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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力資源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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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是為了我們更好的進行工作,大家可以看看下面的企業人力資源應急預案,歡迎借鑑哦!

企業人力資源應急預案
  企業人力資源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我局”)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活、協調有序、功能完備、運轉高效”的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依據《西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局系統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事件主要分為以下五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地陷等地質災害,颱風、雷電、暴雨、雪凍等氣象災害、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局系統各類安全事故,車輛交通事故,公共設施和裝置事故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髮生在我局系統及我局管理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危害,動植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針對我局系統或我局管理機構的恐怖襲擊事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系統與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事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涉外的突發事件等。

(5)我局系統或我局管理機構發生的其他有重大負面影響事件。

為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按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非常複雜,對我局系統甚至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應急辦統一組織協調,排程各方資源和力量進行應急處置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複雜,對我局系統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應急辦、局應急辦排程市級其他相關部門和我局力量、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緊急事件。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我局系統較大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危險、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排程我局較多處室(局)和事業單位的力量、資源進行處置的緊急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是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對我局系統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危險和財產損失,需要排程較少處室(局)和單位的力量與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第三條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局系統內以及我局範圍外、但可能對我局造成重大影響且須由我局協調指揮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第四條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解決、分工負責、快速處理”的原則,公正處理,妥善解決,及時處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突發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減少或避免經濟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我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預案是我局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計劃和程式規範,也是指導各處室(局)和事業單位編制各類預案的依據。

(2)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各處室(局)、事業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幾種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個處室(局)、事業單位職責的應急預案。如防火防盜防暴防震防汛等應急預案。

(3)突發事件處室(局)、事業單位應急預案。處室(局)、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是局有關處室(局)和事業單位根據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處室(局)、事業單位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制定的預案。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應急處理預案、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大廈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預案、市人才市場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預案等。

(4)大型活動應急預案。主要是針對大型就業招聘會、大型考試及重要會議等重大活動中易發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以上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局、各職能處室(局)、事業單位不斷補充、完善。

第二章 組織體系和職責

第六條 設立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組織指揮我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黨組書記、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局領導擔任,各處室(局)、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其職責:研究確定我局應對突發事件的`組織決策和指導意見;編制我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指揮組;指揮對我局系統突發事件的處置;根據應急工作需要依法請求上級支援或提請市政府應急辦啟動更高層次的應急預案;分析總結年度我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局應急辦),作為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局辦公室。局應急辦主任由局辦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負責日常應急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立健全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指揮組,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各專項指揮組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專項和處室(局)、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有關決定事項;及時向局應急辦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負責相關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資訊釋出、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完成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對發生的一般(Ⅳ級)以上級別的突發事件,根據處置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局黨組書記、局長或分管局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相應業務分管局領導或局應急辦主任及事件主管處室(局)或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相關處室(局)、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其職責為: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戒區域、安全措施;及時按級向局領導、市應急辦彙報有關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負責對事態的監測與評估。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實際需要,下設辦公室和若干行動小組,具體負責承辦相關工作。

第三章 預防與預警機制

第九條 各處室(局)、事業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資訊聯絡員,做到資訊網路“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實現我局系統內無縫隙覆蓋。開展風險研判,如有發生突發事件或預警,立即上報局應急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十條 各處室(局)、事業單位要建立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和排查工作機制。發現突發事件的潛在隱患和苗頭,必須採取積極穩妥措施,及時排除和化解,同時向局應急辦快速報告。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 各處室(局)、事業單位要及時掌握突發事件資訊。一般(Ⅳ級)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要在獲知情況後5分鐘內如實向局應急辦報告,並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特殊情況下,事發地有關值班人員可直接向局應急辦報告。對發生在敏感時間、比較特殊區域,或可能演化為較大(Ⅲ級)以上級別的一般突發事件,要在獲知情況後3分鐘內向局應急辦報告。報告內容要簡明、準確,應包括以下要素:資訊來源、事發時間、事發地點、事件性質、影響範圍、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情況)、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事態控制及變化情況,必要時隨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進行終報。

局應急辦要及時彙總上報突發事件的重要資訊和情況。對接報的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或一般突發事件(Ⅳ級),要在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如實向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市應急辦報告。對接報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I級)或重大突發事件(Ⅱ級),要在接到報告後2分鐘內向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市應急辦報告。對個別情況特殊,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向市應急辦報告的突發事件,局應急辦應在接到事件報告後2分鐘內報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市應急辦,並說明具體原因。同時,將市領導和市應急辦的批示意見及時報告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並傳達給有關處室(局)、事業單位,並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由局應急辦和有關處室(局)、事業單位啟動應急預案,並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請市級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派員赴現場進行指導,或派出救援力量和專業技術人員或專家協助處置。

較大(Ⅲ級)突發事件:報市應急辦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突發事件:報市應急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對突發事件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第十三條 基本應急包括:

(1)當確認突發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事發地和有關處室(局)、事業單位應在事件發生或發現事件發生前兆的15分鐘內做出響應,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成立現場指揮部,先期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職工群眾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

(2)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區域安保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安置等各項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事件處置方案。

(3)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處室(局)、事業單位,應在獲知情況後15分鐘內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局應急辦或有關突發事件專項指揮組,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派出專業人員,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同時,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研判和事態評估,研究提出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5)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並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應發現後3分鐘內向上級應急管理機關報告,請求協助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區域通報有關情況,並按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出預警。

(6)與突發事件有關的處室(局)、事業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市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7)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有關處室(局)、事業單位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蔘與現場指揮部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後,經請示後,由局應急辦通過釋出預警資訊的機構釋出解除預警資訊,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第五章 後期處置

第十五條 善後處理工作在局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事發地有關處室(局)或事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卹、補助或補償,並請求相關部門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局應急辦會同市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並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汙染消除工作,儘快恢復事發地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按照處置許可權,要依法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及時確定事件性質、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屬於責任事件的,對責任主體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突發事件處置結束時,局應急辦根據對突發事件的全面調查、評估和處置結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建議,傳送有關處室和單位認真落實。

第六章 應急保障

第十七條 我局應急處置隊伍體系建設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自救和互救相結合的原則,健全各處室(局)、事業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局應急辦和相關處室(局)、事業單位的黨員幹部是我局應急處置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應積極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局資訊中心的資料中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大廈服務大廳、市人才服務中心服務大廳以及各事業單位的檔案庫房,特別是市人才服務中心、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及各社保經辦機構檔案庫房的消防安全,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及信訪的件的防控等重點領域,要建立專業化的應急處置隊伍,並以此骨幹隊伍為主體,整合現有各類處置力量,組建充實應急隊伍,加強人員訓練和裝置配置,形成一隊多用和一專多能的專業隊伍。

第十八條 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車輛交通運輸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排程、優先執行,確保交通運輸安全快捷暢通和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應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搶險第一的原則加強交通管制,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九條 局應急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大廈綜合管理辦公室、市人才服務中心、市人事考試中心、市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市技工學校應聯合駐地派出所,加強對重點辦公區域、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裝置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條 局應急辦和各處室(局)、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值守通訊系統,確保24小時通訊暢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強化應急管理培訓。應急管理培訓納入領導幹部和幹部職工培訓體系,完善培訓科目和課程,通過舉辦短期培訓班和專題研討班等形式,分別對領導幹部、安全維穩和應急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應急管理業務培訓,提高應急指揮水平和綜合協調能力。

第二十二條 局應急辦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演練指南,提出演練規範化要求,制定應急演練計劃,並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對演練情況進行指導和評估,並完善相關檔案資料以及應急預案。

各處室(局)、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啟動局應急平臺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搞好銜接、標準規範、整合資源的建設原則,在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上,建設具備監測監控、預測預警、資訊報告、輔助決策、高度指揮和總結評估等功能的局級綜合應急平臺,並實現與市應急辦之間的互通互聯和資訊共享。

第二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應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行政負責人,視情節輕重按照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