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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相關規定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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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國家對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方可以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

消防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相關規定彙總

第十八條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部門,並負責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經批准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工作,並將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

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註冊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送達相應級別的註冊證。

第二十三條 註冊證的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內是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消防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