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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級消防工程師案例分析考點:建築分類

消防工程師 閱讀(1.87W)

 第一節建築分類

2015二級消防工程師案例分析考點:建築分類

 一、檢查內容

  1.建築高度

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和其他建築高度大於24m的非單層建築屬於高層建築。建築高度檢查時,需要注意:

1)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高度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簷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築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建築高度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屋面面層的高度。

3)同一座建築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築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的最大值。

4)對於臺階式地坪,位於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築之間有防火牆分隔,各自有符合規範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定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通道時,可分別確定各自的建築高度。否則,建築高度按其中建築高度最大者確定。

5)區域性突出屋頂的嘹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佔屋面面積不大於1/4時,不需計入建築高度。

6)對於住宅建築,設定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1.5m的部分,不計入建築高度。

 2.建築層數

建築層數按建築的自然層數確定。建築層數檢查時,需要注意:

1)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小於等於1.5m者,建築底部設定的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以及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區域性裝置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不計入建築層數內。

2)當住宅建築或設定有其他功能空間的住宅建築中有1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先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餘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築層數;餘數大於等於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入建築層數。

3.廠房的火災危險性

廠房的火災危險性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進行確定,主要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廠房火災危險性類別檢查時,需要注意:

1)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割槽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割槽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數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按實際情況確定。

2)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割槽面積的比例小於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於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採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時,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3)對於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採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定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佔其所在防火分割槽面積的比例不大於20%時,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4.倉庫的火災危險性

倉庫的火災危險性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進行確定,主要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

  5.民用建築類別

主要分為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兩大類。對於住宅建築,以建築高度27m區分多層和高層住宅,高層住宅建築中又以54m劃分一類和二類高層住宅建築;對於公共建築,以建築高度24m區分多層和高層公共建築,在高層建築中又將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疏散和撲救難度大的建築劃分為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6.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類別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類別根據停車(車位)數量和總建築面積進行確定,主要分為I、Ⅱ、Ⅲ、Ⅳ等四類。

二、檢查方法

通過查閱消防設計檔案,建築平面圖、剖面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檢視建築層數,測量建築高度,檢視每層的使用功能及佈局、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數量或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可燃物數量等,檢查建築分類的準確性。

 第二節建築耐火等級

  一、檢查內容

 1.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

建築主要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不得低於相應建築耐火等級的要求。

主要檢查要求:一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主要構件都是不燃燒體;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主要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體外,其餘構件都是不燃燒體;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主要構件,除吊頂和隔牆體為難燃燒體外,民用建築的屋頂承重構件還可以採用可燃燒體;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主要構件,除防火牆體外,其餘構件可採用難燃燒體或可燃燒體。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牆體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按四級確定。如果建築記憶體在金屬建築構件,在高溫條件下存在強度降低和蠕變現象,極易失去承載力,因此應檢查其是否需要進行防火保護,並應檢查保護的措施是否滿足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且不低於建築耐火等級對應的最低耐火極限要求。目前,鋼結構構件的防火保護措施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採用磚石、砂漿、防火板等無機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另一種是鋼結構防火塗料,即將防火塗料施塗於建築物和構築物鋼結構構件表面,形成耐火隔熱保護層,以提高鋼結構耐火極限。按其塗層厚度及效能特點可分為薄塗型和厚塗型兩類。由於鋼結構防火塗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因此在實際運用中首先考慮採用不燃材料包覆的方式。

  2.耐火等級與建築分類的適應性

主要檢查建築耐火等級的選定與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質和火災撲救難度等是否適應。不同類別的建築,所需要的耐火等級不同,檢查要求為:

(1)廠房和倉庫。

1)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裝置或物品時,建築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2)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以及有火花、明火、赤熱表面的丁類廠房,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鍋爐房,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和多層乙類倉庫,糧食筒倉,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3)單、多層丙類廠房,多層丁、戊類廠房,單層乙類倉庫,單、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糧食平房倉,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

4)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建築面積不大於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於4t/h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2)民用建築。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這裡的“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附建在建築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單獨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築;“重要公共建築”主要是指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生產活動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很大影響的公共建築,如電信、醫療、電力排程等建築。

(3)汽車庫和修車庫。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以及I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Ⅱ、Ⅲ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

 3.最多允許層數與耐火等級的適應性

不同耐火等級的建築,最多允許層數有所不同。檢查要求為:

(1)廠房。二級耐火等級的乙類廠房建築層數最多為6層;三級耐火等級的丙類廠房建築層數最多為2層;丁、戊類廠房建築層數最多為3層;四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廠房只能為單層建築。

(2)倉庫。甲類倉庫,三級耐火等級的乙類倉庫,四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倉庫,都只能為單層建築。三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倉庫建築層數最多為3層。

(3)民用建築。對於單層或多層的民用建築,當其耐火等級為三級時,建築層數最多為5層;

當其耐火等級為四級時,其建築層數最多為2層。商店建築、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學建築、食堂、菜市場、劇場、電影院、禮堂等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其建築層數最多為2層;商店建築、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教學建築、食堂、菜市場,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只能為單層建築。

  二、檢查方法

通過查閱消防設計檔案,建築平面圖、剖面圖,鋼結構塗料的型式檢驗報告等有關資料。實地檢視建築物的結構形式、各種基本建築構件的種類、對照消防設計檔案和施工、監理記錄,對建築構件截面尺寸及金屬構件的防火處理等方面,核實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其中,對鋼結構防火塗料進行檢查時,主要進行以下操作:

(1)對比樣品。

(2)檢查塗裝基層。

(3)檢查塗層強度。

(4)檢查塗層厚度。

(5)檢查表面裂紋。

(6)檢查塗層表面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