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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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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為規範其財務行為,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制度,提供給大家參考!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條 為本社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本社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社財務主管的職能是: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 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本社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 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 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瞭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 完成本社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本社財務部門由會計、出納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 本社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 財務部門負責組織本社的下列工作:

(一) 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 承辦本社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覆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 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本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理長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本社參謀。

(三) 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 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稽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長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七)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七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稽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理事長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理事長,並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社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理事長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五條 本社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理事長簽字。

第十六條 理事長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籤。

  現金管理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稽核,理事長批准後支付現金。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本社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理事長批准後提取。

第二十條 本社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稽核;交理事長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二十一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理事長批准後,由會計稽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二十二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凡是本社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檔案和其他有儲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四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稽核、記帳、主管),由會計歸檔儲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二十五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會計保管,並分類填制目錄。

第二十六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複製、摘錄會計檔案,須經會計人員批准。

  處罰辦法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 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二) 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三) 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四) 保留帳外款項或將本社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五) 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 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 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檔案資料的;

(三) 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本社財物的;

(五) 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洩露祕密及貪挪用本社款項的;

(六) 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