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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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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訂定本計劃定名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

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

第二條

本計劃的宗旨在對於參加本計劃的員工及其家庭在參加本計劃員工退休、離

第三條 凡公司正式員工均得參加本計劃。參加本計劃的員工(以下簡稱“參加員工”

)

第四條 參加員工按月以其薪給3%撥繳參加基金(以下簡稱“參加基金”) 上述薪給

參加員工應在參加本計劃書(格式另定)中授權公司按月自薪給中扣取參加基金的款額。

第五條 公司自承以相等於各參加基金款額按月撥付基金(以下簡稱“相對基金”)。

第六條 公司除按月撥付相對基金外,隨時撥贈基金(以下簡稱“撥贈基金”)。其撥贈基金由公司指定分配在特定的參加員工帳戶。但不得以受配參加員工須作等額或相對的繳款

第七條 參加基金、相對基金及撥贈基金均須專用在參加員工及其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福利措施。公司撥付

參加員工非在實際離職時不得要求提取其參加基金及其所配得的淨收益,亦不得要求。

第八條 為本基金的管理及經營,由公司就參加員工任命基金管理委員7人,組成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公司總經理為當然主任委員。委員會聘請顧問協助。

第九條

1.基金帳戶:基金帳戶應分別表

2.參加員工帳戶:每一參加員工設立個別帳戶,

分別表示該員工名下相對基金與撥贈基

3.委員會如將本基金參加信託公司的信託基金時,委請信託公司代為設定本條規定帳戶。

第十條 公司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月份公司撥款及全體參加員工繳款的總額,以現金連同清單一式二份,分別列於各參加員工名下,

員工本人的繳款額及公司撥款額一併送

第十一條 委員會負責本基金的管理與經營並全權決定基金的運用與投資方式。其許可權基金的運用及投資不限於本國境內以基金存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購買政府或任何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投資在不動產或對公司行號、

個人或參加員工的個別信用或質押貨

第十二條 委員會經營本基金應收年收益率不低於本地六家主要銀行,收受6個月期定期存款所付的平均利率為原則。在利率變動情形下,該項平均利率以一年的總日數除以實際利率與其通行日數乘積的總和計算。基金的收益,屬參加基金部分的收益,應按上年度各參加員工帳戶為參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貸方餘額比率分配與各參加員工帳戶;屬相對基金及撥贈基金部分的收益,

應按上年度各參加員工帳戶內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

第十三條 委員會因管理及經營本基金所發生的一切成本、費用(除設帳費用外)及稅捐上項成本費用及稅捐應按當時參加員工帳戶內貸方總餘額比例分攤。

第十四條 委員會管理及經營本基金,應在每年年度結束後60日內將上年度各參加員工帳戶內有關相對基金,

與撥贈基金及參加基金前期餘額、本期繳款額、所支付的費用、傭

第十五條 參加員工除償還對公司及委員會的債務外,不得將其帳戶內的金額出讓、

出質或

第十六條 參加員工因自動辭職、資遣、退休而終止其與公司僱用關係者,其福利給付除領取離職生效日其基金帳戶內參加基金及其淨收益的全部外,凡參加本計劃5年以上或服務本公司年資5年以上者並可領取參加員工帳戶內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淨收益的全部金額;參加本計劃滿4年以上未滿5年者可淨收益全部金額的3/4;參加本計劃滿3年以上未滿4年者可領取參加員工帳戶內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淨收益全部金額的1/2;參加本計劃未滿3年者概不得領取參加員工帳戶內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淨收益的'任何部分。

第十七條 參加員工因重大行為不檢、舞弊、背信、怠忽職守或其他類似原因被公司解僱者當然喪失其基金帳戶內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淨收益的全部。

該參加員工僅得領回其

第十八條 參加員工因殘廢或重大的疾病致使不能繼續為公司工作者,可領取該參加員工帳

但參加計劃或服務年資未滿5年因本身的重大疏忽,

自損或敗德行為以致感染疾病者準

第十九條 參加員工殆亡給付額為該參加員工死亡時其基金帳戶內累積基金的總額。但參加本計劃或服務年資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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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加員工有權指定受益人(但不得超過3人)領取本計劃規定的死亡給付,並隨時變更其指定。若參加員工未指定受益人或死亡時無生存的受益人或死亡員工未留有遺囑的表示時,其死亡給付即發給死亡員工的法定繼承人。無法指定繼承人者,

由委員會代捐贈

第二十一條 所有自基金給付參加員工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給付款項,應於受益請求權發生日起3個月內一次進行。

上述受益請求權非經委員會收到請求書及證明文書並予

第二十二條 本計劃的相對基金與撥贈基金及其淨收益,因本計劃第十六、十七、

十八、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在不逾越本計劃各項規定的範圍內,須按公平一致的原則,

准許參

第二十四條 本計劃所稱年資係指本公司正式員工身份提供的連續性服務,

包括一切經

第二十五條 參加本計劃的員工不因參加而享有繼續受公司僱用的權利,亦不可視為對

於公司因故或緊縮業務、調整工作或其

第二十六條 公司可保留終止本計劃的權力。公司是項決定時應於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本計劃一經終止,

各參加員工帳戶內的金額即全部贈予各該員工而不受本計劃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計劃生效日起,原訂本公司員工退職退休金給付辦法即予廢止。但生效日前已服務於本公司的員工,可保留自本公報之日起至本計劃生效日止,依原訂退職退休金給付辦法可享有的一切權利。而服務未滿5年者,依其服務年數按服務滿5年者的權利比例享有。

前項的權利在公司依本計劃第六條將全數金額撥贈在各享有人名下的撥贈基金項內即

第二十八條 本計劃提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