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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環境優美和-諧環境保護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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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內外環境優美和-諧環境保護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結合我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實際,防止和治理煤炭資源開採、儲運、加工利用過程中帶來的廢水、廢渣、廢氣、噪聲等汙染,創造清潔生產環境,把巨集遠煤業建設成為環保綠色新型能源基地,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環境保護方針:預防為主、超前預防、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化害為利。

第三條 環境保護的任務:主要是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與環境,持續清潔生產,防止汙染和資源浪費,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即經濟與環保雙贏。

第四條 總經理是我公司環保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公司總工程師具體主管環保工作,總工辦設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全公司環保管理工作。副經理、各業務部室和隊組行政領導分別將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納入自己管理範圍,要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生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納入科研、設計、更新改造、生產計劃中去,堅持生產、環保一齊抓。

第五條 根據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各單位必須積極主動地把本單位所管轄的汙染源(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加強管理,做好防治工作,將汙染隱患消除在生產過程中。

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專案,必須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杜絕新的汙染源產生。

第七條 凡本公司現有的環保設施和裝置各分管單位必須認真維護,保證正常使用和運轉,充分發揮其效力,不得任意拆除或停用,需拆除或停用必須申報公司環境保護委員會,並寫出書面報告經批准後做出處理。

第八條 不斷加強科學技術培訓,組織企業內部之間技術交流,提高業務水平,保持企業內部職工素質穩定。

第九條 重視群眾監督作用,提高企業職工環境意識,鼓勵職工及外部人員對生產狀況提出意見,並通過積極吸收寶貴意見,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

第十條 積極配合上級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環保驗收工作。

第二章 環境質量管理規定

根據《礦山企業汙染物防治與環境保護強制性標準》的各項規定,結合巨集遠煤業環境保護工作實際,我公司各項環保措施執行標準如下:

第一條 空氣質量: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中二級標準。

第二條 地表水:執行《山西省地表水域水環境管理區劃方案》中的環監Ⅲ類標準。

第三條 地下水: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Ⅲ類水質標準。

第四條 環境噪聲: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其中:工業場地執行2類區標準,村莊執行1類區標準,交通幹線兩側執行4類區標準。

第五條 鍋爐煙氣: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中二類區Ⅱ時段標準。

第六條 顆粒物:執行《煤炭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20426—2017)中表4及表5標準。

第七條 汙、廢水:執行《山西省地表水域水環境管理區劃方案》中的環監Ⅲ類標準值,缺項部分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二級排放標準;礦井採煤廢水執行《煤炭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20426—2017)表2中的標準。

第八條 生活飲用水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6)中的標準:細菌總數小於100mg/L,總大腸菌數3個/L,遊離餘氯在與水接觸30min後應不低於#url#,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應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網末梢水應低於#url#。

第九條 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中Ⅱ類標準,交通幹線兩側執行Ⅳ類標準。

第十條 固體廢棄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處理規定。

第三章 環境監測管理制度

為保證各項環保設施處理效果,為日常運轉提供科學、可靠的資料,我公司設立化驗室對汙水處理進行日常監測,同時委託左權縣環保局環境監測站對礦區環境每季度監測一次。

第一條 礦井汙水、生活汙水的日常監測由水暖隊化驗室承擔,每季度委託左權縣環保局環境監測站監測一次。

第二條 鍋爐房煙氣委託左權縣環保局環境監測站每季度至少監測一次。

第三條 無組織粉塵、噪聲委託左權縣環保局環境監測站每年至少監測一次。

第四條 生活飲用水由水暖隊負責餘氯的日常監測,並負責委託相關衛生監督機構對公司生活飲用水質每年枯水期和豐水期各監測一次。

第五條 總工辦管理人員要對監測結果做認真的分析,當汙染物排放發生較大變化時,總工辦與生產單位共同查詢原因,並及時採取措施,如不能解決問題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防止汙染事故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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