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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宿遷市第四屆人民監督員選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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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宿遷市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宿遷市司法局、宿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向社會公開選任人民監督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2017宿遷市第四屆人民監督員選任公告

  一、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條件

(一)人民監督員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戶籍屬於本市範圍的公民;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滿23週歲,身體健康;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

(1)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負責人;

(2)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人員;

(4)人民陪審員;

(5)其他因職務原因可能影響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的人員。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違紀違法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3)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記錄或者人民檢察院賄賂犯罪檔案記錄的;

(4)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人民監督員的職責

宿遷市人民監督員由市司法局統一負責選任管理,各縣、區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人民監督員選任的協作配合工作。

人民監督員認為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監督:

1.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羈押或者延長羈押期限決定違法的;

3.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

4.違法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

5.阻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6.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7.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

8.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貪腐、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人民監督員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認為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監督。

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工作中的下列情形可以實施監督:

1.擬撤銷案件的;

2.擬不起訴的;

3.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

  三、人民監督員的任期及職務解除

(一)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監督員可以辭去職務;

1.因職務調整,出現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情形的;

2.不願繼續擔任人民監督員的。

人民監督員辭去職務的,由市司法局向社會公佈。

(三)人民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職務並向社會公佈:

1.不再具備人民監督員任職條件的;

2.具有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的情形的;

3.違反人民監督員履職的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報名方式

(一)組織推薦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及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可根據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經過民主協商,徵得被推薦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機關推薦。

(二)公民自薦

公民個人可根據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向司法行政機關自薦報名。

  五、報名時間

  2017年1月15日至30日。

  六、選任名額及報名地點

本次公開選任人民監督員50名,每縣(區)及市直推薦報名名額不少於10名,推薦報名地點為市司法局辦公樓1211室。

  七、選任程式

(一)釋出公告

在網上宿遷、宿遷日報、宿遷晚報、宿遷市司法局入口網站及市檢察院入口網站釋出選任公告

(二)報 名

公民可由本人工作單位、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其他相關單位推薦報名,也可由本人自薦報名。

報名時須提交:

1.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證件照2張;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原件(現場審查後退回)及影印件1份;

3.學歷證書原件(現場審查後退回)及影印件1份;

報名人員須填寫《宿遷市人民監督員報名登記表》,現任人民監督員符合條件願意繼續留任的,需填報《宿遷市人民監督員確認登記表》,並提交上述材料

上述表格可在報名現場領取,也可從宿遷司法行政網自行下載。

(三)資格審查

由市司法局對候選人進行審查,審查期間發現有不符合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的,取消其選任資格。

(四)確定人選

市司法局對通過資格審查的候選人進行考察,確定人民監督員擬任人員。確定人選時,遵循以下原則:

1.基層群眾所佔比例不得低於新增人民監督員的三分之二;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總數的50%;

3.擬選人選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性、少數民族和民主黨派人員。

(五)社會公示

人民監督員擬選任人員名單通過網上宿遷、宿遷日(晚)報、宿遷司法行政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七日,公示期間發現有不符合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的,取消其選任資格。

(六)頒證、公佈。

擬任人選經過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選任決定、頒發證書,並通過網上宿遷、宿遷日(晚)報、宿遷司法行政網

向社會公佈選任名單。

本公告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諮詢電話:市司法局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公室

0527-8436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