因如下:市場競爭激烈,出租人必須開闢是經營租賃贏得市場;大型製造商需經營租賃,促銷其產品;承租人更願意不全額清償;承租人表外融資。

3.就風險角度,經營租賃是出租服務和簡單融資租賃這兩個極端產品的中間產物,出租人承擔了與所有權有關的部分風險與報酬,突出表現為資產的餘值風險。

4.從市場角度,經營租賃屬於融資租賃範疇,但它不是簡單融資租賃,是承擔了與所有權有關的部分風險與報酬的融資租賃,他兼顧了簡單融資租賃的融資功能和出租服務的資產服務及回收功能。

本文為了避免與會計準則經營租賃的混淆,暫且把國外上述屬於融資租賃範疇的經營租賃定義為“中長期經營租賃”或“經營性融資租賃”。

  六、對中長期經營租賃的認知

交易形式和經濟實質是服務於不同目的的界定交易性質的手段。為了會計處理和資訊披露的目的,在判斷交易的經濟實質時不能以交易形式為標準;為了規範交易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目的,在判斷交易的.法律特徵時則不能以經濟實質為標準。中長期經營租賃就是法律上融資租賃、會計上經營租賃的混合體,其內含特徵如下:

1.具有法律上融資租賃的一般特徵:

(1) 承租人選定擬租賃物件;

(2) 不可解約;

(3) 中長期;

(4) 至少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

2.具有會計上經營租賃的一般特徵,既不符合會計上判斷融資租賃的五條標準。 突出的標準為非全額清償。

3. 出租人承擔餘值風險。

4.該項租賃投資的決策為承租人的決定和出租人的否決權承租人。我個人可以理解為共同決策、風險共擔。(非全部風險與報酬的轉移)

5.租賃裝置通常具有通用性。

6.租金的計算仍採用利率手段。

在史燕平 《融資租賃及其巨集觀經濟效應》一書中,她認為中長期經營租賃是一中承租人行使投資決策權、出租人承擔投資風險的非邏輯性組合,其中決策人為承租人,出資人為出租人,風險承擔者也為出租人,她進而分析這種在形式上不合理的經營租賃組合,通過對物的再處置權的靈活處理,在實質上成為了一種“內在統一”的合理組合。我並不太同意上述觀點,我認為:中長期經營租賃是出租人承租人共同行使決策權,風險分擔的雙贏租賃形式,前期雙方都對專案進行了評估,對各自的風險和收益進行了預期,進而作出了決策,最後收益和風險的結果都有自承擔,並非存在非邏輯性問題。投資租賃決策由承租人的決定再有出租人行使否決權,實際上出租人也進行了決策行為,承租人在租期內由於市場變化,即使租賃物處於停工狀態,承租人也要支付不可解約的非全額的那部分租金,承租人承擔了大部分風險。

目前,在融資租賃行業中對中長期經營租賃存在二種不同認識。一種是認為中長期經營租賃是(傳統)租賃的新發展、新模式;另一種則是認為經營租賃是融資租賃的更高發展形式或高階階段。我覺得兩者都對,只是從不同角度回答了同一問題。

從交易實質上,中長期經營租賃仍是經營租賃,並沒有轉移了於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只是法律形式上增加了融資租賃的形式,所以從這層意義上說,中長期經營租賃是(傳統)租賃的新發展、新模式。

從交易形式上,中長期經營租賃仍簡單融資租賃的交易形式,只是交易實質上降低了簡單融資租賃的相關標準,突出表現為非全額清償,出租人承擔餘值風險,所以從這層意義上說,中長期經營租賃是融資租賃的更高發展形式或高階階段。

  七、中長期經營租賃的好處

同簡單融資租賃比較,中長期經營租賃仍有融資功能,根本的區別在於出租人要承擔資產餘值風險。中長期經營租賃對各方參與者都有好處:

(一)對承租人的好處:

1.不承擔餘值風險。

2.它是表外融資,財務指標優化。

3.稅負減輕。由於經營租賃的承租人的租金支出,都是作為當期費用而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相當於所得稅的抵扣。

(二)對出租人的好處

1.擴大市場。由於市場競爭,許多租賃公司選擇開展經營租賃,是保持甚至擴大市場份額的重要途徑。

2.專業化所帶來的市場優勢及附加利益。

3.所得稅稅負減輕。租賃資產由出租人提取折舊,使出租人的賬面利潤下降,另一方面又會使得出租人的所得稅稅基減小。

(三)對賣主的好處

1.加大競爭優勢,擴大市場份額。

2.強化同客戶的聯絡。由於有全程服務,特別是對租賃物的各種方式的再處置,使得賣主同客戶的聯絡會變得十分緊密,從而可以長期保持自己穩定的客戶群。

3.增加保養良好的二手裝置來源。

從前節中長期經營租賃的內含特徵以及本節中長期經營租賃的好處,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中長期經營租賃既是出租的創新和發展,又是簡單融資租賃的高階階段,加上市場參與各方的利益驅動,中長期經營租賃理應成為市場的主流,其體現了租賃的本質特徵,是租賃本質的迴歸。

發達國家中長期經營租賃開展如火如荼、市場份額不斷擴大,其實踐充分證明了上述觀點。。

我國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條件和各自承擔風險的能力,為了適應競爭需要和盈利要求,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3章《租賃合同》的法律規範來開展經營租賃業務,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4章《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範來開展具有不同程度融資特徵的經營租賃。

  八、反思我國中長期經營租賃

由於融資租賃是舶來品,在中國僅經歷了20多年時間,由於種種原因,融資租賃未得到很好發展,總額僅區區幾百億人民幣,總體來說還遊離於國民經濟之外。從發展階段來看,目前還是簡單融資租賃階段,簡單融資租賃都沒有做好,何況“中長期經營租賃”呢?估計目前還沒有哪家租賃公司涉足“中長期經營租賃”,主要原因是中長期經營租賃面臨的諸多問題需要解決,主要如下:

(一)對融資租賃的研究和認知還不全面。尤其是“中長期經營租賃”出現以後,更增加了其複雜性和認知的難度,出現了認識上的許多誤區。主要表現在:

1. 把簡單融資租賃視為融資租賃的全部;

事實是,簡單融資租賃只是融資租賃的初級階段,融資租賃還包含著中長期經營租賃的高階階段。

2.把合同法中的融資租賃和租賃會計準則上的融資租賃等同。

事實是,法律上從交易形式界定融資租賃,會計上從交易實質界定融資租賃,根據我國的租賃會計準則,合同法上的融資租賃在會計處理上可以被確認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經營租賃實際上是合同法上非全額清償的融資租賃和出租租賃在會計處理上的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