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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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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退休返聘管理規定

為規範退休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編制內員工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

3.0退休人員定義: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退休人員,公司原則上不再聘用:

3.1已獲社保部門批准辦理退休手續的(包括正退、病退和特殊工種提早退休)。

3.2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現行法定退休年齡: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0週歲)。 名詞解釋: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檔案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4退休員工手續辦理程式:

4.1符合退休辦法的員工退休審批程式:

4.1.1須提早1個月到行政部提出退休申請。

4.1.2行政部收集該員工的檔案材料,並告知有關退休的相關事宜。

4.1.3經人社部批准退休後,不再返聘的,到公司內部辦理離職手續(手續同其他合同制員工的離職手續);返聘的,按5.2辦理。

4.2符合退休的審批程式:

對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由行政部提出,不再返聘的,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手續同其他合同制工人的離職手續);返聘的,按5.2辦理。

5退休人員聘用辦法:聘用的退休人員均屬公司特聘員工。

5.1聘用程式:

填寫《退休人員離職/返聘表》,由退休人員所在部門的提出申請,經行政部稽核,公司領導批准,才能聘用。

5.2聘用者簽訂《聘用協議》,約定福利待遇。

6返聘人員的管理

6.1返聘人員每次聘期一至三年,聘期滿後因工作需要重新報批同意後可以續聘。

6.2退休返聘人員的管理等同於其他合同制員工的管理。

7退休人員檔案管理:由行政部建立退休人員檔案。

8生效日期: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生效,以往與本規定有出入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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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

退休返聘管理規定 [篇2]

一、退休人員與企業建立用工關係為勞務關係

我國法定退休年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男工人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稱《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可見,退休員工與企業建立用工關係的為勞務關係,不再受勞動法律的.調整和規範,不需要提供社會保險、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休假制度等基於勞動關係才產生的待遇。顯然,企業所承載的負擔和壓力要輕於勞動關係。

但這並不意味著企業與退休人員建立用工關係沒有法律風險,若企業疏於管理和預案設計的話,也會給企業帶來很多潛在問題。比如,商業祕密保護事項、工傷事項等。

二、企業合理管理退休人員,防範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管理退休人員是一件相對複雜的工作,特別是退休人員的甄別、建立聘用關係、退休人員的管理、薪酬待遇設計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終結等事項,企業尤其應當予以重視。企業應當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退休人員的聘用。企業在有意聘用退休人員時,在招聘環節應注意審查相關證明,如退休證明、身份證資訊等。防止非退休人員被錯誤認定為勞務關係主體,導致此後的法律風險。

(二)與退休人員簽訂書面的協議。由於退休人員與企業建立用工關係為勞務關係,雙方不再受勞動法律的調整和規範,雙方的關係受民事合同的約束。雙方可以通過聘用合同靈活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聘用合同主要對以下事項進行約定:薪資待遇、解除和終止合同情形、商業祕密的要求與保密協議的訂立、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三)對意外情形事先做好預防方案和應對策略。如工傷、商業祕密保護事項等,企業和退休人員可以通過事先在合同中約定的方式進行預防性處理。一旦此種問題發生,首先可以優先適用雙方合同約定。

(四)購買商業保險做補充。對於返聘退休人員的企業,商業保險無疑是一種較好的風險規避渠道。不僅可以拉近企業與返聘員工之間的距離,體現各公司以人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員工受到意外傷害時,將高額的醫療費用可以轉嫁給商業保險公司,為公司和員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進而降低企業在聘用離退休員工時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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