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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江門2017年社保繳費基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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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年度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和繳費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盤點江門2017年社保繳費基數範圍

一、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

7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為2906元,繳費工資上限為16575元(即5525元×300%)。繳費費率按現行標準不變。

二、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

7月1日至12月30日期間,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和繳費工資上下限維持不變,其中,繳費工資下限為2408元,繳費工資上限為7224元(即2408元×300%);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繳費工資下限為2906元,繳費工資上限為8718元(即2906元×300%),繳費費率調整另行通知。

三、工傷保險繳費費率部分調整

社保年度,我市工傷保險繳費工資下限仍為1375元,繳費工資上限為13527元(即2015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509元×300%)。我市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按江人社發[]18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失業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率

社保年度,我市失業保險繳費工資下限仍為1375元,繳費工資上限為13527元(即2015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509元×300%)。繳費費率按現行標準不變。

五、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率

7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我市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0.5%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13527元(即江門市201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509元×300%)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13527元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用人單位繳費工資不得低於江門市最低工資標準(1350元/月)。

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組織併為本單位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為基數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月繳費工資不得低於各險種繳費工資下限,職工本人工資高於各險種繳費工資上限的,按繳費工資上限為基數計算繳費。

(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原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預收的,單位和個人要從年7月1日起將應收數與預收數進行對比結算,按規定繳納差額部分,差額部分繳款期限統一延至年12月31日。

七、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年7月1日起執行。省有新規定時從其規定。