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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必讀的資產損失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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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企業自身業務帶來的不確定性以及與業務毫不相干的其他因素(自然因素等)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

財務人員必讀的資產損失知識

稅務機關允許企業將所發生的“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也嚴格杜絕採用虛損失來影響應交稅金現象的發生。由此我們可以想象,在資產“損失”所得稅處理時將會涉及煩瑣的程式,且需要準備相應的資料來支援發生的“損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我們來看一系列與資產損失相關的規定,企業財務人員應謹記這些條款,避免耽誤損失認定,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損失報批的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後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請。

  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1) 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檔案,主要包括: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覆;

(3)工商部門出具的登出、吊銷及停業證明;

(4)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檔案;

(5)行政機關的公文;

(6)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報告;

(7)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定證明;

(8)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10)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宣告,主要包括:

(1)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2)資產盤點表;

(3)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4)企業內部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檔案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專案,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鑑定和論證);

(5)企業內部核批檔案及有關情況說明;

(6)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