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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如何有效預防這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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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農民工”這三個字在國人心中就是“弱勢群體”,每次發生什麼事請,國人想到的總是企業和僱主欺壓“農民工”,對他們進行最大限度的剝削。政府也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制定出嚴格的法規,相關部門也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對以前存在的黑心的企業、僱主惡意剋扣、拖欠和拒付農民工工資的不良行為進行了制裁,這一類現象可以說大幅度的減少了。在政府的維護和國人的熱情幫助下,農民工的地位在不斷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已經成為“高壓線”。

施工單位如何有效預防這種現象

  那為什麼還會有農民工上訪、遊行、圍攻等鬧事現象,並且有越演越烈的趨勢呢?

  筆者在玉樹援建的兩年中,處理過眾多農民工糾紛問題,現就農民工鬧事問題進行如下簡單分析。

  一、農民工鬧事的原因分析

導致農民工鬧事的原因有很多種,縱觀客觀情況,大體來講,主要有以下三種。

1、因工程結算滯後等業主原因,工程款沒有及時結算到施工總承包企業,導致施工企業不能及時將資金結算到分包單位,造成實際意義上的拖欠外協隊農民工的工資。

2、層層分包造成最低施工層單價過低或分包單位管理不善,主要負責人以扣還材料款為由,惡意截留農民工工資款,導致農民工工資不能全額發放,造成有意拖欠農民工工資。

3、農民工惡意鬧事,或者農民工無理由而有組織的鬧事多要合同以外的工程款。

目前,第三種情況越來越嚴重,好多地方稱之為“工鬧”,分析其中的原因,這種工鬧主要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在工程勞務關係中受僱於施工單位的某些農民工或農民工團體,他們沒有按口頭或書面合同履行工作內容,卻要求索取多於勞動應得的報酬,他們常常故意引發事端怠工,再通過向政府部門上訪投訴,影響工期正常開展等方式,向施工企業施壓索薪。

第二種是有些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隊伍,在拿到勞務分包合同後,施工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虧損或利潤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變組織農民工鬧事,利用政府支援農民工追討欠薪的政策,追討多於其合同額的或實際勞動所得的報酬。

當這種“工鬧”嚴重影響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最終無法忍受,只有解除合同,可就在這時,這些人就會採取虛開工資表、虛報工作量和工人人數等等花樣百出的方式,高價索要賠償費、誤工費、退場費或返鄉費等報酬。如果施工單位不肯就範,就糾集工人專門挑重大節日前夕引起糾紛,到各級政府部門上訪,並威脅若不答應要求,就上街鬧事。甚至在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其中的骨幹分子還暗中指揮工人去堵塞辦公室、封鎖施工工地、圍追施工單位管理人員、鎖大門,表演“跳樓秀”、“自殺秀”等非法行為,造成極大的不良影響。

  二、農民工鬧折射出用工不規範

當出現農民工鬧事後,政府部門一般出於維護穩定的目的,既不管鬧事農民工本身的違法,也不管勞資雙方是否有嚴格的契約關係,都叫用工單位儘快解決糾紛。在政府的關注、工程進度、企業形象維護以及社會輿論等壓力下,最後用工單位大多是自認倒黴、破財消災。政府的“偏袒”、社會的盲目同情助長了農民工鬧事的不良現象,形成一種不鬧正常結錢、一鬧多結錢、大鬧結大錢的.不良氣氛

無論是那種原因引起的農民工鬧事,都將對社會穩定和工程施工造成惡劣的影響。在規則和道德天平上,無論是相對強勢的用工單位,還是相對弱勢的農民工,都應該是平等的,社會有理由要求強勢者必須遵從規則、恪守道德,同樣相對弱勢者也應該謹守道德底線,至少不該“敲詐勒索”。從這個意義上說,“工鬧”是要被譴責的。但出現農民工鬧事,必定反映出單位用工不規範的現象存在,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分包隊伍的選擇上沒有嚴格按照規範和制度操作。對隊伍的資質、業績等方面沒有嚴格把關。

2、合同簽訂不夠規範,或者分包單位就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從用工方看,無非是避免一些社會保障費用的開支,譬如養老、醫療、失業的“三金”,但帶來了極大的用工風險。

3、分包隊伍的管理和農民工工資發放過程中沒有按照規定執行。

歸根結底,要解決農民工鬧事問題,還要回到規範的管理和法律的途徑上來,回到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行事上來。只要按照法律辦事,按照單位規定管理分包隊伍和農民工,就可以減少或規避農民工鬧事的現象發生。

  三、規範管理是減少農民工鬧事的主要途徑

除一些作為施工單位不可抗拒的原因為,規範管理是減少農民工鬧事的主要途徑。結合我單位在玉樹的一些規定和做法,主要從三個方面加強規範管理。

1、勞務分包隊伍的選擇

現今建築施工企業生產一線實際作業人員有80%-90%為農民工,如何合理有效地選擇勞務分包隊伍,形成一種合理有效的施工總承包和勞務分包的總分包關係,實施對勞務分包隊伍有效的監管,直接決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專案實施的綜合效果。對於原先不是經常合作的隊伍,在進場前要進行公開招標,並在選擇該隊伍時主要做到“四檢視”:

第一要檢視該隊伍的信譽,看在原先的施工中有沒有不良記錄,有沒有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有沒有拿到勞務分包的任務後出現層層分包現象。

第二要檢視該隊伍的人員素質、數量和技術力量,看能否適應高強度的施工和進行規範的管理。

第三檢視該隊伍的抗風險能力,要了解其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

第四要檢視該隊施工完畢的工程情況和業主對其評價,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考察。

2、勞務隊伍的嚴格管理

在勞務隊伍的管理中,要建立如下閉合的管理體系:

第一是領導要高度重視,各職能部門要做到有職有責,超前思考積極防範,建立處理防範勞資糾紛的組織機構和各項應急預案。

第二是健全對勞務分包隊伍的信譽評價機制(A、B、C),實行差異化的勞務分包隊伍勞動工資發放監管措施,指定勞務分包伍負責人管理制度,明確約定法定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的工作日數。

第三是建立外協隊伍員工登記備案制度,設定統一表格,定期核查,由各單位人事統一備案。

第四是發揮人事部門的指導監督職能,幫助提升外協隊伍自身管理能力,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及時訂立適用於農民工的勞動合同。

第五人事部門要統一勞務分包隊伍的農民工工資單和工資報表,並嚴格上報人事部門。

第六是經營和生產部門要積極幫助勞務分包隊伍提高自身的經營生產能力,優化施工方案,合理分析成本,熟悉、掌握分包隊伍情況,積極調配資源,使各項工作銜接有序,最大化的避免窩工、損耗的程度。

3、加大對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監管力度

農民工工資發放中,做實基礎資料並按程式監管到位是農民工工資發放的最好辦法。

第一是嚴格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單位與勞務分包隊伍簽訂勞務分包協議時,應該有明確約定由勞務分包隊伍繳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條款,並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嚴格收繳並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款賬戶進行管理,保證專款專用。當勞務分包隊伍內部發生工資糾紛,勁調查屬實,證據充分,單位有權直接使用該隊伍工資支付保證經墊付處理,墊付款項應及時從下月結算款中補足。當該隊伍工程完工,農民工工資結算髮放完畢,不存在工資糾紛時,其工資支付保證金一次性返還。

第二是幫助勞務分包隊伍建立和完善內部工資分配製度,按總量或工種、工序制定合理價格,並保證公平、公正、合理、公開,有條件的可採用日清月結的方式,減少工資糾紛。

第三是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監管流程,尤其是信譽等級比較差的隊伍要全程監管,玉樹援建中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監管有六個流程值得借鑑:

第一道流程是在月初統計農民工人數。

第二道流程是在月底結算時在農民工營區內公示,讓他們知道什麼時候可以拿到工資。

第三道流程是由外協隊伍給人事部門提交農民工工資單進行稽核,稽核以第一道程式中的人數為基礎。

第四道流程是工資單稽核無問題(有問題回到第三道流程)後在農民工營區公示三天。

第五到流程是公示農民工無異議(有異議回到第三道流程)後;進行本月第一次結算,直接算農民工工資款,並有外協隊組織現場發放,並由人事部門進行現場錄影取證。

第六道流程是結算本月其餘工程款並將從第一道到第五道流程的所有資料分隊伍分月份統一儲存在人事部門,做到有據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