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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專案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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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開發專案保密協議

乙方:

甲方與設計方在討論關於 專案設計合同的相關事宜時,鑑於設計方在服務於甲方期間有從甲方獲得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機會;設計方明白洩露甲方商業祕密、技術祕密會對甲方造成損害。為保護甲方商業祕密、技術祕密及三方長遠利益,甲乙雙方以相互信賴為基礎,雙方自願訂立保密協議,共同保守雙方的祕密,維護雙方公平的合作關係。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保密內容和範圍

1. 本協議所指的保密資訊是指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本協議生效前及本協議生效後通過任何方式接觸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資訊,以及雖屬第三方但甲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

(1) 設計方在合同期內開發設計內容,包括技術、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

(2) 甲方現有開發和技術祕密及設計開發方案;

(3) 甲方所有工藝技術資料、圖紙和所有財務資料及資料;

(4) 甲方尚未付諸實施經營戰略、規劃及生產經營資料;

(5) 甲方銷售方案、計劃及客戶資料;

(6) 甲方採購計劃及供應商資料;

(7) 甲方提供之業務、經營、投資、人事及財務之相關資料(包

括但不限於有關產品、技術、商業機密、戰略及未來發展、工程、生產、市場推廣、定價、售後服務、融資、資產、公司結構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資訊資料);

(8) 甲方與設計方交談及討論之有關產品、技術、財務、投資、人事及經營相關之內容;

(9) 甲方與設計方往來或交易,任何有關雙方業務合作或服務之契約。

2.以上保密資訊的獲得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1) 甲方以手寫、列印、軟盤、膠片、電子郵件以及其它可接觸的方式或以口頭方式提供;

(2) 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雙方合作過程中通過觀察、測試、體驗、分析等方式知悉。

第二條:非保密資訊

本協議規定的保密資訊不包括以下資訊、記錄、檔案或資料:

1.已經公開的資訊,且不是因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的披露所造成;

2.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公開的資訊;

3.在甲方向設計方披露保密資訊以前,設計方已通過合法渠道獲得該保密資訊,且設計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該資訊不受任何保密義務或規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保密責任

1.設計方受本協議約束,僅限於將保密資訊使用在以“建設 專案”為目的的作業中,不得用於其它目的。

2.設計方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間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資料予不相關之第三人。設計方應當與知悉甲方保密資訊的設計方人員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簽署保密協議,確保該等人員承擔與設計方相同的保密義務。

3. 設計方對從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獲得的涉及相關工作的技術資訊和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設計方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委託顧問方,接受諮詢方;

4. 設計方為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檔案和資料,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許可,不對其複製,仿造等;

5. 含有甲方商業祕密或技術祕密的作品,如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發表論文、評定職稱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書面認可;

6.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間內,設計方如發現有關保密資訊被洩露,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7.如果甲方書面同意設計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資訊的,設計方應當與該代表簽署書面協議,使其承擔與本協議相同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8.如果法律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要求設計方必須對保密資訊或由保密資訊得出的任何意見、判斷或推論做出披露時,設計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9.設計方披露保密資訊的範圍僅限於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強制性要求的必要範圍。但在披露上述保密資訊時,設計方必須盡力確保有關部門對披露的保密資訊予以保密。

10. 在雙方合作終止的情況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設計方應立即將設計方或設計方的任何代表所佔有的一切與甲方相關資料,包括基於相關資料,由相關資料產生的或反映了相關資料內容的一切影印件、複製文字、總結、分析、摘要或其它檔案或記錄,交還甲方,並永久性地銷燬任何以電子、磁性或光學載體形式儲存的任何副本或影印件。

11.設計方不得對外以任何方式宣傳為甲方做過該專案設計,以防止競爭對手通過設計途經瞭解甲方技術機密。

12.設計方不再對甲方以外的客戶設計同類項目。

13.設計方除有權為雙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資訊外,本保密協議不表明設計方對甲方的保密資訊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許可使用權或其它權益。

第四條:保密期間

除非甲方的保密資訊被合法公開,設計方應當根據本協議第三條承擔保密義務,設計方根據本協議承擔的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而免除。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設計方同意在下述情況下對甲方作出全額補償並保證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及執行該補充的費用)或責任:

(1)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資訊兩年內未經許可而使用保密資訊;

(2)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資訊兩年內未經許可而披露保密資訊;

(3) 設計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

2.設計方人員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設計方應當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3.設計方代表在服務期間知悉甲方保密資訊兩年內洩露甲方祕密的,設計方應於該代表就洩密給甲方能夠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

1.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資訊,其所有權和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 2. 設計方在本設計合同期間為本專案設計所產生的設計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許可,設計方不得向其它任意第三方提供該設計成果。

第七條:爭議與仲裁

1.若出現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及對本協議中條款存有疑議時,甲乙雙方應本著真誠合作的原則,共同協商,共同解決。

2.當爭議無法解決時,經任一方申請,應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上訴。雙方約定的糾紛裁決地點為甲方所在地。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具文,與本合同書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開發專案保密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保密專案:_________

專案組成員:_________

乙方因參與甲方關於_________專案的有關工作,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祕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訂立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 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祕密範圍包括:

1.技術資訊:包括技術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實現方法、運作流程、技術指標、軟體系統、資料庫、執行環境、作業平臺、測試結果、圖紙、樣本、模型、使用手冊、技術文件、涉及技術祕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資訊:包括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絡方式、需求資訊、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專案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3.其他事項: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通過與專案對方當事人締約)和有關協議(如技術合同等)的約定要求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對第一條所稱的該專案商業祕密,乙方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1.主動採取加密措施對上述所列及之商業祕密進行保護,防止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利用計算機進行檢索、瀏覽、複製等)獲取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祕密;

3.不得向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祕密;

4.不得允許(包括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行為)或協助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祕密;

5.不論因何種原因終止參與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工作後,都不得利用該專案之商業祕密為其他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包括自辦企業)服務;

6.該專案的商業祕密所有權始終全部歸屬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對專案不同程度的瞭解申請對於該專案的商業祕密所有權,在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權者除外;

7.如發現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祕密被洩露或者自己過失洩露祕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公司報告。

第三條 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祕密公開時止。乙方是否繼續參與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工作,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但尚未給甲方造成損失或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違約罰款;

2.如果因為乙方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的損失或嚴重後果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賠償見本條第3項所列。

3.本條第2項所述損失賠償包括:

a.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所受到的實際_________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為:因乙方的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1套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b.如果甲方的.損失依照上述計算方法難以計算,損失賠償額為乙方支付不低於甲方就該專案商業祕密已發生的投資費用的_________%作為損失賠償額;

c.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d.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侵犯了甲方關於該專案的商業祕密權利,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託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願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六條 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生效。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訴諸法律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開發專案保密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與設計方在討論關於 專案設計合同的相關事宜時,鑑於設計方在服務於甲方期間有從甲方獲得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機會;設計方明白洩露甲方商業祕密、技術祕密會對甲方造成損害。為保護甲方商業祕密、技術祕密及三方長遠利益,甲乙雙方以相互信賴為基礎,雙方自願訂立保密協議,共同保守雙方的祕密,維護雙方公平的合作關係。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保密內容和範圍

1. 本協議所指的保密資訊是指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本協議生效前及本協議生效後通過任何方式接觸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資訊,以及雖屬第三方但甲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

(1) 設計方在合同期內開發設計內容,包括技術、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

(2) 甲方現有開發和技術祕密及設計開發方案;(親子活動安全協議書)

(3) 甲方所有工藝技術資料、圖紙和所有財務資料及資料;

(4) 甲方尚未付諸實施經營戰略、規劃及生產經營資料;

(5) 甲方銷售方案、計劃及客戶資料;

(6) 甲方採購計劃及供應商資料;(7) 甲方提供之業務、經營、投資、人事及財務之相關資料(包

括但不限於有關產品、技術、商業機密、戰略及未來發展、工程、生產、市場推廣、定價、售後服務、融資、資產、公司結構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資訊資料);

(8) 甲方與設計方交談及討論之有關產品、技術、財務、投資、人事及經營相關之內容;

(9) 甲方與設計方往來或交易,任何有關雙方業務合作或服務之契約。

2.以上保密資訊的獲得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1) 甲方以手寫、列印、軟盤、膠片、電子郵件以及其它可接觸的方式或以口頭方式提供;

(2) 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雙方合作過程中通過觀察、測試、體驗、分析等方式知悉。

第二條:非保密資訊

本協議規定的保密資訊不包括以下資訊、記錄、檔案或資料:

1.已經公開的資訊,且不是因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的披露所造成;

2.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公開的資訊;

3.在甲方向設計方披露保密資訊以前,設計方已通過合法渠道獲得該保密資訊,且設計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該資訊不受任何保密義務或規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保密責任

1.設計方受本協議約束,僅限於將保密資訊使用在以“建設 專案”為目的的作業中,不得用於其它目的。2.設計方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間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資料予不相關之第三人。設計方應當與知悉甲方保密資訊的設計方人員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簽署保密協議,確保該等人員承擔與設計方相同的保密義務。

3. 設計方對從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獲得的涉及相關工作的技術資訊和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設計方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委託顧問方,接受諮詢方;

4. 設計方為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檔案和資料,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許可,不對其複製,仿造等;

5. 含有甲方商業祕密或技術祕密的作品,如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發表論文、評定職稱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書面認可;

6.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間內,設計方如發現有關保密資訊被洩露,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7.如果甲方書面同意設計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資訊的,設計方應當與該代表簽署書面協議,使其承擔與本協議相同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8.如果法律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要求設計方必須對保密資訊或由保密資訊得出的任何意見、判斷或推論做出披露時,設計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9.設計方披露保密資訊的範圍僅限於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強制性要求的必要範圍。但在披露上述保密資訊時,設計方必須盡力確保有關部門對披露的保密資訊予以保密。10. 在雙方合作終止的情況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設計方應立即將設計方或設計方的任何代表所佔有的一切與甲方相關資料,包括基於相關資料,由相關資料產生的或反映了相關資料內容的一切影印件、複製文字、總結、分析、摘要或其它檔案或記錄,交還甲方,並永久性地銷燬任何以電子、磁性或光學載體形式儲存的任何副本或影印件。

11.設計方不得對外以任何方式宣傳為甲方做過該專案設計,以防止競爭對手通過設計途經瞭解甲方技術機密。

12.設計方不再對甲方以外的客戶設計同類項目。

13.設計方除有權為雙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資訊外,本保密協議不表明設計方對甲方的保密資訊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許可使用權或其它權益。

第四條:保密期間

除非甲方的保密資訊被合法公開,設計方應當根據本協議第三條承擔保密義務,設計方根據本協議承擔的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而免除。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設計方同意在下述情況下對甲方作出全額補償並保證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及執行該補充的費用)或責任:

(1)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資訊兩年內未經許可而使用保密資訊;

(2)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資訊兩年內未經許可而披露保密資訊;

(3) 設計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2.設計方人員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設計方應當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3.設計方代表在服務期間知悉甲方保密資訊兩年內洩露甲方祕密的,設計方應於該代表就洩密給甲方能夠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

1.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資訊,其所有權和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

2. 設計方在本設計合同期間為本專案設計所產生的設計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許可,設計方不得向其它任意第三方提供該設計成果。

第七條:爭議與仲裁

1.若出現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及對本協議中條款存有疑議時,甲乙雙方應本著真誠合作的原則,共同協商,共同解決。

2.當爭議無法解決時,經任一方申請,應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上訴。雙方約定的糾紛裁決地點為甲方所在地。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具文,與本合同書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