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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保密協議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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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簽訂保密協議注意事項

1、關於保密物件

商業祕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物件,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物件應不限於商業祕密。我國對商業祕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祕密必須具有祕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祕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資訊,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資訊,這些資訊一般不構成商業祕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祕密資訊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物件僅為商業祕密,那麼,企業員工洩露一般保密資訊,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物件應為商業祕密與一般保密資訊。

2、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祕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資訊,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祕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資訊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於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階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麼,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祕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後洩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資訊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關於兼職

許多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員工不得兼職,那麼這一約定有效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及勞動法明確規定的權利,企業單方面剝奪員工的.勞動的權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業一律禁止員工兼職的約定是無效的。但企業的商業祕密權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若兼職侵害企業的商業祕密,那麼,員工的勞動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業為了保護商業祕密,可以要求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到與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中兼職,而不宜一概約定不得兼職。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祕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祕密的內容。 關於保密的內容和範圍,我國法律並沒有確切規定什麼內容、什麼形式才算是商業祕密,一般包括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採用祕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範圍和具體內容, 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祕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係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後的一段時間, 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係終止前 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保密費和經濟補償應單獨列支,不可取代。

二、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祕密,保密協議中一般應當設計競業禁止條款,對核心員工流動作出約定。 如禁止核心員工到同行業且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擔任相關職位,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等。

三、應分人分崗簽訂保密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 與約定競業禁止企業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不同,要求職工保密企業可以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給經濟補償。無論企業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只要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就必須履行保密的義務。

簽訂保密協議注意事項 [篇2]

王成,山東大學,法學學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濟南市律師協會宣傳培訓工作委員會委員,山東法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業務部主任,多年來致力於勞動法律和勞動關係的研究,熟悉勞動法律、法規,瞭解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式,擅長處理各類勞動爭議,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成功代理過各類勞動爭議案件。對企事業單位規章制度管理、勞動合同管理、員工跳槽防範_競業禁止管理、商業祕密保護、職工違紀處理_依法裁員管理等企業維權方面有一定的心得和技巧。 地址: 濟南市歷下區環山路2號鴻苑大廈17層 手機:13465909091

用人單位與員工既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確。

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跟其他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確保密範圍。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祕密是不一樣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物件、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此外,當商業祕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程式設計、資料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屬於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祕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

3、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期限。除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這兩種涉密崗位以外,一般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掌握了商業祕密的員工的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應該履行同等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保守公司商業祕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祕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於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祕密的,均可不視為違約。

4、採取競業限制、脫密期保護等特殊方式操作時應當規範。競業限制一般表現為,要求在職職工不得到同類企業兼職、離職後未經同意不得到原企業競爭對手處任職、不得自行組建同類企業參與競爭、不得唆使原單位的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不為企業競爭對手提供諮詢、建議服務等。參照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競業限制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年。用人單位還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一般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約定脫密期的適用物件一般只限於掌握企業重要商業祕密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用人單位可採取調換崗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等措施,對有關人員做脫密處理。但在時間問題上,應當參照《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6個月。

5、明確違約的情形及法律責任。違約金數額一般不超過職工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祕密的許可使用價格;職工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補償費的1至2倍。

對於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職工違反保密協議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以上規定僅適用於保密協議沒有明確違約責任的情況。若其他用人單位與員工共同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同時要求該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份額一般不低於賠償總額的70%。此外,我國民法、刑法也規定了相關的救濟途徑,在此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