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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重組時應注意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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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整體改制是指以企業全部資產為基礎,通過資產重組,整體改建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規範的企業。當前,大部分企業採取整體改制的方式,特別適合中、小型企業改制原企業經營業績存續,其字號、商譽、商標等無形資產得以承繼,企業原有的架構得以完整儲存,有利於企業的穩定,新股東的加入和機制的轉變,又增強了企業的活力,有利於促進企業的發展。

公司改制重組時應注意解決的問題

  一、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及相關問題的處理

非經營性資產主要是指“企業辦社會”以及為自身經營服務所形成和佔用的資產,主要包括法院、檢察院、派出所、交通隊、社群政府、中國小校、託兒所、幼兒園、醫院、研究所、職工培訓學校、職工食堂、職工浴室、倒班宿舍、娛樂設施等。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1997]13號)的規定:“要貫徹鼓勵兼併、下崗分流、減員增效的原則,對非經營性資產原則上應剝離。”

對剝離後的非經營性資產,可考慮採取下列處理模式:(1)獨立實體模式,即將非經營性資產形成獨立的法人實體。此模式適用於那些有盈利能力的非經營性資產;(2)代管模式,即將剝離的非經營性資產交由國家委託企業代管;(3)控股公司管理模式,即對剝離的非經營性資產交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其補貼由控股公司提供。對於保留在控股公司且對股份公司繼續提供後勤服務的`非經營性資產,將由控股公司與股份公司簽訂後勤服務保障協議,前者對後者按社會收費標準實行有償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對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應妥善處理好以下問題:如何採取適當、有效的措施,穩定住那些未進入股份公司的職工的情緒,減少和消除社會震盪,同時增強這一塊資產的造血能力,大力發展社會化服務,提高資產的營運質量。

  二、經營性資產的重組問題

經營性資產並非一定全部進入股份公司,所以,經營性資產的重組問題主要發生在上文所述的模式3和模式4之中。在下列情況下,需考慮剝離經營性資產:(1)長期未產生效益或營運效益低下的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2)基於控股公司(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考慮來剝離的一部分經營性資產。企業發行上市往往是整個集團發展戰略的一部分,由於控股公司要力避與上市公司的同業競爭,與上市公司主業無關的經營性資產往往應留在控股公司。實踐表明,是否剝離某一部分經營性資產並不是絕對的,需要全面、綜合地分析各種因素。一般來講,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一)股份公司應具有獨立完整的產供銷系統和獨立的營運能力。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1997]13號):“改制後的股份公司應具有獨立完整的供應、生產、銷售系統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原則上不允許將部分車間、廠房或部分生產線包裝上市,也不允許將互不相關的生產企業捆綁在一起上市。”1998年10月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證監發字[1998]259號文)中對“資產完整”的有關要求,前已述及。可見,上市主體必須要保持生產經營體系的完整性。那種將原料採購和產品銷售部門留在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只負責生產的做法將不可取。

(二)經營性資產的運作效率和籌資效果,即比較分析各塊經營性資產的營運質量和運作效率及其對籌資效益所造成的影響。一般來說,“含金量”高的經營性資產盈利能力強,運作效率高,有利於改善籌資效益,拓展資本運作的空間,提高上市公司的營運質量。

(三)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有效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集團公司的整體發展戰略。

  三、資產重組中的資產處置

公司上市前的土地資產處置在中佔有重要地位。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的《管理暫行規定》,改建或新設公司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地價評估結果經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初審後,由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公司,向國家土地管理局申請確認;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司,向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認。

按此規定,上市公司的土地資產有三種處置方法:

(1)企業可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優點是,在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作價入股,便於公司靈活地進行處置。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作價入股的最高期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減去原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後已使用的年限。

(2)國家或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以租賃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公司,定期收取租金。其優點是,土地租金相對低廉,股份公司無須支付太多的現金流量;相對較小的資產規模有利於提高淨資產收益率,為今後的資本擴張騰出空間。在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時,應以保障公司的長遠利益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為出發點,著重考慮土地的租用年限、繳納租金的合理依據及到期後對土地的處置計劃。以租賃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轉讓、轉租、抵押。

(3)國家根據需要,可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經評估作價後,界定為國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門委託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其優點是可以增加淨資產量,調整負債比例。

對土地資產的處置以何種方式為好,應視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主要考慮:

(1)企業的淨資產值。即擬上市企業的淨資產值是否達到股票發行上市的最低標準,如尚有不足,就要優先考慮以土地資產作價入股的方式來增加淨資產。

(2)企業的盈利狀況。土地資產折價入股會使上市公司的股本擴大,淨資產增加,相對稀釋其每股收益。當企業盈利能力的降低可能影響到公司上市籌資計劃時,就要優先考慮以租賃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3)企業的資金狀況。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須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時數額甚大,因此,當企業資金緊張造成支付壓力很大時,就只能考慮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土地資產的不同處置方法對企業發行上市和長短期利益均有著相應不同的影響,必須深入分析,全盤考慮,統籌兼顧,權衡利弊,以選擇合理、可行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

  四、關於商標、工業產權和非專有技術的處置

主要由擬成立的股份公司使用的商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在重組時應劃入股份公司;雙方必須共同使用的商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可以保留在控股股東單位,由股份公司按照許可協議進行使用;或進入股份公司,由控股股東按照許可協議進行使用。對“商譽”等不易辨認的資產,可以經過評估後折價入股。高新技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以智慧財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根據發起人協議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