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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選擇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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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形形色色的供應商進行管理,如何選擇及評價供應商,建立一套控制和管理供應商的先進方法,成為整個供應體系中比較重要的工作之一。

供應商選擇與評估

  一、供應商選擇與評價的概念

狹義地講,供應商選擇是指企業在研究所有的建議書和報價之後,選出一個或幾個供應商的過程。廣義的供應商選擇則包括企業從確定需求到最終確定供應商以及評價供應商的不斷迴圈的過程。供應商選擇與評價,主要包含兩方面的意思。一是選擇,即從供應體系中的眾多供應商中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進行合作;二是評價,即對供應商業績進行評價,通過對供應商進行詳細、全面的瞭解,根據評價標準,給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根據評價的結果,判定其是否能夠被選擇確定為合格供應商。

通常選擇供應商過程包括以下步驟:

1.明確產品特性和企業需求,同時收集所有供應商資訊。

2.建立供應商資訊庫。

3.初選供應商。

4.納入備選供應商名錄。

5.產品認證。

6.評價供應商。

7.實施合作關係。

  二、供應鏈管理環境下供應商選擇的評價指標體系

供應鏈管理是一個開發系統,是由供應商、生產商或製造商、銷售商和使用者組成的一個整體,各方之間具有有機的內在關聯性。供應商隸屬於該系統的一部分,因此,供應商的選擇會受到各種政治、經濟和其他外界因素的影響。

1966年最早開始系統地研究供應商選擇的評價問題。他整理出21項影響供應商選擇的評價準則,對21項評價供應商的準則的重要性排序。

由華中理工大學管理學院CIMS-供應鏈管理課題組90年代末進行的一次調查統計資料表明,目前我國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主要的標準是產品質量,98.5%的企業考慮了這個標準;其次是價格,92.4%的企業考慮了這個標準;另有69.7%的企業考慮了交貨提前期。

Dickson的供應商選擇準則雖然很全面,但是它沒有設定權重,不易區分不同指標的重要性。這一問題被後來的很多學者加以改進和完善,出現了分層次的評價準則體系。

不同的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設計不同的評價標準。

  三、供應商選擇與評價的方法

選擇供應商的方法有很多,諸如直觀判斷法、招標法、協商選擇法、採購成本比較法、作業成本法與層次分析法等,都是企業在供應商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為確定最終供應商而採用的一種技術工具,企業根據對不同產品供應商的不同要求,在實際工作中會採用不同的方法。

(1)直觀判斷法

直觀判斷法是根據徵詢和調查所得的資料並結合人的分析判斷,對供應商進行分析、評價的'一種方法。

(2)招標採購

招標是一種較為常見的企業採購方式,由採購方提出招標條件和合同條件,由許多供應商同時投標報價。

(3)協商談判法

先由採購方選出供應條件較為有利的若干供應商,進行一對一的談判,再確定使之滿意的供應商。

(4)成本分析法

該方法是以既定成本模型對照供應商報價,評定其合理性,成本模型採用的是Roodhooft和Jozef Konings在1996年提出的供應商選擇的作業成本法,通過分析供應商的總成本來選擇合作伙伴,通過一系列的數學運算,選擇成本最小的供應商。

(5)層次分析法

層次分析法是美國著名的運籌學家y等人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一種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多準則決策方法。它的基本原理是根據具有遞階結構的目標、子目標(準則)、約束條件等來評價方案,採用兩兩比較的方法確定判斷矩陣的最大特徵根對應的特徵向量作為相應的係數,最後綜合給出各方案的權重。再依次沿遞階層次結構由上而下逐層計算,即可計算出最低層因素相對於最高層的相對重要性或相對優劣的排序值,即層次總排序。通過數學運算可計算出最低層各方案對最高總目標相對優劣的排序權值,從而對備選方案進行排序。

通過對供應商的選擇與評價,能夠對供應商有深入的瞭解,從而判定是否與之長期合作。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評價標準,一個供應商對不同的企業,有可能是合格供應商有可能是不合格供應商。對於一個創業初始的企業來講,可能沒有太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去研發新產品,此時評價標準就主要側重於供應商的研發能力;對於一個高速發展的企業來講,看重的是生產能力,此時評價標準就會突出對供應商產能的考核。所以,供應商選擇與評價是不斷隨著企業的發展而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