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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留學真的是利大於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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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留學低齡化趨勢愈演愈烈,在不斷強調“出國越早越好”的同時,無法迴避和忽視的是,低齡留學生在海外吃住和監護這兩個最基本的方面,仍存在許多問題。由於國內外資訊還未能做到百分百對稱透明,那些無法陪伴孩子出國讀中學的中國家庭,在為孩子選擇海外監護人時可能面臨的管理漏洞甚至隱患,常常不為家長所知。這不能不令人擔憂。

出國留學真的是利大於弊嗎?

本期,我們以低齡留學生眾多的加拿大為例,對如何辨清海外監護誤區,尋找安全靠譜的寄宿家庭剖析一二。

  交給學校監護,還是另找監護人?

根據加拿大的相關法律,低於18週歲的學生必須有本地的監護人。但與此同時,加拿大所有的公立學校和部分私立學校不設學生宿舍。如果沒有家長陪讀,在這些學校上學的國際留學生需要在當地找到相應的寄宿家庭,負責其生活和安全。

留學教育專家指出,加拿大的教育局和學校都提供監護服務,但是,這在方便學生管理的同時也帶來了兩個問題。“其一是很多學校在同時提供教學和監護的情況下,往往將學生在校期間的絕對安全作為重點,因此與本地孩子相比較,這些受監護的孩子相對會少一些活動;其二,教學和監護一體,家長少了一個獨立了解學生在校學習和校外生活情況的渠道。”

因此,為了讓留學的中國孩子能像本地學生一樣有自由活動的空間和充分融入本地文化的機會,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選擇學校之外的監護人還是有必要的。

專家認為,一個良好的監護人,能夠在家長、學生和學校之間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除了代表家長簽署學校要求的校外活動許可之外,參加學校組織的家長會、主動與教師和輔導員約見溝通、及時掌握孩子的學習成績(很多學校都有對家長開放的學生在校學習情況溝通平臺)、正確理解和評價孩子的期中期末成績單(這絕非僅僅是一個分數),以及合理讓孩子參加校外的輔導班以更好地適應學校的學習等,都對孩子的海外學習生活有重要的作用。”

  現狀

  孩子與寄宿家庭交流甚少

專家走訪過很多寄宿家庭,有西方人、華人,也有年輕人、老人,有以此為樂的,也有以此掙錢的,目的和背景各不相同。“一個普遍而真實的感覺是,千萬別指望當地寄宿家庭都是‘活雷鋒’,會永遠盡心盡力為孩子準備可口營養的食物,會幫孩子改掉連家長都無法幫忙改掉的壞習慣。他們普遍沒有那個耐心,也沒有那個動力。”

現實的“骨感”令人心驚,但也是事實。記者也發現,大多數寄宿家庭是為了獲得穩定的收入,接納外國孩子進入自己的家庭,更像是旅館老闆接納房客,只不過是長期的房客。

沈建山說,他曾去過一個滑鐵盧地區的寄宿家庭,夫婦倆是挺不錯的本地白人,素養很高,剛剛退休。家是較新的獨立兩層別墅,收拾得乾乾淨淨。這樣的家庭,卻只將兩間半的地下室租給留學生。“一間房的學生不在,室內很凌亂,因為要求室內衛生必須自己打理,整潔與否自己決定;另一間的中國小女生,開門打了招呼就又輕輕關上門,呆在室內了。”

據這家的主人說,家裡有很多規矩,如學生不能碰廚房內任何設施(如灶頭、微波爐等),怕有危險;學生沒有特殊事情,不能上到主人所在的二樓生活休息區;不能在家招待同學;如要不回家或遲迴家,必須打電話告知等。談到能否在做寄宿父母的同時擔任監護人,夫婦倆異口同聲說不,他們只願意提供一個住和吃的地方,而不願意承擔任何額外責任,而且希望儘量找聽話一些的女孩子,不希望有任何惹麻煩的男孩。“可以想象,孩子與寄宿家庭交流並不多,基本是呆在自己的房間內。交往的同學也很有限。”

所以,住寄宿家庭,並不等同於就有了真正的監護人。小留學生在海外是否能獲得高質量的監護,很難保證。

  建議

三大誤區要釐清

  A監護人選擇上的'誤區:

監護人只是“形式上的監護”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加拿大法律規定,學生入學時年齡未滿18週歲(個別省份年齡規定略有差異),必須在加拿大有一個已成年的法定監護人,而且這個監護人必須是加拿大的公民或永久居民。學生申請留學時,其監護人必須給學生開具一份有法律效力的監護信,沒有監護人就無法獲得留學許可。

沈建山指出,有相當一部分國內家長,為了孩子儘快順利地獲得留學簽證而隨便選擇一位監護人,或把監護人選擇的權利直接交給留學中介。一些不負責任的留學中介基本上把監護人當成了留學申請的一種工具,很少真正從孩子的安全監護和學業管理上去選擇監護人。“這種情況下,孩子的監護人實際上只是一種‘形式上的監護’,無法真正在孩子留學的過程中承擔監護責任。”

  B監護合同簽訂上的誤區:

監護責任籠統不明確

據瞭解,在留學申請階段,留學生家長(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和授權監護人分別需要簽訂“監護人宣告書”和“受託監護宣告書”。這兩份檔案明確了法定監護人和受託監護人的關係,“但在監護責任的描述上,往往非常籠統,不明確。”

沈建山建議,家長在留學申請階段尋找或委託中介尋找監護人時,要特別留心,最好通過補充一份細化的監護合同來進一步明確受託監護人的責任,真正把監護人對孩子的監護責任落到實處。“比如,最好明確監護責任中是否包括如24小時緊急聯絡、提供經公證的監護檔案、學習許可檔案更新、護照更新、與學校頻繁緊密地溝通並提供交流報告及成績單等等。”

  C監護合同管理上的誤區:

簽完協議便以為萬事大吉

此外,在有了規範的監護協議,明確了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後,留學生家長也要通過定期與監護人溝通,索要孩子的相關文件,通過孩子和學校、學區或老師瞭解監護人的相關行為,加強對監護人的管理和督促。不是找好了監護人,有人管孩子吃喝拉撒就萬事大吉了。

孩子獨自在外學習,監護人代替父母承擔著對孩子的管理責任,家長對監護人的選擇和管理不能掉以輕心。“一旦發現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協議規定的相關義務,一定要及時溝通解決,或向孩子所在的學區教育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