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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安全生產法》與勞動關係以及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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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安全生產法》與勞動關係、勞務關係

淺論《安全生產法》與勞動關係以及勞務關係

甲裝修房子,找木工乙來做,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乙觸電死亡了,在不在《安全生產法》的調整範圍內?作為一名基層的安監人員,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類似的困擾。在經歷了一些相關案例,以及對《安法》、《民法通則》、《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初步學習後,我對這個問題形成了一些粗淺的看法。

先看定義,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強制性法律。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提供勞動,以換取經濟報酬。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經濟法》等以平等協商為特徵的法律。

勞動關係的核心要素是人身隸屬關係,這也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的區別點。簡單說就是員工是否“屬於”某企業,它決定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其他法律屬性。在勞動關係中,正因為有隸屬關係這種身份上的不平等,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僅僅通過以雙方平等為前提的協商性法律來規範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用強制性法律來制約、限定,通過強制性法律來限制強勢方、支援弱勢方,使雙方身份上的不平等得到平衡。比如說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企業必須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就是這方面的體現。但是由於勞務關係雙方沒有人身隸屬關係,在身份上是平等的,就不能適用強制性法律,只能適用協商性的法律。基於以上原因,作為強制性法律的《安全生產法》,和《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一樣僅適用於勞動關係,不適用於勞務關係。

權責一致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在勞動關係中,員工的勞動是受企業指揮管理的,這種勞動也以企業的教育培訓為基礎,相應的企業要為員工的工作行為結果負責。勞務關係雙方之間只存在著經濟關係,彼此不隸屬、互相獨立。勞務提供方基於自己的專業技術和經驗向勞務需求方提供勞動。需求方除了提出工作目標之外對工作無任何管理許可權,限於專業性也無能力對工作進行指揮管理,提供方的工作是完全獨立的、不受需求方指揮管理的,在此前提條件下,如果要讓勞務需求方為勞務提供方的'行為結果負責,是不符合權責一致的立法原理的。

《安全生產法》的法條全部是體現人身隸屬關係的,比如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這裡表明了“從業人員”是隸屬於“生產經營單位”的,也就是說這裡的關係是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是以《安全生產法》來規範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的。

最後,如果勞務關係中發生了事故,應該如何處理呢?鑑於其不適於用《安全生產法》來管轄,可以應用《民法》、《刑法》等基礎性法律來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