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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產品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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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產品保密協議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共同尋求企業的發展,需要相互透露彼此的相關機密資訊,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現就技術、商業祕密的交換等保密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1 協議宗旨和目的

為確保甲、乙雙方在產品開發合作過程中,為避免相關資訊被擅自使用或為第三方非法獲悉,而損害雙方利益,特訂立本保密協議,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 定義

2.1 商業祕密是指為一方公司所有或使用、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協議所稱商業祕密指任一方(以下簡稱披露方)提供給予對方(以下簡稱接受方)與合作目的有關,且經披露方以機密或類似用語標示之技術、方法、製程、程式、設計、檔案、樣品之技術資訊,及業務策略與計劃、客戶名單或其它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產品之商業資訊等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文字元號、圖畫照相、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等方式呈現者) 雙方的商業祕密及其它應予保密而向對方透露的相關資訊。

2.2 以下資訊非本協議所指之商業祕密:

資訊被披露給對方之前,即己進入公眾領域,隨時可被公眾知悉;或在被披露之後非因接受方的過失而進入公眾領域;或接受方有充分證據證明,該資訊在被披露之前即己為接受方所知悉或持有。

2.3 資訊在下列情況下,不應視為進入公眾領域:

2.3.1 資訊接受方或第三方在資訊被披露前所持有的資訊僅包含被披露資訊的概要;

2.3.2 公開文獻上僅以概略方式描述該資訊,不足以呈現該資訊之詳細內容。

3 保密範圍

包括但不限於能影響甲、乙雙方合作的產品技術、商業祕密等資訊:

3.1 以有形載體形式為載體所承載的產品設計、程式、技術指標、測試資料、電路圖、流程圖、演算法等技術資料資訊;

3.2 涉及雙方的客戶名單、存貨及貨源情報、價格、營銷策略、市場和銷售情況等商業資訊;

3.3 如所提供的資訊是無法或難以用檔案等有形方式表現時(如口頭或視覺檢視等),披露信

息的一方應在資訊被披露之日起60日內需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確認該資訊是否為商業祕密;獲悉資訊的一方亦可以請求披露方在60日內答覆,以確認該資訊的性質。如通知或答覆該資訊為商業祕密,則自該通知或答覆被送達對方之日起,亦需按本協議執行。 4 保密期限

接受資訊的一方就本協議所負的保密義務自接受之日起五年內均為有效。

本協議所設立之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對甲、乙雙方均有效。

本協議適用於協議簽訂前一方己披露並明示應予保密之資訊。

5 保密責任

5.1 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間,對屬於本協議第3條約定範圍內的各種資訊,負有保守祕密的責任,採取保密措施,防止資訊外洩,保證對方的技術、商業祕密的不受侵犯、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5.2未經另一方許可,不得擅自允許第三方使用上述資訊,不得為自己複製或為第三方複製上述資訊,或者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介紹、披露、出示、提供上述資訊。

5.3雙方保證只在本協議範圍內使用上述資訊,並保證不向與合作專案無關的本公司其他員工透露該資訊。

5.4雙方保證,對於所有因工作關係而可能獲知對方技術商業祕密的本公司員工,在向其透露祕密之前,均須與之簽署相應的保密協議,要求其員工對該合作專案資訊予以保密,並不得洩露,或在本協議規定的範圍以外使用該資訊。

雙方在該保密協議書籤署後,將各自公司涉及的員工姓名及職務等情況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5.5 任何一方如發生對對方的商業祕密有遭誤用或侵佔等情形時,另一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6 商業祕密的使用及相關權利的授予

6.1 雙方保證只在與合作專案相關的範圍內,使用獲悉的對方技術商業祕密。

6.2 獲取資訊的一方不因本協議而取得對方所提供之商業祕密的所有權、技術專利權、著作權及其它與該資訊相關的任何權利。

7 商業祕密載體的歸還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終止或自收到另一方請求歸還商業祕密載體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其所獲悉之商業祕密的全部原始載體及有關複製資料歸還對方,並出具經其主管負責人員簽字認可的表示己按本條款規定辦理之證明書。

8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

8.1 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

8.2 本協議所稱的一方違約,即包括其職員違反保密協議義務的情形,其職員對保密義務的違反,視同其該一方對本協議的違反。

9 免責條款

一方依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或國家有關法令的規定,必須將接受之資訊向外披露時, 免於承擔違約責任。收受資訊的一方知悉此類情況有可能發生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為對方採取相關法律行為,爭取合理的處理時間,並予以協助。

10 法律適用、管轄法院及爭議的處理

雙方同意,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 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 宣告條款

11.1 披露資訊的一方對商業祕密的提供形態及質量有決定權。

11.2披露資訊的一方對資訊的正確性、效能表現、商業可行性或特殊用途的適用性等不負保證責任。披露資訊的一方應保證其所提供的商業祕密屬於其所有,並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及技術資訊等。由此而導致的侵權責任由披露方承擔。

11.3 一方不行使依據本協議任何一項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並不表示其放棄依據其它條款可以行使之權利。

11.4 一方放棄行使基於另一方之某項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權利,並不表示其放棄對其它較早、同時或後來發生的其它法律權利的行使。一方對任何一項法律權利的放棄,應以其公司的名義宣告,應由其被授權代表,以書面方式代表公司簽名,。

11.5 本協議書中各條款的標題僅為閱讀之便利而加註,對本協議書各條款不具解釋或補充作用。

12 協議的部分無效

本協議中部分條款被依法認定無效時,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應由雙方商定,以最接近協議簽訂時雙方真實意向的合法有效的條款取代。

13 其它

13.1 本協議書的修改需經雙方以書面方式共同簽署進行。

13.2 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13.3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3.4 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蓋章及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稱):

年 月 日

乙方: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職務(稱):

年 月 日

公司產品保密協議 [篇2]

甲方:xx-xx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現為甲方提供服務和履行職務,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有效保護甲方的商業祕密,防止該商業祕密被公開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洩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商業祕密

1、本協議所稱商業祕密包括:技術資訊、專有技術、經營資訊和甲方公司《檔案管理辦法》中列為絕密、機密級的各項檔案。乙方對此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

本協議之簽訂可認為甲方已對公司的商業祕密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術資訊指甲方擁有或獲得的一切技術資訊,包括但是不限於有關開發和產品銷售的技術方案、軟體開發設計文件、軟體原始碼、軟體加密演算法、軟體加密器材、資料庫、實驗結果、技術資料、以及其它技術文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業務函電等一切有關的資訊。

3、專有技術指甲方擁有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知識、資訊、技術資料、制-作-工-藝、製作方法、經驗、方法或其組合,並且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的、未作為工業產權來保護的其他技術。

4、經營資訊指有關商業活動的市場行銷策略、貨源情報、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合同、交易相對人資料、客戶名單等銷售和經營資訊。

5、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其他相對人的商業祕密)和在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屬本保密協議所稱的商業祕密。

6、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資訊,原則上歸甲方所有。

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智慧財產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有智慧財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由向第三方轉讓。 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乙方申明後,甲方對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

7、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祕密資訊的檔案、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計算機、加密狗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祕密資訊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若記錄著祕密資訊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則視為乙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在甲方需要的時候轉讓給甲方。甲方應當在乙方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乙方相當於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

但當記錄著祕密資訊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且祕密資訊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甲方將祕密資訊複製到甲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祕密資訊消除。此種情況乙方無須將載體返還,甲方也無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第二條:保密義務人

乙方為本協議所稱的保密義務人。保密義務人是指為甲方提供相關服務而知悉甲方商業祕密,並且在甲方領取報酬或工資的人員。

甲方向保密義務人支付的報酬或工資中已包含保密費,此處不再重複支付。 保密義務人同意為甲方公司利益盡最佳努力,在履行職務期間不組織、參加或計劃組織、參加任何競爭企業,或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公司商業祕密的行為。

第三條: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

1,保密義務人對其因身份、職務、職業或技術關係而知悉的公司商業祕密應嚴格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即使這些資訊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義務人本人因工作而構思或取得的。

2,在服務關係存續期間,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以競爭為目的、或出於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利、或為故意加害於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業祕密、製造再現商業祕密的器材、取走與商業祕密有關的物件;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祕密;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公司內部、外部的無關人員洩露;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處分甲方商業祕密的行為皆屬於“允許”)或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複製或公開包含公司商業祕密的檔案或檔案副本;對因工作所保管、接觸的'有關本公司或公司客戶的檔案應妥善對待,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範圍使用。

3,如果發現商業祕密被洩露或者自己過失洩露商業祕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報告。

4,服務關係結束後,公司保密義務人應將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原始碼、工作相關工具、客戶名單等交還公司。

5,鑑於保密義務人在職期間,獲得或製作的商業祕密(包括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對公司在競爭中的巨大價值,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和終止之後,保密義務人均承認公司因投資、支付勞動報酬而對這些商業祕密的所有權,因此保密義務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執行:

(1)保密義務人因各種原因離開公司,自離開公司之日起年內不得自營或為公司的競爭者提供服務,不得從事與其在公司生產、研究、開發、經營、銷售有關的相關工作(包括受僱他人或自行從事),並對其所獲取的商業祕密嚴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予以洩露。甲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2)乙方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在此期間,甲方有權調動乙方的勞動崗位。 乙方如違反本項規定的,應承擔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違約責任。

第四條:保密義務的終止

1、公司授權同意披露或使用商業祕密。 2、有關的資訊、技術等已進入公共領域。

3、乙方是否在職、勞動合同是否履行完畢,均不影響其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保密義務人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有違約行為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幣大寫伍萬元)。

2,乙方如將商業祕密洩露給第三人或使用商業祕密使公司遭受損失的,乙方應對甲方進行賠償,其賠償數額不少於由於其違反義務所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3,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①損失賠償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乙方的違約及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②如果甲方的損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或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計算方法是乙方從每件與違約或侵權行為直接相關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或者以不低於甲方商業祕密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③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④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祕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4,因乙方惡意洩露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司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權責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共同委託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

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願意協商、調解的,將提交仲裁。

第七條:雙方確認

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詳細審閱了協議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八條: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產品保密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鑑於:

甲乙雙方正在就 事項進行商務談判及合作開展,雙方在洽談或合作履約期間,均因工作需要可能獲得或掌握對方有價值的保密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表現的),且任何乙方均承認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該等保密資料將會損害對方研發相關產品及經營相關業務的能力或公司商業及其它利益。因此,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後,統一簽署如下保密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保密資料的定義

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是指: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註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電子文件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資訊,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關聯企業未曾發表、公開或公眾不可隨時得到的技術、財務或商業諮詢,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及名片,正在接觸的潛在客戶名單、電話記錄名單、價格資料、價格和報價方法資訊、財務狀況及預測資訊、交易資訊、研發技術、設計銷售額及利潤的資訊、產品開發技術及開發計劃、商業策略、程式、市場策略、營銷方法以及涉及任何一方客戶或關聯企業的資訊。該“保密資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商業祕密,也可以是尚未到達法律規定商業祕密構成條件的其它保密資料。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不包括下述資料和資訊:

(一)已經或將公佈於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 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專案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後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範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範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

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影印或複製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專案不再繼續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專案,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並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燬或向對方返還其佔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檔案和其它材料並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檔案或材料的複製件一份。

(六)甲乙雙方將以並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於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於合理程度。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

甲乙雙方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披露保密資料並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祕密、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它智慧財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對方或對方代表轉讓或向對方或對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祕密、商標、專利、技術祕密或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權益。

第四條 保密資料的儲存和使用

(一)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儲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專案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律、規章與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二)甲乙雙方有權使用保密資料對任何針對接受方或其代表的與本協議專案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式及指控進行抗辯,或者對與本協議專案及其事務相關的傳喚、傳票或其他法律程式做出答覆。

(三)任何一方在書面通知對方並將披露的影印件抄送對方後,可根據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對接受方有管轄權或聲稱對接受方有管轄權的監管團體的任何報告、宣告或證明中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 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 協議有效期

(一)本協議有效期為___1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